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д゚ )後藤だよ
高世軒(台大法研所)逐條解析數位中介法現在的草案有什麼問題:
「裡面大量引用歐盟 DSA 草案的內容,另外宣稱參考了英國的 Online Safety Bill,來回應平台治理及違法內容(舉例包括性私密影像以及不實訊息)氾濫的問題,為此設計了一些一般性程序規定。不過如果仔細看內容,特別是在不實訊息相關的條文中,會發現 NCC 其實 加了不少自己的料 、也參採了不方便明講的外國法(疑似是新加坡的 POFMA )」
對於 NCC 推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想法. NCC 在 6/29 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裡面...
( ゚д゚ )後藤だよ
「我可以理解機關的苦衷,不過台灣環境是否適合(包括台灣政府是否有本錢跟平台 leverage)讓台灣直接抄 DSA 來用,以及台灣面對的問題,例如我個人關心的中國影響力,這個草案能不能合適應對,從法案上看並沒有很明朗。不實訊息跟違法內容處置,除了賦予機關的權限太大,也沒有考慮到一般網民在社會意見極化的狀況下會濫用檢舉(通知)機制。整體來說,草案現行的狀態並不精緻,如果沒有經過重大調整就運作,實在前景堪憂。」
( ゚д゚ )後藤だよ
( ゚д゚ )後藤だよ
台灣需不需要有規範網路服務的基本法?答案是需要。
但是網路基本法有必要處理到言論管制等涉及民主政治核心的問題嗎?一開始就動這個不但徒增麻煩,實務上也不可操作(230萬人以上平台就要配合言論審查?這等於公安指定城管去把電梯裡放屁跟罵髒話的人都拖去浸水桶。要花多少維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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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itty
所說該先叫電信公司把詐騙電話一個一個封號啊,啊連這個也作不到,還要叫網路平台先作?不就柿子挑軟的吃,不敢開罪各大電信公司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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