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水◎無世界漫遊中
@a870506
Mon, Aug 8, 2022 9:16 PM
Tue, Aug 9, 2022 10:10 AM
2
【試論】
我通常喜歡站在現實的對立面去想事情,因為這可以協助我們很快地發現現實的漏洞與缺陷。如果當初這個連署沒過,我現在大概會去說為什麼公開特定犯罪行為的個資是合乎比例原則的;相反地現在它已達到提案門檻,那麼接下來就是提出相應的質疑。
這類的討論不過又是一個報復式正義的司法觀與修復式正義的司法觀的衝突;在連署中有人提到:
「別說什麼犯人以後要怎麼融入社會;這麼關心犯人,可以去開一間公司保障他們的工作權啊〔…〕性犯罪者在犯案的那一刻就決定了日後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有這個閒工夫不如關心受害者」
而我這篇噗的立場正是要以這則回應的內容為出發點去反駁這則回應;換言之,這則回應包含了自相矛盾的論點,且我打算從關心受害者的視角去看待問題。
@Squid729 - [推廣感謝/性侵累犯個資公開提案] 剩下九天,人數還差很遠,希望大家幫忙推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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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70506
Mon, Aug 8, 2022 9:28 PM
首先先從他提及:「別說什麼犯人以後要怎麼融入社會」的部分開始談起,他認為考慮加害者能不能再次融入社會式在關心加害者;但我看到的剛好相反,關心加害者只是手段,其目的是在於關心潛在的受害者,何以言之?
如同我在
這噗
所提及的,以峻法來遏止犯罪存在著造就更嚴重犯罪的風險,換言之,一種報復式正義的司法觀,它通過懲戒加害者來避免他再犯、乃至於起到殺雞儆猴的作用避免讓新的加害者出現。
就公共管理的角度來談,我們接下來應當討論的是加重刑罰與遏止犯罪之間的因果關係及其相關係數,並進一步根據相關度來評估我前述所提及的那種風險去做損益評估,最終才會決定相關的法律與政策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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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70506
Mon, Aug 8, 2022 9:36 PM
Wed, Sep 7, 2022 10:56 AM
但這固然是需要實證研究來協助我們討論的,無論是我,或是因為那些被外部成本化的風險而導致統那些研究無法順利進行,因而目前相關的實證研究都會遇到以下幾種問題:1、評估風險的模型仍然不可靠。2、統計分析的結果只適用於特定的時間點或國家與民族,因而無法類推為一個普遍的結果。
為了避免這些一言難盡甚至現階段還無法解決的問題,我們不妨從個體討論下手;刑罰的加重必然導致風險的提高,但風險的提高並不意味著會有災難性的後果發生,也可能能同報復式正義司法觀所預期的那般,犯罪率成功地下降了。
但這時候就可以反過頭來問,雖然犯罪者無法順利回歸社會會導致風險的提升,但風險不一定會發生,因此就關心受害者的角度來看,對於風險的考慮似乎暫且是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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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70506
Mon, Aug 8, 2022 9:46 PM
Wed, Aug 10, 2022 11:09 AM
那麼我們所要問的就在於,公告如姓名、年齡與居住地等個資真的能有效保護到受害者嗎?
