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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討會論文是「初版」,參加研討會是為了得到回饋,或搶先發表創意。投稿,通常最多可以寫到50頁以內,研討會一般也會出專書,但非期刊。
(2)學校論文,是「完整版」,一般是研討會論文的更深或衍生其他子題。因為可能衍生許多子題或方法差異,認真的可以寫1-200頁。
(3)期刊論文是「精華版」,一般在30頁以下,看學科還有期刊的定位,也有要求10頁以下的。
(4)期刊論文才有「自我抄襲」問題,把論文的子題結論切成2篇以上,常常會有文獻回顧完全一樣的問題,只有方法跟結論不同,這裡會違反學術倫理,一來學校通常會給期刊登上獎金,另外就是篇數會影響升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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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結論:從(1)到(3),有志於學術研究的人一直都是這樣在做,初版、完成版、精華版,內容當然大同小異,除非整個寫錯了,需要大改,因為這是「標準學術研究過程」,如果這算自我抄襲,全世界的學者都違反學術倫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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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領域我不知道,但在醫藥領域,研討會或期刊論文都必定來自研究計畫,因為要在研討會或期刊發表的論文,都必須先通過人體試驗委員會(通稱IRB)審查;亦即,要有論文首先必須要有研究計畫,好向IRB提出審查申請。我曾向醫院及衛生局申請個人研究計畫,計畫撰寫指引要求的結案報告格式幾乎等同於期刊論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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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言之,研究計畫的結案報告,是發表論文的前身或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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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的研究計畫曾在醫學會年會發表過壁報。醫學會的論文徵稿說明要求必須未曾發表,但沒有說不能取自研究計畫結案報告。我的同事們也有將他們的研究計畫成果寫成碩士論文,並投稿為期刊論文獲得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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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物醫藥領域,從研究計畫結案報告產出碩博士論文、研討會論文、期刊論文這三類作品,除了不能一稿多投以外(以免不同期刊同時刊登相同文章),我不曾聽過有哪個學校或醫院或期刊會禁止從研究計畫產出學位論文、期刊論文,如果真有這種禁令,我非常希望得知(以免誤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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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曾在司法領域看過類似情形。有一項性侵犯再犯危險性研究計畫,產出一份再犯危險性評估量表,不只出現在法務部研究成果報告,也在司法期刊上發表論文。我想,法學界對研究倫理應該非常嚴謹,這樣的發表過程應當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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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跟竹科相關的研究案,產出結案報告,進到研討會發表,還成為某人碩士論文」這件事,就我初步看來,跟我個人或同事們的經驗,或法務部計畫的案例,其實都大同小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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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網路上放了林智堅參與的研究計畫成果報告跟他的碩士論文做比對,指出相似度很高。從研究案產出的論文,內容當然高度相似;如果相似度很低,我們才應該覺得奇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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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科技技術基本法》規定,大學同時擁有政府委託研究計畫的智財權,林智堅用 竹科管理局 委託 中華大學 的研究計畫,作為論文素材, 完全符合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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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技術基本法》
#第6條 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應依評選或審查之方式決定對象,評選或審查應附理由。其所獲得之研究發展成果,得全部或一部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或授權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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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
#第五點 研究資料與結果的公開與共享: 研究人員在有機會確立其優先權後,應當儘速公開分享其研究資料與結果。用國家研究經費所蒐集之資料,應公開給學術社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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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點 某些著作應視為同一件(例如研討會論文或計畫成果報告於日後在期刊發表),不應視為抄襲。計畫、成果報告通常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註之需要。研討會報告如於該領域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註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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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前國民黨主管陳冠安指控陳明通教授指導的學生論文電子授權狀況極低,173位只有5位開放電子全文。今天各大新聞版面都報導此事。
不過媒體引用這篇指控時需要知道,陳冠安交代了不正確的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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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陳冠安畢業於臺大政研所,但依照陳的標準,陳竟然也沒有開放電子全文給國圖!這太令人訝異了!
陳冠安本人沒有開放電子全文,怎麼敢去質疑別人呢?
