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翔
@clearwind0608
Fri, Aug 19, 2022 5:23 AM
Fri, Aug 19, 2022 11:19 AM
17
10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意見徵詢-眾開講-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NCC舉辦數位中介服務法公開說明會,公民團體、專家學者擔心政府加註警示恐衝擊網路言論
【中介法政府面衝擊分析】中介法兩大對政府公權力擴權的執法手段,也引發政府濫權爭議
目前已暫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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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翔
@clearwind0608
Fri, Aug 19, 2022 5:31 AM
我自己的想法,雖然不全面,也可能有誤會法案內容之處,不過還是po一下:
清。翔
@clearwind0608
Fri, Aug 19, 2022 5:31 AM
此法雖可降低詐騙訊息與非法色情影片、照片、偷拍照、盜圖等的流通散佈,善用之下,亦可減少網路霸凌的發生,但卻未考慮到是否可能造成言論自由受限,由於大眾普遍不熟悉法條,難以判斷「違法」的範疇,為了避免被刪除發文/留言,極可能自主規範言論,造成對部分議題有話不能說。
又或者平台可能因不夠熟悉法條,為了減少麻煩,而過度規範使用者,致使平台上之言論自由受限。
此外,此法案加諸的職責,或將造成小平台與非營利平台,因不堪負荷,而難以經營下去,進而使平台大者越大,小者全無,縮限使用者的平台選擇。
使用者亦會對於隱私權被侵犯而感到不安。過往即有平台員工擅用權限,偷看使用者之私人訊息,加以嘲弄和外流。在此法案賦予平台檢視權限之下,此情況是否將更為氾濫,也需加以思考。
清。翔
@clearwind0608
Fri, Aug 19, 2022 5:31 AM
而此草案亦未細緻討論過去在灰色地帶被默認許可的事項(如:二次創作、色情創作等),是否會因被惡意檢舉或平台擔心受罰而被抹除。這也是諸多網路創作者與其讀者,最為擔心之處。
若無法解決上述顧慮,使用者或將轉而使用更為隱蔽或更難以被管制的通訊管道,使得此法案打擊到的不是實際的犯罪者,而是單純自娛自樂的創作者與單純希望保有隱私的一般使用者。
即便法案立意良善,但在未被細緻討論,並與民眾充分溝通、根據民意與民情修改相應細節之前,實在難以直接支持。
清。翔
@clearwind0608
Fri, Aug 19, 2022 5:34 AM
-
簡單來說,就是我知道這個法案想解決什麼問題,我也支持使用法律去解決這些問題,但是目前這個法案有太多疑慮,也可能被濫用,亦沒有考量到平台和司法單位是否能夠負荷,而另立機構亦有疑慮,所以現階段無法支持。
清。翔
@clearwind0608
Fri, Aug 19, 2022 5:34 AM
正方意見:
Facebook
清。翔
@clearwind0608
Fri, Aug 19, 2022 5:35 AM
↑也不是真的正方,而是指出需要這種法律的原因。
病蘿@鹵素燈泡
@abc1230429
Fri, Aug 19, 2022 6:29 AM
可是如果違法言論的定義沒有變,又都要經過法院,那民眾自律的部分真的會差很多嗎
我覺得現在臉書的標準應該就比法院還嚴格很多了
清。翔
@clearwind0608
Fri, Aug 19, 2022 7:34 AM
病蘿@鹵素燈泡
:
我同意臉書那句XDDD
民眾自律這部分,其實我覺得可能更看平台在法案實行之後會怎麼做。如果平台為了避免麻煩而從嚴管理,變得類似你所說的臉書那樣,那我覺得一般民眾就比較可能為了避免麻煩而自律,或是轉移到這方面比較寬鬆的平台上。
清。翔
@clearwind0608
Fri, Aug 19, 2022 8:00 AM
病蘿@鹵素燈泡
: 我又想了一下,覺得或許也可以換個角度想。
如果違法言論的定義沒有改變,也和以前一樣要經過法院,那為什麼要特別制定新法?