有諸多人提到,性侵犯通常是受害者的熟人,那麼熟人性侵犯跟性侵累犯真的是同一個族群嗎?這對我來說相當可疑,如果兩者交集小,那麼這個連署的訴求可以說是徒勞;但至於兩者的交集大小與否可能必須仰賴相關的學者去做調查,在這裡我必須承認我的無能。
而另一方面,目前酒駕累犯是會公開上述個資的,但它真的有成效嗎?這仍是有待實證數據支持的;那麼姑且看來,這次提案所預期達到的目的只在以下兩種狀況下有效:1、性侵累犯與熟人性侵這兩個族群高度重疊。2、人們會關心自己每天所可能擦身而過的每一個人事物是否有被公開個資並逐一核對(或至少在有人提出單獨邀約時會事先查詢)。除此之外這樣加重刑罰對於受害人不但於事無補,還可能讓潛在的受害者面對更大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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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70506
Mon, Aug 8, 2022 9:56 PM
Thu, Aug 11, 2022 5:18 AM
那則回覆還提及:「性犯罪者在犯案的那一刻就決定了日後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情況果真如此嗎?如果再一次考慮我上面所附的我曾發過的噗文,導致人會採取將動機轉化為具體行動的充分條件有時並不在行為人身上,一種修復式正義觀的司法觀如果注意到此便不難想像絕大多數的犯罪者都有其不得不那麼做的理由,「違法」這件事是與與生俱來的人格、生理機能與同理能力、成長過程中所接受的價值觀以及運氣(是否因天災人禍而淪入弱勢的位置)。
當然對於人為何犯罪當前尚有諸多面向與議題可以探討,甚至我們最終可能發現犯罪的動機無法簡單地被範疇化而只能根據個案進行精神動力學式的分析與討論。
那麼如果我們的重心根本就不在加害者身上,那麼該則回覆者為何又要強調「性犯罪者在犯案的那一刻就決定了日後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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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70506
Mon, Aug 8, 2022 10:04 PM
Wed, Aug 10, 2022 11:12 AM
因此,
我們所要關切的是如何保護受害者與避免新的受害者出現,而非討論如何懲戒加害者這種關心加害者的事
,因為加重刑罰與遏止犯罪的關係始終不明朗,而公開加害者個資的做法是否能真的保護到受害者暫且看來也十分有限;但可以推論的是,如果這種加重刑罰的措施太過有效,那麼相對應的風險也將變得不容忽視,反之,如果加重刑罰的措施太過無效,那麼我們是否應當把心力轉向對於受害者的關懷、對於教育的關懷、對於可能成為加害者的弱勢的關懷以及對於「有病」的加害者的治癒技術的關懷;而非像那則回覆所提及的,把心力放在如何懲戒加害者,而沒有真正落實關心受害者的主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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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70506
Mon, Aug 8, 2022 10:08 PM
如果我上面所說的為真,那麼我大概不會支持,甚至還會反對這個提案的內容,因為它並不關心受害者和潛在受害者,而只把心力放在一個還沒有充分證據的通過加重刑罰來遏止犯罪的這種關心加害者的論調上,更不用提,這種加重刑罰所可能帶來的外部成本與風險(儘管這也是未有充分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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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70506
Mon, Aug 8, 2022 10:08 PM
-
hayato
@xcloudx
Tue, Aug 9, 2022 2:40 AM
我目前對於這個議題還在思考當中,你會認為公佈性侵犯個資可能會有哪些加重刑罰的風險,以導致受害者或社會更嚴重的傷害呢?例如犯人後續對加害者加以報復之類的嗎?
hayato
@xcloudx
Tue, Aug 9, 2022 2:47 AM
我在想噗首的那個發言,反對者主張的可能是根據懲罰性正義觀當中的desert (應得)概念。在人所有的利益與權利當中,只有透過自己的努力或者美德的培養等,或者至少消極的不違反社會秩序的人,換句話來說只有行為符合某些條件的人才有資格得到那些權利。因此他的付出跟他沒得到那個權利是應該的。
hayato
@xcloudx
Tue, Aug 9, 2022 2:54 AM
另外我想到的是我不喜歡但卻覺得總是派上用場的思想實驗,如果開發出了可以人臉辨識的眼鏡,連上網路資料庫後告訴你眼前的這個人是不是性侵犯,這樣的話似乎可以支持預防犯罪的論據,只是技術上的問題而已。此外公佈照片跟姓名 (事實上公佈姓名跟本就不必立法?用機器人去爬法院判決書就能整理出來,重點可能還是在照片) 進一步的風險可能是你也已經想到的政府會擴大控制個人行動的權力,例如進一步導致某些公共場所不允許這些人進入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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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70506
Tue, Aug 9, 2022 9:07 AM
hayato
