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人生是場鬧劇
ಠ_ಠ - 原來現在同志遊行的🏳️‍🌈紅色訴求還是這個嗎 留言放他們想廢除的法條細節,簡單來說遊行同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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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明白當年有人說同運包了很多髒東西的意思了

(雖然河道親友應該差不多都知道我的立場但還是要聲明一下,個人100%支持同婚、同權以及未成年者面對與探索自身情慾的權利,但是成年人想藉此合理化對未成年出手的行為的話我支持直接燒死)
WK
我倒是因為之前有碰過相關法律的問題可以說說。先聲明:我自己沒有參與同志遊行的訴求草擬。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0 條,在舊法(還是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3 條)的年代,就有出現過案例,是成年人在聊天室約砲跟性交易,對象也是成年人,但因為聊天室的分級措施不被法院認可(當然有那個「滿 18 了沒」的按鈕,但法院覺得沒屁用),所以就被判有罪。這規定事後有弄出個釋字 623 號解釋。不過,司法警察在約莫十年前(現在是否仍是如此我不知道)還是蠻常辦這種案子,畢竟坐在電腦前做偵查就好,所以可以出現一個網路留言被十個不同縣市警察局傳去的案例,而法院的裁判也相對寬鬆(=容易入罪),其實也有被學界批評過。
WK
我自己長到這年紀,已經沒有贊成全部廢除這些條文,但在執法跟判決時解釋上必須限縮 -> 現實上做不到。當然我可以理解相關法律保障兒少的立意,也不會反對(雖然我還是對於這些法律把兒少當作一張白紙的假設很有點疑問),但問題是這些法律在實作上的外溢效益已經遠遠超過當初設想的範圍。
WK
至於社維法 80 條那個其實就是性交易合法化的老問題(請參釋字 666 號,以及事後沒有縣市開發設專區的結果),其實也不直接關係到兒少。
WK
最後要補充一個歷史問題:就,同志遊行提這些訴求蠻久的,然後除了把法律的名稱跟條號(因為修法關係變動而)更新以外基本上沒變。但有趣的是,對兒少保護的相關法律,從名稱跟概念倒是一直擴張變化。例如性交易變成更廣義的性剝削,然後還有這篇 po 文提到的兒少性材料 -> 當年其實都還沒變成嚴重問題。這樣拿來說,其實不知道該說是以今非古,或者該說另一邊食古不化。
WK
同運裡面的不少人確實多少有可議之處,而且主張當然也未必要完全贊同。不過用匿名來講,然後嫁接這種以前不存在,甚至也不是他們關注的場景,把不是別人想要的主張跟後果塞進別人嘴巴裡,我或許也可以很陰謀論的主張這種發言居心叵測吧。
灰。人生是場鬧劇
WK :
謝謝你分享相關訴求的歷史脈絡,不過我覺得警方辦案實務上的濫權與法條本身是否合理原本就是不同的議題,所以會覺得這個理由並沒有這麼直觀(因為不太能想像「執法跟判決時解釋上必須限縮→現實上做不到」的點)
灰。人生是場鬧劇
再來就是,我覺得相關法條應該是基於將兒少視為「弱勢」而非「白紙」
(會強調這一點是因為近年實在聽過太多成年人拿「兒少並非懵懂無知→兒少有自主權→兒少可以/應該為自己全權負責」的滑坡為開脫,所以聽到類似說法腦中會直接響警報)
灰。人生是場鬧劇
至於最後一段的陰謀論我不予置評,但是就我自身而言,以前比較膝反射地抗拒各種規範,所以自然而然能接受「這個法條造成困擾→這個法條不應存在」之類的直線思路,直到近年才比較有餘裕去理解這些規範當初的立意、以及去思考「如果沒有了這個法條可能會發生什麼事」,所以會開始回過頭來檢視自己原本支持的訴求或立場。
WK
先聊一下後面這點。我那邊還沒有講清楚。法條本身確實假定了兒少是弱勢(我完全承認這點),會說是「白紙」比較是因為看到相關團體(勵馨、展翅等)在談論性/色情訊息管制(即使這些訊息沒有兒少相關內容、TA 也非針對兒少)、推相關法律跟執行的感想。在這邊可以說一個間接相關(所以有點跳躍,我承認)的故事來講一下為何我有這感想。
WK