(當然,這個新法也試圖囊括更多的內容進去)
所以會有疑慮的,其實不是和以往一樣的部分,而是新增的、並且對我們來說沒有被明確說明的部分。而這樣的不明確,才是會造成過度自律,進而變相縮減言論自由的部分。
清。翔
@clearwind0608
Fri, Aug 19, 2022 8:04 AM
這要處理的是業者和民眾的不安,釐清曖昧之處,還有防止被濫用的可能。
就是因為見過,甚至遭遇過言論受限的情況,所以才會對可能造就類似情況的法案,有這麼大的不安和反應。
茶米
@gpltw
Fri, Aug 19, 2022 8:07 AM
目前草案內容在法院完成審理之前,主管機關說你違法就違法;在法院審理期間,業者跟民眾怎麼自我救濟的方式都沒有
病蘿@鹵素燈泡
@abc1230429
Fri, Aug 19, 2022 8:10 AM
清。翔
: 其實我看不太懂它的流程,我以為是要交給法院裁定以後才能要求平台刪文,平台堅持不刪才會有處罰?那平台還會需要特別自律嗎?
清。翔
@clearwind0608
Fri, Aug 19, 2022 8:11 AM
茶米
:
「考量由法院核發資訊限制令有其審理程序,針對具有急迫必要涉嫌違法之資訊,非立即移除該資訊或限制使用者接取,公共利益將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各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且應釋明有核發之必要性,由法院於四十八小時內為裁定。」
從這點看來,仍然需要經過法院審理/裁定,才能實際採取行動。行政機關應無權自行斷定其違法。
病蘿@鹵素燈泡
@abc1230429
Fri, Aug 19, 2022 8:12 AM
話說它一方面要求法院兩天內要回應,可是警告標注可以標三十天,這多出來的二十八天是怎麼回事XD
病蘿@鹵素燈泡
@abc1230429
Fri, Aug 19, 2022 8:14 AM
喔沒事,我漏看他只有重大急迫案件才有兩天的限制了
茶米
@gpltw
Fri, Aug 19, 2022 8:15 AM
[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前,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認為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依使用者要求所儲存並向公眾傳達之資訊為謠言或不實訊息,且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得對該資訊為暫時加註警示之處分,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予配合。]
清。翔
@clearwind0608
Fri, Aug 19, 2022 8:16 AM
病蘿@鹵素燈泡
: 對。就目前我對這個法案的理解,平台其實是不需要因此特別自律的,所以說這方面是看平台經營者自己的態度。不一定會到我上面假設得那麼嚴重。
病蘿@鹵素燈泡
@abc1230429
Fri, Aug 19, 2022 8:17 AM
噗首那篇有特別說「加註警示將以中性的方式處理,例如Learning more,提醒使用者有其他的資訊來源」感覺這種程度還在可以接受的範圍(?)
Norsen✦深夜高速
@norsern
Fri, Aug 19, 2022 8:17 AM
病蘿@鹵素燈泡
: 平台會需要自律的疑慮,應該來自於法院審查過程中行政主管機關還是會去加註警告標語?
病蘿@鹵素燈泡
@abc1230429
Fri, Aug 19, 2022 8:19 AM
可是平台會為了懶得加警告標語所以一律直接刪文嗎...
Norsen✦深夜高速
@norsern
Fri, Aug 19, 2022 8:26 AM
這的確滿違反直覺的XD 不過我仔細想過後,覺得這在實務上會有很多困難發生,例如有公關公司一口氣編了好幾種跟疫苗有關的謠言,內容有些微妙的差異,然後灑到LINE群組。這時候如果被衛福部標了,LINE無法完整撈出那些謠言,那直接把「疫苗」這個關鍵字ban掉好像也不是不能想像…?