: 謝謝您的補充,確實「應得」的這個概念在諸多的法學或道德理論裡都提到十足的重視,例如康德就認為殺人者會失去作為人的尊嚴,因而失去在目的王國中中作為一個人而生存的權利。但我會注意到這種觀點是帶有非世俗國家色彩的,例如康德的哲學就深受基督宗教影響,這類非世俗的道德觀往往會有一個傾向是:無論你的處境如何艱困,你都該遵守基本教義以展現人性光輝。
這會帶出一個問題,在當代的世俗國家中,我們一方面受到這種「遺產」的影響,另一方面,微觀地說,人們仍會希望看到惡有惡報這種正義獲得彰顯的方式。但我所做出相應的質疑是:一、這是否對於社會整體往更好的方向發展有所幫助?二、這是否真的能有效的保護受害者或避免下一個受害者出現?就我這篇文的推論來說,報復或懲罰式的正義觀都尚不能提出有效的證據去證明這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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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70506
Tue, Aug 9, 2022 9:07 AM
先回應關於判決書的部分,雖然原則上判決書都會公開且會記載相涉之自然人之姓名(《法院組織法》§83以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但這乃是機於公民對於司法判決之監督為目的,故諸如身分證字號或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是不一定會公開的,尚且即便是自然人之姓名在《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第18條也給出但書而有規範不予提供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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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70506
Tue, Aug 9, 2022 9:07 AM
回到關於保護被害人的問題上,我們可以設想另外一個情況,我們可以清楚得知流浪狗可能是具有攻擊性的,因此阻止他們進入特定場所,但他們仍會在某些公開場所出沒,此時即便我們事先做好被牠們攻擊的心理準備,我們仍有可能受傷乃至於喪命;如果把流浪狗替換成以被公開資訊且能隨時得知其前科的有前科者,那麼那類科技所達成的效果似乎只在特定區域對於臨時起意的犯罪有預防作用,但相應地他加重了其他區域的犯罪風險,特別是預謀犯罪者在悉知用化解戒心並趁虛而入的招數已因科技發展而不再管用時,埋伏或出其不意的犯罪方式將更加盛行;據此,我姑且不認為那樣的科技能真正地起到預防犯罪的功用,因為風險只是從一個地區被轉移到其他地區,但風險整體來說並沒有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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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70506
Tue, Aug 9, 2022 11:02 AM
Tue, Aug 9, 2022 11:05 AM
hayato
: 我漏看了你的第一則回覆;一般人經常認為加重刑責(此包括公開個資)能讓潛在的犯罪加害人在從事犯罪行為前的損益評估中的行為成本增加,因而能阻止他們從事犯罪行為;但據我所知為數不多的犯罪心理學知識,越是直接滿足生理需求的犯罪(如:吃霸王餐、強盜、偷竊、性騷擾乃至於性侵),這些犯罪行為人的犯案動機單純、野性而較不會進行損益評估,也因此加重刑罰對於保護潛在的受害者可能是於事無補的。
或許推廣可逆的化學去勢可能更務實一些吧,否則我看到的都是風險的轉移甚至可能增加;而這種風險正在於性侵累犯可能採取更激進的犯罪行為或精進自己的犯罪手法。
hayato
@xcloudx
Tue, Aug 9, 2022 1:30 PM
開水◎無世界漫遊中
: 謝謝你的回應,我覺得收獲很多!
1. 我相當贊同從非世俗國家的務實角度來看,應該怎麼做才能提高人類的生活品質 (或避免品質降低) 才是最重要的問題,而懲罰的合理性則是來自於他是否具有喝阻作用,即你所提到的行為成本。不過,有點題外話的是,在實踐上,如何說服人民不要從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基本心理跟價值觀出發,仍然是一個難題。
2. 我目前的理解是:懲罰之所以沒有喝阻作用,是在於人類心理結構,諸如性侵這種跟直接生理需求有關的犯罪,犯罪者會不顧損益去執行。如果今天你認得出X是性侵犯,X就非常可能以更暴力的方式呈現,例如從誘騙轉為武力威脅,或轉移到治安更多死角的地方等等。
hayato
@xcloudx
Tue, Aug 9, 2022 1:36 PM
進一步地,我不曉得是否可以這麼說:在實然的層面上,人類的性欲望就是那麼多,不論你如何禁止或喝阻,它最後都會達到目標,只是它以什麼方式呈現 (合法或非法的方式)。當你禁止到一個程度,它就會以隨時可能爆炸的不定時炸彈的方式存在。除了犯人的化學去勢,在更一般的生活層面上,性交易合法化可能會是一個務實的做法。
hayato
@xcloudx
Tue, Aug 9, 2022 2:05 PM
3. 支持懲罰跟公佈姓名的論點或許還有一個,即懲罰代表或象徵我們的社會公開承認這是一種惡或負面的價值,而獎賞則代表我們的社會公開承認這是一種善或正面的價值。畢竟人在道德生活中不能沒有價值判斷,人甚至會願意為了實現某些正面價值而過著更不幸福的生活。Nussbaum的解法似乎是,公開的譴責仍然需要,但他肯定會反對名譽罰,實際採取的做法是轉型正義,以倒歉與原諒並使犯罪者真正知道且認同自己錯在哪裡來取代懲罰。
開水◎無世界漫遊中
@a870506
Thu, Aug 11, 2022 1:00 PM
hayato
: 也謝謝您清晰地整理與分析,我將針對您有提及的問題進行回答!
