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 creates new challenge for tech industry: stern content regulation laws Big tech asked to be more transparent 台灣當局的草擬的數位資訊服務法的方向是好的,然而草擬法案名稱的肥鼠肥豬們在法理的技術實在是不認真。Intermediary應該只是數位資訊服務的項目方法之一,應當是《數位資訊服務法Digital IService Act》裡面的條文再去定義,有那幾種型態的Digital Intermediary、PLATFORMS 數位資訊服務法是要在條文定義Intermediary的種類,它不是條文的主旨 台灣人民繳稅養的共和中國CHINA體制是純種中國人連戰、馬英九們在中國內戰的殘留山寨政權
1. 中介法其實就是歐盟的DSA(數位服務法),重疊處相當高,目的是為了網路產業均衡發展跟保護消費者權益。中介法並沒有擴權,所有管理都是現有機關依據現有法律,與現行不同處包括要法官在48小時內做出判決、加予平台業者責任,以及外國業者必須在台灣註冊。
2. 中介法受挫,第一當然是選舉期間,政黨借題發揮,把這當作是狗在放屁即可。第二是得罪國內平台業者,像PTT等,我覺得這是中介法的問題,應該把PTT跟臉書等做一個劃分。第三,一些使用者擔心言論控制,這個是多心了,因為最後還是要法官來決定,跟現在完全一樣。
(內文續)
(後記杜奕瑾說話)
對於 NCC 推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想法. NCC 在 6/29 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裡面...
連國外媒體都了解,PTT是造謠管道,幹嘛要分開處理
現在只有一句話:管他們去死 不過他們就會說: over my dead bodyBig tech asked to be more transparent
台灣當局的草擬的數位資訊服務法的方向是好的,然而草擬法案名稱的肥鼠肥豬們在法理的技術實在是不認真。Intermediary應該只是數位資訊服務的項目方法之一,應當是《數位資訊服務法Digital IService Act》裡面的條文再去定義,有那幾種型態的Digital Intermediary、PLATFORMS
數位資訊服務法是要在條文定義Intermediary的種類,它不是條文的主旨
台灣人民繳稅養的共和中國CHINA體制是純種中國人連戰、馬英九們在中國內戰的殘留山寨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