Norsen✦深夜高速
@norsern
Fri, Aug 19, 2022 8:33 AM
這個情境簡化了不少條件,例如各平台對於偵測或被通知有違法內容時的處理技術,或是直接BAN掉特定關鍵字有點太粗糙。不過我想表達的是,網路社群現在在資訊散布的門檻之低很輕易就能產生大量相似的內容,當法律責任在平台方而平台方卻無法有效履行義務時,採取「寧可錯殺」的手段是可以想像的,即使機率不大但我還是覺得不該留有這種可能性
清。翔
@clearwind0608
Fri, Aug 19, 2022 8:34 AM
我被我媽抓出門了,晚點才能繼續討論。你們自便。
病蘿@鹵素燈泡
@abc1230429
Fri, Aug 19, 2022 8:36 AM
Norsen✦深夜高速
: 是有可能耶,但感覺有點模糊。不知道他們立案的依據是針對言論還是針對貼文。看第十八條好像有說必須提供「資訊所在之網際網路位址」,不知道這是什麼意思XD
病蘿@鹵素燈泡
@abc1230429
Fri, Aug 19, 2022 8:37 AM
Fri, Aug 19, 2022 8:37 AM
另外也有說考量技術限制窒礙難行者不在此限......但就不知道這個的標準是啥了
茶米
@gpltw
Fri, Aug 19, 2022 8:37 AM
發文者的IP吧
病蘿@鹵素燈泡
@abc1230429
Fri, Aug 19, 2022 8:40 AM
資訊是存在伺服器上的,資訊所在的網際網路位址應該是指能夠獲得那個資訊的網址,不是發文者ip。我的意思是,不知道他們是要多細,還是可以直接指定整個網域(?)
胡不歸
@jimmy1688
Fri, Aug 19, 2022 8:40 AM
Norsen✦深夜高速
@norsern
Fri, Aug 19, 2022 8:43 AM
病蘿@鹵素燈泡
: 這真的滿微妙的,可是以LINE的例子來說提供LINE存訊息的DB IP實在沒有意義,以LINE的服務性質應該是有可能去要使用者id或是最近一次的連線位置(吧
病蘿@鹵素燈泡
@abc1230429
Fri, Aug 19, 2022 8:45 AM
欸對耶,line的資料是存在使用者手機上的,好微妙喔XD
Norsen✦深夜高速
@norsern
Fri, Aug 19, 2022 8:55 AM
所以我可以想像LINE被包進去有多生氣XD
雖然他們自己拿使用者個資也是拿得很開心啦也不見他們反省
胡不歸
@jimmy1688
Fri, Aug 19, 2022 8:59 AM
插一句題外話,給綠營支持者一個很重要的提醒
不要忘記共諜案法院的宣判結果很多人在罵法院的判決;我最近看到的內容好像都是罵民進黨無能廢物司法改革玩假的,好像比較沒人罵法院國民黨開的。
反正不要忘記共諜案法院的宣判結果....你真的覺得數位中介法把假新聞的判斷交給法院就事情都解決了嗎?!
不要整天只想著包青天出現
病蘿@鹵素燈泡
@abc1230429
Fri, Aug 19, 2022 9:01 AM
Norsen✦深夜高速
: 我覺得像ptt這種根本沒盈利的還要分人力去管是真的滿無辜的
清。翔
@clearwind0608
Fri, Aug 19, 2022 9:23 AM
我會提出平台自律的疑慮,一部分是因為法案自己寫「鼓勵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針對違法內容依其服務使用條款採取合法且必要的自律檢視與因應措施,且原則上不負主動監控使用者內容之義務」、
「應透過公私協力方式,成立專責機構,以促進數位中介服務者自律環境。同時鼓勵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以自律為主之自我約束方針,訂定自律行為準則並加入協同自律機制,透過多方利害關係人溝通參與,以有效推動並落實在產業自律先行的條件下,輔以他律及法律三律共管監督,藉以維繫網路環境良好運作。」
不過因為並非強制,所以應該還是更看平台本身的態度。
清。翔
@clearwind0608
Fri, Aug 19, 2022 9:27 AM
另一部分則是法案中提到的「透過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建立通知及回應機制,供任何人提出特定資訊為違法內容之通知,並強化通知機制之品質,加速防止違法內容流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亦應優先處理認證舉報者針對違法內容提出之通知。」
我不確定實際執行層面是怎麼樣(也可能是我沒有正確理解這部分的內容),不過會擔心,那些針對模糊地帶進行的檢舉(特別是惡意檢舉),原本平台可以用免責聲明或是「沒有違反使用者規範」來回應,並請使用者交由警局或法院來處理;但在這個法案通過之後,平台是否就有責任必須去核實被檢舉的內容是否違法,進而採取後續處理?
