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要補充一個歷史問題:就,同志遊行提這些訴求蠻久的,然後除了把法律的名稱跟條號(因為修法關係變動而)更新以外基本上沒變。但有趣的是,對兒少保護的相關法律,從名稱跟概念倒是一直擴張變化。例如性交易變成更廣義的性剝削,然後還有這篇 po 文提到的兒少性材料 -> 當年其實都還沒變成嚴重問題。這樣拿來說,其實不知道該說是以今非古,或者該說另一邊食古不化。
另外我想法跟你本身跟你後面講的思路沒有差太多(所以我才說不需要完全贊同、自己也沒有完全贊成這些主張),不過實務造成很大問題、難以期待修正時,廢除這些法律確實是一種會受盼望的選項——雖然未必是最合理的選項,不過許多形式上沒有針對性的法律實際上造成不平等執行的後果,至少在刑事政策上是會討論、也甚至會成為討論是否要廢除的原因(美國相關討論啦,畢竟我只懂英文 and 之前上課會讀到一些資料談這個)。
哈哈哈沒關係啦。最後(真的是最後):我那個「陰謀論」倒也不是真的本意,比較像是順著這種論證風格講話的方式套在他們自己身上。我自己(當然也可以說是我學法律 and 自己碰過相關業務後變得「傲慢」)的想法是,如果評論者(偷偷說的原 po)只會摘著這種表面的訴求、表面的法條文字,然後滑坡來煽情/義正詞嚴去談議題、不去看實務,那這種意見價值不大。當然說實話,以這題來說,如果沒碰過相關實務、認識行內人去問過或做一點功課,可能連法律背景的人都不一定馬上看得到關竅。但很多議題也常常是這樣。所以簡單的小結是:只談這些表面,無法談出場景或細節的言論,我都會保留。
我現在明白當年有人說同運包了很多髒東西的意思了
(雖然河道親友應該差不多都知道我的立場但還是要聲明一下,個人100%支持同婚、同權以及未成年者面對與探索自身情慾的權利,但是成年人想藉此合理化對未成年出手的行為的話我支持直接燒死)
謝謝你分享相關訴求的歷史脈絡,不過我覺得警方辦案實務上的濫權與法條本身是否合理原本就是不同的議題,所以會覺得這個理由並沒有這麼直觀(因為不太能想像「執法跟判決時解釋上必須限縮→現實上做不到」的點)
(會強調這一點是因為近年實在聽過太多成年人拿「兒少並非懵懂無知→兒少有自主權→兒少可以/應該為自己全權負責」的滑坡為開脫,所以聽到類似說法腦中會直接響警報)
我現在處在「應該要認真comment以示尊重/大致理解且同意所以好像沒什麼可以comment」的擺盪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