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shan
Timshan
針對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在使用者要求下,儲存或傳輸使用者提供之資訊,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如依調查認為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為減輕或避免公共利益之危害所必要,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由法院作成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對該資訊為移除、限制使用者接取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之命令,以為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之衡平。
Timshan
此外,若各該法規主管機關依調查認為該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資訊為謠言或不實訊息,得要求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對該資訊為暫時加註警示之處分
Timshan
考量由法院核發資訊限制令有其審理程序,針對具有急迫必要涉嫌違法之資訊,非立即移除該資訊或限制使用者接取,公共利益將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各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且應釋明有核發之必要性,由法院於四十八小時內為裁定
Timshan
草案內容要點如下截圖
https://images.plurk.com/3jjbvobS56WSEkYUplxDnZ.png
Timshan
https://images.plurk.com/7u3M6uOGlaJrlFZX3DnYCE.png
Timshan
https://images.plurk.com/3MLq613sJQzCsURdA3Khka.png https://images.plurk.com/GVdt5xDZmqKICgohKyJ3q.png
Timshan
上面這段是針對中介服務提供者的責任與免責事宜進行界定
Timshan
或許在某些條例上需要經過實務面的探討,但僅就立法目的和條文的檢視,我要反對什麼?
gnezdniwde
我蠻反對那個專責機構的財團法人設立的 會變成一個有權無責的夾縫
Timshan
gnezdniwde : 以執行業務的範疇來看,會存在問題的地方在於第七款,我認為應該刪除這個空白條款,如此應該就能限縮該機關的權力
https://images.plurk.com/3EVIQKfsKs1kg2G3juHgCx.png
Nomind-無心
最大問題還是在那個「認證舉報者」,不然僅就免責條款、透明度、刪文砍帳號要提供理由/法源/救濟途徑,這些問題都不大
Timshan
Nomind-無心 : 這個只能中午再研究了,昨天被嘲諷說綠營支持者都噤聲真的非常不爽
鹿目ふみか
所以又是蔡陰魂團隊的老問題
沒溝通清楚就先動作
第一時間也只看到中介法三個字
東西南北也搞不清楚
6_k 嘖
gnezdniwde : 到時候不要變成另一個董氏基金會
Timshan
鹿目ふみか : 也不是,相關法條的主管機關已經就資訊管制方式討論快兩年有了
6_k 嘖
一天到晚情緒勒索
Timshan
6_k 嘖 : 要舉例的話是醫藥品查驗中心、藥害救濟基金會
鹿目ふみか
晚點再來看清楚到底是怎樣
先工作
Timshan
6_k 嘖 : 董氏基金會並非政府單位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Timshan
要討論有種就不要躲在偷偷說阿,俗辣
二階堂政信
比較擔心會不會變成唐鳳的腦控機構
Timshan
二階堂政信 : 需要鋁箔頭套
Timshan
但我話說在前頭,這個草案是為了解決各各主管機關對於既有法條落實的困境而產生的方案,政府要介入移除資訊就是要靠法院的資訊限制令,否則就能進行暫時性的警示,
Foxx
問題重心根本就不是在"社交平台擅自刪除言論, 所以我們要他們出錢成立一個組織, 由這個組織幫他們決定什麼言論要刪除"

而是"社交平台擅自刪除言論, 應該要把他們抓來立正"吧?
Foxx
其實用最簡單的驗證法就好了. 假設政党輪替而且K党大勝到總統立委NCC全部都他們的人. 覺得這個法案絕對不會被拿來把反他們的言論消音嗎

大家對社交媒體不爽的是他們自己擅自做言論審查, 但大家想要的解決方案並不是"那我們花人民納稅錢跟叫他們平台出錢來成立一個擅自言論審查的專責機構", 而是"不可以做言論審查"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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