這個工作量會蠻大的,是不是可能有些平台就乾脆把那些模糊地帶的東西直接在使用者規範上面禁掉?(或是跳過核實的步驟,憑主觀判斷直接禁掉?)
清。翔
@clearwind0608
Fri, Aug 19, 2022 9:38 AM
覺得NL這噗的觀點說得蠻清楚的,也貼過來給大家參考!
@norsern - 說一下我現在的態度 1.草案內容有疑慮,應該修正 2.還在草案階段,現在針對內容或...
清。翔
@clearwind0608
Fri, Aug 19, 2022 9:43 AM
法案逐條我還在看,可能看完會有別的想法。
病蘿@鹵素燈泡
@abc1230429
Fri, Aug 19, 2022 10:05 AM
Fri, Aug 19, 2022 10:06 AM
要暫緩了
Facebook
清。翔
@clearwind0608
Fri, Aug 19, 2022 11:18 AM
看完了。
就草案提出的機制來說,會是
1.平台自動化or人工自律&檢舉後平台判斷認為應處理→進行處理
2.使用者對上述處理有異議,向平台提出異議,平台同意或反駁異議,進行處理
3.使用者無法接受上述異議處理結果,則轉交經認證之爭議處理機構來判斷與處理
所以實行上應該會很接近目前臉書的模式,只是看平台本身自己會做到多嚴格;還有如NL所提到的,如果是使用AI,自動化進行自律,所造成的誤判問題,不過法案也提到平台應該針對這點提供補救措施。
清。翔
@clearwind0608
Fri, Aug 19, 2022 11:18 AM
所以其實主要還是看平台自己本身態度和判斷。不過平台的判斷不公平的話,也有可以申訴的管道。
但這種過程就還是會造成平台和(處在模糊地帶的)被檢舉者的麻煩,需要磨合期。平台也仍有可能為規避麻煩,而傾向直接刪除模糊地帶or爭議資訊(特別是遭到檢舉時),直到被檢舉者提出異議時,才做詳細檢視;或者是直接在使用者規範上禁止。
另外法案中有針對惡意檢舉慣犯的法條,也有小規模平台得以豁免義務的條文,也有保障使用者隱私、禁止外流的部分。我之前大部分的疑慮可以被排除掉。
所以其他部分,就還是如噗首那兩則內文提到的,關於「加註警示」的疑慮,還有一些範圍和定義需要更明確的說明,以及法院是否能夠負荷的問題。
清。翔
@clearwind0608
Fri, Aug 19, 2022 11:19 AM
病蘿@鹵素燈泡
:
那就看接下來的修正內容了XD
清。翔
@clearwind0608
Fri, Aug 19, 2022 11:42 AM
對於 NCC 推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想法. NCC 在 6/29 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裡面...
這個提到很多實行上的細節和法條的疑慮。
載入新的回覆
又或者平台可能因不夠熟悉法條,為了減少麻煩,而過度規範使用者,致使平台上之言論自由受限。
此外,此法案加諸的職責,或將造成小平台與非營利平台,因不堪負荷,而難以經營下去,進而使平台大者越大,小者全無,縮限使用者的平台選擇。
使用者亦會對於隱私權被侵犯而感到不安。過往即有平台員工擅用權限,偷看使用者之私人訊息,加以嘲弄和外流。在此法案賦予平台檢視權限之下,此情況是否將更為氾濫,也需加以思考。
若無法解決上述顧慮,使用者或將轉而使用更為隱蔽或更難以被管制的通訊管道,使得此法案打擊到的不是實際的犯罪者,而是單純自娛自樂的創作者與單純希望保有隱私的一般使用者。
即便法案立意良善,但在未被細緻討論,並與民眾充分溝通、根據民意與民情修改相應細節之前,實在難以直接支持。
簡單來說,就是我知道這個法案想解決什麼問題,我也支持使用法律去解決這些問題,但是目前這個法案有太多疑慮,也可能被濫用,亦沒有考量到平台和司法單位是否能夠負荷,而另立機構亦有疑慮,所以現階段無法支持。
我覺得現在臉書的標準應該就比法院還嚴格很多了我同意臉書那句XDDD民眾自律這部分,其實我覺得可能更看平台在法案實行之後會怎麼做。如果平台為了避免麻煩而從嚴管理,變得類似你所說的臉書那樣,那我覺得一般民眾就比較可能為了避免麻煩而自律,或是轉移到這方面比較寬鬆的平台上。
如果違法言論的定義沒有改變,也和以前一樣要經過法院,那為什麼要特別制定新法?
