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認知根據案例司法認知judicial notice的法律原則,是當一件事情廣泛地被知悉,以致可以假設一般人都會知道情況下,法庭就能在毋須證據情況下,接納該事情存在。適用於「司法認知」事情,必須是眾人皆知(notorious),才毋須證據被確立。簡言之,就是一些人所共知、普遍不受爭議的事。事實 vs 證據解釋「司法認知」的概念之前,先要弄清事實fact與證據evidence的分別。一場審訊中,法庭須就案中的「爭點」issue作出裁斷。爭議點分為法律或事實爭議。兩者的處理方式並不相同:——法律爭議(如控罪元素、適用的法律原則),由雙方引用案例及法律典據,闡述立場事實爭議,由肩負舉證責任的一方提出證據人證物證,用以證明有關事實可以引用「司法認知」
「承認事實」(admitted facts),法律界又常簡稱「65C」,因為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所承認的事實。
在刑事審訊中,控辯雙方為了節省審訊時間,及將爭議點聚焦,在開審前會預先協議案中哪些事實毋須爭議,並將他們列出及簽署確認。這就是「承認事實」。
「承認事實」所列的事宜已成案中「事實」,毋須證明,並一直維持至上訴及重審。除非獲法庭許可,否則不能撤回。
但一些案件中,有時辯方會爭議所有相關事實,即要求控方「嚴格舉證」(strict proof)。此時雙方就不會簽訂任何「承認事實」,而控方需提出證據,證明案中所有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