台灣在 1980–90 年代時,拐賣原住民幼女去做雛妓的問題很嚴重(這應該是展翅發家的議題),也因而開始了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現在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以前的名字)立法。當時的規定是當發現有未成年少年少女涉入性交易時,就要啟動強制安置,使其跟原生家庭跟學校環境等連結,畢竟家庭本身可能就是讓未成年少年少女進入火坑的推力。但是到了 2000s (到了我還有碰相關業務的時候是 2010s 可能也還是),情況轉變了。就原本那種人口拐賣做雛妓的已經少很多(但我不確定是否就此絕跡),而比較是青少年自發去做。例如說,出於對性的好奇、然後也想賺賺零用錢,於是就上網約一下(不一定會揭露自己未成年的狀態喔,反正我們這代跟下代發育很好,整理一下就看不出來),然後就觸發這個安置機制。
WK
這件事情到後來還搞出一個釋字 590,就是處理這類案例,然後小朋友反而因此要跟家裡跟學校分離、讓自己做這件事情的身份暴露造成的問題。(題外話是我剛好因為其他業務,最近跟聲請這號釋憲的法官有往來,還真的可以問他當時的心路歷程,雖然以前就聽過了)。而我在做這業務時,也還聽相關社工(就這幾個組織營運的機構)私下說,裡面很多安置的少年少女,特別是性少數的,八九成就是我前面提的這種狀況。那當然可以說這種案件也算得上家裡教養沒做好,但顯然已經不是以前那種雛妓家裡就是危險來源的情況吧?但你看這些組織在台面上不會講這種「不方便」的故事,不會提兒少自己性探索造成了這些狀況的故事,只會用「兒少天真無知被 corrupt」這種敘事。
WK
我講上面倒不是要主張「兒少可以全權負責」或者是「承擔」這種事情,或者主張這類法律設計就完全沒意義、不該存在。我只是覺得要誠實面對時代變遷脫節,而且在這種狀況下如果要以兒少利益為中心看待、承認他們會因為探索搞出一些麻煩,那我們的制度設計到底有沒有大問題,而相關倡議者(在這邊指的是倡議這些制度的組織)是否也因為自己的 agenda 還有因為承接這些業務維持營運的需求,而少說了什麼。
WK
另外我想法跟你本身跟你後面講的思路沒有差太多(所以我才說不需要完全贊同、自己也沒有完全贊成這些主張),不過實務造成很大問題、難以期待修正時,廢除這些法律確實是一種會受盼望的選項——雖然未必是最合理的選項,不過許多形式上沒有針對性的法律實際上造成不平等執行的後果,至少在刑事政策上是會討論、也甚至會成為討論是否要廢除的原因(美國相關討論啦,畢竟我只懂英文 and 之前上課會讀到一些資料談這個)。
WK
然後可以再講一個相關(但不是直接相關到同遊訴求所指涉法條)的故事。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名稱還是舊的)年代,對於「性交易」的認定很寬鬆。所以就出現一種案例是,一個滿 16 歲(=刑法上性交合意會被承認的年紀)的少女跟一個滿 18 歲的大學生談戀愛,當然也有上床。父母很不爽這件事情,但雙方既然是合意性交,所以就「拐個彎」告發是性交易,反正只要有送這位少女禮物、開房間的錢幫忙出(畢竟經濟寬裕程度不同)就成立了。然後你就看到一個場景是,少女在警察局還是檢察署裡哭著對情人道歉說這並非自己所願,但反正男方就要被移送跟起訴的場景。
WK
我想講這個故事是,不僅是法律在執行時會偏斜,不同的行動者當然也會有不同「使用」法律的動機,很多動機就當初設想的立意來說很可能是非常不當的。當然嚴格來說個案就「只是個案」,只是當個案反覆出現或出現非常違反常情的個案時,難免會有想要質疑。(但這也跟訴求本身是否是最好的方案是兩件事)
灰。人生是場鬧劇
再次感謝你的分享,我現在處在「應該要認真comment以示尊重/大致理解且同意所以好像沒什麼可以comment」的擺盪狀態。
WK
哈哈哈沒關係啦。最後(真的是最後):我那個「陰謀論」倒也不是真的本意,比較像是順著這種論證風格講話的方式套在他們自己身上。我自己(當然也可以說是我學法律 and 自己碰過相關業務後變得「傲慢」)的想法是,如果評論者(偷偷說的原 po)只會摘著這種表面的訴求、表面的法條文字,然後滑坡來煽情/義正詞嚴去談議題、不去看實務,那這種意見價值不大。當然說實話,以這題來說,如果沒碰過相關實務、認識行內人去問過或做一點功課,可能連法律背景的人都不一定馬上看得到關竅。但很多議題也常常是這樣。所以簡單的小結是:只談這些表面,無法談出場景或細節的言論,我都會保留。
WK
談這類議題困難的是,細節很多很難講清楚。我剛好因為和你本人認識,有信任基礎,你可以相信我不是毫無理由講話,而我也可以相信你會願意(至少壓抑一下一開始的直覺)聽我說。但在做不特定對象的公開訴求,或者是討論這類訴求時就沒有這種基礎。所以這時候就⋯怎麼說,能講多少多清楚、願意聽多少,就是看誠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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