(當然,這個新法也試圖囊括更多的內容進去)
所以會有疑慮的,其實不是和以往一樣的部分,而是新增的、並且對我們來說沒有被明確說明的部分。而這樣的不明確,才是會造成過度自律,進而變相縮減言論自由的部分。
就是因為見過,甚至遭遇過言論受限的情況,所以才會對可能造就類似情況的法案,有這麼大的不安和反應。
「考量由法院核發資訊限制令有其審理程序,針對具有急迫必要涉嫌違法之資訊,非立即移除該資訊或限制使用者接取,公共利益將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各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且應釋明有核發之必要性,由法院於四十八小時內為裁定。」
從這點看來,仍然需要經過法院審理/裁定,才能實際採取行動。行政機關應無權自行斷定其違法。
雖然他們自己拿使用者個資也是拿得很開心啦也不見他們反省不要忘記共諜案法院的宣判結果很多人在罵法院的判決;我最近看到的內容好像都是罵民進黨無能廢物司法改革玩假的,好像比較沒人罵法院國民黨開的。
反正不要忘記共諜案法院的宣判結果....你真的覺得數位中介法把假新聞的判斷交給法院就事情都解決了嗎?!
不要整天只想著包青天出現
「應透過公私協力方式,成立專責機構,以促進數位中介服務者自律環境。同時鼓勵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以自律為主之自我約束方針,訂定自律行為準則並加入協同自律機制,透過多方利害關係人溝通參與,以有效推動並落實在產業自律先行的條件下,輔以他律及法律三律共管監督,藉以維繫網路環境良好運作。」
不過因為並非強制,所以應該還是更看平台本身的態度。
我不確定實際執行層面是怎麼樣(也可能是我沒有正確理解這部分的內容),不過會擔心,那些針對模糊地帶進行的檢舉(特別是惡意檢舉),原本平台可以用免責聲明或是「沒有違反使用者規範」來回應,並請使用者交由警局或法院來處理;但在這個法案通過之後,平台是否就有責任必須去核實被檢舉的內容是否違法,進而採取後續處理?
這個工作量會蠻大的,是不是可能有些平台就乾脆把那些模糊地帶的東西直接在使用者規範上面禁掉?(或是跳過核實的步驟,憑主觀判斷直接禁掉?)
就草案提出的機制來說,會是
1.平台自動化or人工自律&檢舉後平台判斷認為應處理→進行處理
2.使用者對上述處理有異議,向平台提出異議,平台同意或反駁異議,進行處理
3.使用者無法接受上述異議處理結果,則轉交經認證之爭議處理機構來判斷與處理
所以實行上應該會很接近目前臉書的模式,只是看平台本身自己會做到多嚴格;還有如NL所提到的,如果是使用AI,自動化進行自律,所造成的誤判問題,不過法案也提到平台應該針對這點提供補救措施。
但這種過程就還是會造成平台和(處在模糊地帶的)被檢舉者的麻煩,需要磨合期。平台也仍有可能為規避麻煩,而傾向直接刪除模糊地帶or爭議資訊(特別是遭到檢舉時),直到被檢舉者提出異議時,才做詳細檢視;或者是直接在使用者規範上禁止。
另外法案中有針對惡意檢舉慣犯的法條,也有小規模平台得以豁免義務的條文,也有保障使用者隱私、禁止外流的部分。我之前大部分的疑慮可以被排除掉。
所以其他部分,就還是如噗首那兩則內文提到的,關於「加註警示」的疑慮,還有一些範圍和定義需要更明確的說明,以及法院是否能夠負荷的問題。
那就看接下來的修正內容了XD
這個提到很多實行上的細節和法條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