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arthur
Peterarthur
被告以110年6月10日陳述意見通知書,通知原告陳述意見,並由原告以110年6月11日書面陳述意見後,被告仍認原告系爭疫苗施打行為不符被告以110年5月3日函轉疾管署公布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訂定僅限於「第1類至第3類接種對象中,未曾接種第1劑疫苗的醫事、防疫人員及高接觸風險者」之預防接種政策,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故依同法第65條第3款、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3點項次9等規定,考量原告系爭疫苗施打行為所生影響,不僅使不符接種對象資格者插隊接種而有個人不正義情形,且足令中央主管機關制定之預防接種政策不再受人民信賴,嚴重影響醫療、防疫業務、社會及國家設施運作等情,以年月日北市衛疾字第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罰鍰
載入新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