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arthur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廣播電視法事件106年度訴字第523號,審理結果判決原告敗訴,簡要說明如下:一、判決主文要旨:原告之訴駁回二事實概要:原告以所持18紙無線廣播執照至民國105年6月30日屆期於104年12月30日檢具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向被告申請換發廣播執照案經被告於105年6月30日以通傳內容字第10400679870號函下稱105年換照處分復原告許可換發廣播執照將原18紙廣播執照整併發給廣播執照1紙有效期限自105年7月1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並附加負擔及保留廢止權:基於廣播電視法下稱廣電法第8條有關電臺應依電波頻率之分配、力求普遍均衡之規定,及行政院核定之「第11梯次第1階段廣播電臺釋照規劃」案,原告配合執行「遏制匪播」政策之音樂網及寶島網使用之頻率(下合稱系爭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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