真相是,陳冠安故意隱藏了電子全文授權的單位, 惡意攻擊陳明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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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之前,臺大的授權系統獨厚華藝這間「商業公司」取得電子全文授權,因此絕大部分論文即便有電子全文,也只會在華藝顯示。以108學年度為例,臺大授權到國家圖書館碩博系統的論文僅占畢業論文的2%,7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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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時任臺大研究生協會會長 吳依潔 Ngôo I-kiat (台灣基進永康區候選人),積極與臺大圖書館討論方案,達成共識更改了系統,將國家圖書館碩博系統的授權納入程序之中。109學年度,高達36%的畢業論文完成授權,共110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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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內,授權的論文數由77篇來到1103篇,短時間提升如此多,充分代表並非學生不授權,而是過去的 授權系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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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冠安在2017年畢業,在制度下也是僅授權給了華藝電子全文,並沒有授權給國圖的碩博系統。陳冠安深諳此事,親手操作過畢業程序,卻故意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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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檢視陳明通指導學生長期授權狀況,目前看華藝系統才是較為合理。以臺灣大學2005年開始進行電子全文授權的機制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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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陳明通2005-2022年指導153篇,共有88篇開放電子全文,#授權率約為57%,還有十篇即將開放,此授權率遠遠高於陳冠安宣稱的數字。
包括陳冠安質疑的 立委高嘉瑜、議員高閔琳、議員張志豪等人,都有開放電子全文。#陳冠安應修正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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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國的制度下,碩士論文的電子全文授權取決於個人,你認為你論文寫不夠好,可以選擇不授權,或為了後續研究可以選擇延後數年才公開。
不過依照法規,紙本在沒有特殊狀況下都必須開放,因此國家圖書館、作者學校圖書館,兩處都可以閱讀到每一位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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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電子全文當然是越開放越好,可以提升學術的流通率。不過越了解國內外狀況,參考敝所碩士班授權率狀況;越能夠感受到碩士班學生面臨知識與學識不夠滿意的狀態,較難在短短兩年內寫出優質的論文,何況碩士論文也非正式出版作品。世界排名第一的麻省理工,也只承諾開放Ph.D. theses博士論文。
dog3641
為了護航抄襲仔 什麼鬼話都說的出來耶
monkey2382
看就知道你是誰了 亂講一通
cod613
好啦好啦,以後念碩士也別寫甚麼論文了,乾脆錢交一交直接拿證書算了OK?
cod613
省得塔綠斑為了護航抄襲仔還放這麼多狗屁
magpie249
45萬標案合約書曝光!她揪3爭議 籲竹科管理局立刻提告林智堅 | ETtoday政治新聞 | ETtod...
這個根本沒得爭啦
人家簽約的時候都說不得公開了
你還拿來當論文
litchi176
我只想說
只有在研討會論文,期刊、畢業論文 都是同一作者或同一團隊,噗主的論點才能成立。
ಠ_ಠ
https://images.plurk.com/7czI76VtihV9b37zqYBr0o.jpg
根據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與中華大學契約第14條權利及責任:
「中華大學在完成結案報告時,著作權"才會"移轉到科管局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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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來整理一下時序~
🔸2008年5月林智堅完成碩論,開始進行申請口試相關流程。
🔸2008年6月26日這一天發生兩件事:
1⃣林智堅完成口試。
2⃣科管局發文給中華大學,要求修正研究報告並7月5日前交付結案報告。
所以6月26日著作權在中華研究團隊仍擁有相關權利,絕沒有抄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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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da499
ಠ_ಠ: 那我想請問噗主,品質月刊的引用是否符合學術倫理?還是引用失當?
soda499
還有我看報告的署名有三個人,林智堅也非首位,直接複製貼上,沒有引用來源會不會有問題呢?
我記得這個似乎要看貢獻範圍,假如說文字全部出自林智堅之手,才沒有抄襲問題對嗎?
tuna3582
乾這噗太好笑了吧護成這樣
garlic7404
你有意見去跟科技部說,他們還開了一個網站,十八堂課教導何謂專業學術倫理。
garlic7404
ಠ_ಠ: 你好像忽略內容一模一樣,這叫自我抄襲。
garlic7404
而且我也想說,假如林志堅不是綠色,噗主也會這樣護航嗎?
