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arthur
其實「法庭之友」並非甚麼特別組織,在過往聆訊亦不時出現。「法庭之友」的定義「法庭之友」一字來自拉丁原文「amicus curiae」,英文意思是「friend of the court」。他們不屬於訴訟任何一方,以中立身分向法庭就法律議題提供意見或協助。終審法院法官包致金曾在判詞指,「法庭之友」的職責,是「公正地闡述法律以協助法庭(to help the court by expounding the law impartially)」,不論意見對哪一方有利。這崗位在普通法中已有上百年歷史。當法庭需要獨立意見,以協助他們考慮(民事或刑事)決定時,便可邀請「法庭之友」協助。法定地位正是在野法曹NGO團體夥伴
法律 101 | 甚麼是「法庭之友」?有何職責? - 法庭線 The Wit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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