ಠ_ಠ
@anonymous
偷偷說
Sat, Nov 26, 2022 1:11 PM
12
ಠ_ಠ - 原本以為這噗是在討論開20元賣場很沒保障這件事 結果原來是買東西不想承擔風險也不想加付運費的...
看到這噗的討論,真的很好奇,如果是賣家要求先匯款,留20元賣貨便,若商品寄丟,大家覺得應該是哪一方要承擔損失,有其他意見可直接留言
排球
誰要承擔
ಠ_ಠ
Sat, Nov 26, 2022 1:14 PM
備註一下,如果賣家有給店到店保值的選項,且事先說好選賣貨便風險自負,則不在討論範圍
ಠ_ಠ
Sat, Nov 26, 2022 1:16 PM
有選的人可以分享一下自己的想法喔!很想知道大家是怎麼想的
coffee4739
Sat, Nov 26, 2022 1:18 PM
好奇一下,有給店到店保值選項,但買家還是選賣貨便20元賣場的話,法律上就可以免除賣家的責任了嗎?有沒有法律達人可以說一下?
crab3178
Sat, Nov 26, 2022 1:18 PM
一半一半吧
看買家有沒有提出其他交易方式
udon1029
Sat, Nov 26, 2022 1:19 PM
感覺要看 都已經提醒了堅持的話 告上法院要看
coffee4739
Sat, Nov 26, 2022 1:22 PM
所以也不是給了其他選項就沒事了
otter7245
Sat, Nov 26, 2022 1:26 PM
賣家也不是寄出東西就沒事了
witch1680
Sat, Nov 26, 2022 1:27 PM
coffee4739:
ಠ_ಠ - 想問一下各位 我在臉書交易社售物,有提供賣貨便或店到店的交易方式,並有規定若金額$1500以...
這噗有討論,有點長但可以看一下
star9752
Sat, Nov 26, 2022 1:27 PM
同cake6579
ಠ_ಠ
Sat, Nov 26, 2022 1:28 PM
感覺也不是先說好就沒事
1、本件應注意民法第374條規定,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2、反之,本件如一開始與商家約定之清償地就是「您指定的便利商店」,那麼商品到達上開便利商店前毀損滅失的危險,仍應由店家承擔
coffee4739
Sat, Nov 26, 2022 1:33 PM
ಠ_ಠ: 請問最後一句的「店家」指的是出賣人還是便利商店?
ಠ_ಠ
Sat, Nov 26, 2022 1:36 PM
coffee4739: 是出賣人
先匯款了 賣家寄出 但商品遺失 賣家不退款 | 法律圈
ಠ_ಠ
Sat, Nov 26, 2022 1:41 PM
這邊也有民事判決可以參考,但只是判決非判例
民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註釋-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標的物危險之負擔
ಠ_ಠ
Sat, Nov 26, 2022 1:42 PM
witch1680: 很好奇裡面這位旅人說的案例,有人有看過嗎
coffee4739
Sat, Nov 26, 2022 1:48 PM
ಠ_ಠ: 從這個判決來看
好像是賣家要負責
magpie9347
Sat, Nov 26, 2022 1:52 PM
法律一定有漏洞 其實要按照每個個案的不同去審理
也不是說賣家一定得負責,但也不一定能免責
fish499
Sat, Nov 26, 2022 1:55 PM
我是賣家會提出可以走交貨便保值運費,不走的話寄丟只能自行承擔
coffee4739
Sat, Nov 26, 2022 1:58 PM
重點還是上了法院會怎麼判吧,賣家說買家負責,買家說賣家負責,法律到底怎麼寫?
turkey7542
Sat, Nov 26, 2022 1:59 PM
真的鬧上法院大部分都還是判消費者贏啦
ಠ_ಠ
Sat, Nov 26, 2022 2:35 PM
coffee4739: 不好意思,細讀後覺得這案例不適用於我們討論的內容,「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買賣雙方在訂定合約後修改交貨地點,買方想以賣方未按債之本旨履行契約這點,主張不生清償效力,最後判決非可採信
以上只是我就字面上做解讀,不一定保證正確,若有法律系的同學看到歡迎指正
ಠ_ಠ
Sat, Nov 26, 2022 2:36 PM
magpie9347: 同意,判決文書僅供學習參考,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coffee4739
Sat, Nov 26, 2022 2:49 PM
ಠ_ಠ: 剛剛噗主po的判決是在處理374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大概是契約講好送來我家,要改成送到我阿嬤家。
周邊的交易可能要參考的是348嗎?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此條說賣家有交付東西給買家的義務,讓買家可以取得所有權。
只是不知道買賣雙方的私人契約是否可以規避這一條就是了。
witch1680
Sat, Nov 26, 2022 3:46 PM
個人看法偏向這位的說法
賣家
已知
超商只會賠償賣場金額仍提供20元賣場,這就是賣家應承擔的風險,寄送產生的問題是賣家與超商之間的事情與買家無關
至於寄送毀損那個案例,可能與寄送易碎物品有關係,而且遺失跟毀損的情況不太一樣?(本人非法律系)
coffee4739
Sun, Nov 27, 2022 12:35 AM
witch1680: +1
買家對賣家要付錢
賣家對買家要交貨
東西寄丟了=賣家沒成功交貨
既然沒成功交付貨品,所以退回錢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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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球
看買家有沒有提出其他交易方式
1、本件應注意民法第374條規定,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2、反之,本件如一開始與商家約定之清償地就是「您指定的便利商店」,那麼商品到達上開便利商店前毀損滅失的危險,仍應由店家承擔
好像是賣家要負責
也不是說賣家一定得負責,但也不一定能免責
以上只是我就字面上做解讀,不一定保證正確,若有法律系的同學看到歡迎指正
周邊的交易可能要參考的是348嗎?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此條說賣家有交付東西給買家的義務,讓買家可以取得所有權。
只是不知道買賣雙方的私人契約是否可以規避這一條就是了。
個人看法偏向這位的說法
賣家已知超商只會賠償賣場金額仍提供20元賣場,這就是賣家應承擔的風險,寄送產生的問題是賣家與超商之間的事情與買家無關
至於寄送毀損那個案例,可能與寄送易碎物品有關係,而且遺失跟毀損的情況不太一樣?(本人非法律系)
買家對賣家要付錢
賣家對買家要交貨
東西寄丟了=賣家沒成功交貨
既然沒成功交付貨品,所以退回錢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