tomato1955
拿別人的錢錢幫自己寫論文這樣嗎
ಠ_ಠ
這項指控有違學術界的常態及慣例
有人指控林智堅抄襲竹科委託計畫成果報告,這項指控應該不成立。研究成果視為同一件,通常要寫成不同格式,包括成果報告、研討會論文、期刊論文或學位論文。這是學術界的常態,不足為奇。
任何委託研究計畫之成果,除非另有約定,通常研究人員可以據以發表研討會論文、期刊論文,並寫成學位論文的一部分。
ಠ_ಠ
竹科管理局表示該委託研究計畫的智慧財,以致有媒體隱射林智堅涉及抄襲及侵權。縱使合約規定如此,竹科管理局仍應依據“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第5點規定及其精神,釐清該案中華大學的技畫主持人及相關研究人員是否可以發表研究成果及作為學位論文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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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美國國會於1980年通過了拜杜法案(Bayh-Dole Act)以後,大學、中小企業等與聯邦機構締約,執行聯邦政府資助的研發計畫後仍能保有其研究成果之專利。
ಠ_ಠ
如今我國的科技部亦跟進拜杜法案,「科技基本法」第六條讓大學擁有政府委託研究計畫的智財權。竹科管理局是科技部轄下的單位,合約規定顯然抵觸政府政策。如果竹科管理局的委託成果不能發表或成為學位論文的一部分,代誌反而大條了。
ಠ_ಠ
這項控指難以成立的其他理由恐怕還包括:一、計畫之執行通常是指導教授與研究生共同完成;二、計畫成果報告通常由研究生寫好初稿後由指導教授修改後定稿上線;三、計畫成果報告通常不被視為正式發表,自無自我引註的需要,當然也就沒有抄襲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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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一群教授在大學教書,每年提研究計畫,繳交成果報告,指導研究生完成學位論文,並發表研討會及期刊論文。我只說明學術常態及慣例。提供各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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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lic7404
所以台大才會辦理學術專業論壇啊,就是沒有這麼學術嚴謹
garlic7404
如果你說這是常態的話,大陸那邊前幾年也這種感覺啊(但人家現在進步了,台灣是墮落中),兩岸一家親
garlic7404
ಠ_ಠ: 抱歉啊我在研究所學得不是這樣,或者說該大學教授的研究所沒有開設學術專業倫理課程?
tomato1955
這是一部份而已嗎
garlic7404
而且你把APA,MLA跟芝加哥論文格式手冊放哪裡了?如果這樣搞可以的話幹嘛出專書指導論文寫作格式
garlic7404
這不是著作權法要保障的嗎?要是這樣抄襲都可以那著作權法廢除吧反正沒有用
tomato1955
我讀研的時候沒聽說過這種常態欸
garlic7404
另為台大幾年前被國外期刊罵學術造假,然後開了論壇討論學術專業
過了八年還是沒進步啊
garlic7404
啊齁
科技部下架學術倫理了
almond5210
不要太不滿
jaguar1796
你是雲碩士嗎
goat2136
來來來,你是學生還是指導教授,不要匿名,把你的論文或是你指導的論文拿出來看看,是不是跟林智堅一樣是常態
coke8105
「科技基本法」第六條第一款的條文如下,噗主有沒有看到最後一段話那個「得」字?條文大家都查得到,請噗主不要自我感覺良好地亂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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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應依評選或審查之方式決定對象,評選或審查應附理由。其所獲得之研究發展成果,得全部或一部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或授權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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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文件證明兩個事實,一、林智堅中華大學的碩士論文,沒有侵犯智財權。因為合約載明,計劃完成後,著作權才歸竹科管理局所有。這個計劃案2008年7月2日結案,林智堅口試是6月26日完成。
二是沒有自我抄襲,請見科技部的研究人員倫理規範,6-4及7-1,寫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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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lic7404
ಠ_ಠ: 我覺得你在扭曲學術倫理
garlic7404
ಠ_ಠ: 那裡自己說說如果是國民黨呢
garlic7404
ಠ_ಠ: 而且哪個先發表?學術基本上是先發表為先
garlic7404
況且是整個科技報告當作論文發表
garlic7404
一樣問題問你,所以那三種格式專書都是假的了嗎?
coke8105
要講合約不要只挑自己想看到,要看整份怎麼寫,剛好有人都挑出來相關的地方了
https://images.plurk.com/2xH5oYwipvhvDIoskEKvrH.png
litchi176
https://images.plurk.com/70yM6B1xL9QfYBfG3IPGaG.jpg https://images.plurk.com/368L0g9blgybBMIfcc5pDq.jpg
tofu8142
奇文共賞
我只是來簽到
litchi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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