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皆娑婆 鴉殺三千浮屠之影
【高虹安另一個可能的風暴-專利權】

周軒:昨天 劉宇 翻出了 高虹安 與他的長官,當年資策會創研所組長,後來的 科智負責人 顏均泰 ,在中國申請專利的資料,除了證明了台灣人去中國申請專利,一定會被打上「中國台灣」這幾個字外,已經開始有一些人發現,這份資料後面並不單純。

事實上,昨天 林智群律師(klaw)已經點出,他遍查了高虹安在台灣的專利,發現有一個專利也是由顏均泰申請的,跟這份中國的專利申請非常類似,這相當令人懷疑,因為,根據常理,當時還是資策會員工的高虹安,她的發明,照理說,應該是資策會的專利,怎麼會當時已經離開資策會的顏均泰去申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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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昨天林智群律師點出的專利法第7條第1項: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事實上,我們找到了資策會的員工合約,在第六條「智慧財產權」的條文內,我們看到了高虹安跟他的長官可能要上法院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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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第六點第2款規定:
「除依前項規定已聲明者外,乙方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甲方

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乙方

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甲方資源或經驗者,乙方應即以書面通知甲方,依甲方要求告知創作之過程,甲方並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實施該發明、新型或設計。

乙方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以甲方為著作人,著作權歸甲方所有。」

這整段條文的翻譯,就是除非高虹安等三個發明人在進入資策會工作前,已經告訴資策會,這項專利是我之前就發明的,否則,高虹安等三人在資策會工作期間所完成的發明,只有資策會有權去申請專利,也只有資策會可以是專利權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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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高虹安等三人也可以去主張這是他們下班時間自己發明的,只不過,後面的但書又告訴我們,你們下班時間自己發明的過程中,只有有用到在資策會工作的經驗,不小心拿資策會的電腦跟會議室還有印表機來討論印資料,對不起,你們要用書面告訴資策會,你們的創作過程,資策會可以支付高虹安等三人合理報酬後,把你們所謂下班時間自己發明的專利拿來用。

最後一點,高虹安等三人在工作時完成的著作,著作權是資策會的,著作人也是資策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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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現在可以提出問題了:

1. 為什麼高虹安還是資策會員工時,發明的專利,可以放給當時已經離職的主管,顏均泰去申請專利?

2. 資策會是怎麼容許這件事發生的?

希望資策會要好好釐清,資策會每年接受政府70%的補助,員工的發明,專利權居然這樣讓一個離職員工去申請,實在很難令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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