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arthur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10號方方○雯、胡瑞廷犯家暴妨害幼童發育致死罪案件主文:

原判決撤銷。方○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13年6月)。胡瑞廷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貳月(13年2月)。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10號方○雯、胡瑞廷犯家暴妨害幼童發育致死罪案件新聞稿-司法院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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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禎(民國88年4月生)係成年人,為兒童楊○蓁(108年7月生,下稱A 女)之生母,2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且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084條第2項規定,楊○禎對A女負有扶養、保護及教養之義務。緣楊○禎平時獨自撫養A女及其胞姊楊○彤(107年3月生,下稱B女),並與A女、B女同住於高雄市左營區之居所內(下稱左營居所),其知悉A女為出生甫滿5月之嬰兒,且因多次生病住院經醫師診斷患有心室中膈缺損之心臟疾病,致其吸收不良、體重過輕,係無法自主生存而無自救力之人,應定時餵食、餵藥,以免其脫水、飢餓(低血糖)營養不良而致生存有危險之虞如無法親自照顧A 女亦應妥善安排他人代為餵養保護竟基於遺棄之不確定故意於108年12月25日18時46分攜B女離開左營居所外出,獨留A女一人在家且未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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