著實如您所說,希求大眾進行多層次的同理有所困難的,這點在犯罪者從事犯罪行為時連最基本的同理都做不到就能夠得到充分的證明,更不用提希冀受害者對於加害者的同理。也正因為如此,多層次的同理應該交由專業人士公開但不大肆宣傳地進行,就如同過去促轉會也曾同理白色恐怖的加害者,針對其在國共內戰期間所導致的PTSD進行心理諮商,這乃是對於轉型正義的完成不可或缺的一步,也正與您回覆時所提及的「使犯罪者真正知道且認同自己錯在哪裡來取代懲罰」立場一致。
另一方面,關於第二點,性侵犯仍包括高知識份子基於變態心理所從事的權勢性交,故也並非全部從事跟生理需求有關的犯罪者都會不顧及損益評估,以老師為例正是如此,但這部分也有相關的資料庫可以查詢有性侵前科的前教師。
開水◎無世界漫遊中
@a870506
Thu, Aug 11, 2022 1:00 PM
關於「人的慾望就是那麼多」這點我只能部份同意,在傳統的精神分析中所提及的「昇華」正式把這些慾望轉話為對他人沒有危害乃至於有所貢獻的方式進行抒發,所以只能說對慾望的壓抑會增加社會整體的風險,正如同對於深層的岩石進行加壓,你無法保證它會變成寶石還是碎為粉塵。但我同意您所提及的解方,即便我會更進一步希望從關懷被害者的視角做起,即從情感教育和社會福利等方面著手,即遵從修復式正義的觀點。
開水◎無世界漫遊中
@a870506
Thu, Aug 11, 2022 1:00 PM
我想宣揚社會支持或反對哪些價值,這樣的工作在現今中華民國的司法中就已經做得相當充分,即在一個人被判有罪或是無罪時便已達成。事故公開的譴責早已在社會中發生,而名譽刑得部分,由於我支持新自由主義這種意識形態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也因此我會要求其可行,但只能以私刑的方式進行,而不能由公權力主導,但我同意Nussbaum的觀點,對於修復式正義而言「原諒並使犯罪者真正知道且認同自己錯在哪裡來取代懲罰」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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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通常喜歡站在現實的對立面去想事情,因為這可以協助我們很快地發現現實的漏洞與缺陷。如果當初這個連署沒過,我現在大概會去說為什麼公開特定犯罪行為的個資是合乎比例原則的;相反地現在它已達到提案門檻,那麼接下來就是提出相應的質疑。
這類的討論不過又是一個報復式正義的司法觀與修復式正義的司法觀的衝突;在連署中有人提到:
「別說什麼犯人以後要怎麼融入社會;這麼關心犯人,可以去開一間公司保障他們的工作權啊〔…〕性犯罪者在犯案的那一刻就決定了日後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有這個閒工夫不如關心受害者」
而我這篇噗的立場正是要以這則回應的內容為出發點去反駁這則回應;換言之,這則回應包含了自相矛盾的論點,且我打算從關心受害者的視角去看待問題。
如同我在這噗所提及的,以峻法來遏止犯罪存在著造就更嚴重犯罪的風險,換言之,一種報復式正義的司法觀,它通過懲戒加害者來避免他再犯、乃至於起到殺雞儆猴的作用避免讓新的加害者出現。
就公共管理的角度來談,我們接下來應當討論的是加重刑罰與遏止犯罪之間的因果關係及其相關係數,並進一步根據相關度來評估我前述所提及的那種風險去做損益評估,最終才會決定相關的法律與政策的走向。
