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arthur
111年8月18日辯論終結本件被告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即更名前系爭補助案戲劇「鬼氣少女」)戲劇之導演,並於107年10月3日由新工作團隊開始拍攝,直到107年10月25日被告始向被原告機關申請變更企畫書之工作團隊包括導演、主角、配角、攝影、美術設計等項目。並於107年10月31日提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471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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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工作團隊拍攝之「鬼氣少女(欲變更為腦波小姐)」驗收文件工作執行報告(包含該節目演員符合劇情演出之8個以上不同場景樣帶)向原告申請第2期補助金等情,此為前案事實審依證據調查之辯論結果認定之事實。就此,被告依補助要點第11點第2款及系爭契約第3次修正本第5條第2款之規定,有依原核定之「鬼氣少女」企畫書履約之義務;再依補助要點第5點規定可知,申請者提出之企畫書為全案核心,而工作團隊尤為企畫書之重點項目其中導演更是團隊中全面負責藝術和技術而展現作品風格之靈魂角色是導演等工作團隊既為申請案及契約重要之點被告如欲變更即應依補助要點第10點第1款及系爭契約第2條第2款第3款之規定獲原告同意並修正契約後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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