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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張光明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貳年。

三、張宗洵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一、王建興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免刑。扣案犯罪所得捌拾伍萬元沒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755號張光明等人貪污案件判決新聞稿-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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