為了避免這些一言難盡甚至現階段還無法解決的問題,我們不妨從個體討論下手;刑罰的加重必然導致風險的提高,但風險的提高並不意味著會有災難性的後果發生,也可能能同報復式正義司法觀所預期的那般,犯罪率成功地下降了。
但這時候就可以反過頭來問,雖然犯罪者無法順利回歸社會會導致風險的提升,但風險不一定會發生,因此就關心受害者的角度來看,對於風險的考慮似乎暫且是不必要的。
有諸多人提到,性侵犯通常是受害者的熟人,那麼熟人性侵犯跟性侵累犯真的是同一個族群嗎?這對我來說相當可疑,如果兩者交集小,那麼這個連署的訴求可以說是徒勞;但至於兩者的交集大小與否可能必須仰賴相關的學者去做調查,在這裡我必須承認我的無能。
而另一方面,目前酒駕累犯是會公開上述個資的,但它真的有成效嗎?這仍是有待實證數據支持的;那麼姑且看來,這次提案所預期達到的目的只在以下兩種狀況下有效:1、性侵累犯與熟人性侵這兩個族群高度重疊。2、人們會關心自己每天所可能擦身而過的每一個人事物是否有被公開個資並逐一核對(或至少在有人提出單獨邀約時會事先查詢)。除此之外這樣加重刑罰對於受害人不但於事無補,還可能讓潛在的受害者面對更大的風險。
當然對於人為何犯罪當前尚有諸多面向與議題可以探討,甚至我們最終可能發現犯罪的動機無法簡單地被範疇化而只能根據個案進行精神動力學式的分析與討論。
那麼如果我們的重心根本就不在加害者身上,那麼該則回覆者為何又要強調「性犯罪者在犯案的那一刻就決定了日後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這會帶出一個問題,在當代的世俗國家中,我們一方面受到這種「遺產」的影響,另一方面,微觀地說,人們仍會希望看到惡有惡報這種正義獲得彰顯的方式。但我所做出相應的質疑是:一、這是否對於社會整體往更好的方向發展有所幫助?二、這是否真的能有效的保護受害者或避免下一個受害者出現?就我這篇文的推論來說,報復或懲罰式的正義觀都尚不能提出有效的證據去證明這兩點。
或許推廣可逆的化學去勢可能更務實一些吧,否則我看到的都是風險的轉移甚至可能增加;而這種風險正在於性侵累犯可能採取更激進的犯罪行為或精進自己的犯罪手法。
1. 我相當贊同從非世俗國家的務實角度來看,應該怎麼做才能提高人類的生活品質 (或避免品質降低) 才是最重要的問題,而懲罰的合理性則是來自於他是否具有喝阻作用,即你所提到的行為成本。不過,有點題外話的是,在實踐上,如何說服人民不要從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基本心理跟價值觀出發,仍然是一個難題。
2. 我目前的理解是:懲罰之所以沒有喝阻作用,是在於人類心理結構,諸如性侵這種跟直接生理需求有關的犯罪,犯罪者會不顧損益去執行。如果今天你認得出X是性侵犯,X就非常可能以更暴力的方式呈現,例如從誘騙轉為武力威脅,或轉移到治安更多死角的地方等等。
著實如您所說,希求大眾進行多層次的同理有所困難的,這點在犯罪者從事犯罪行為時連最基本的同理都做不到就能夠得到充分的證明,更不用提希冀受害者對於加害者的同理。也正因為如此,多層次的同理應該交由專業人士公開但不大肆宣傳地進行,就如同過去促轉會也曾同理白色恐怖的加害者,針對其在國共內戰期間所導致的PTSD進行心理諮商,這乃是對於轉型正義的完成不可或缺的一步,也正與您回覆時所提及的「使犯罪者真正知道且認同自己錯在哪裡來取代懲罰」立場一致。
另一方面,關於第二點,性侵犯仍包括高知識份子基於變態心理所從事的權勢性交,故也並非全部從事跟生理需求有關的犯罪者都會不顧及損益評估,以老師為例正是如此,但這部分也有相關的資料庫可以查詢有性侵前科的前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