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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ce2) 關於阿堅被無知的外來政黨人馬抹黑。
《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
第7條 自我抄襲的制約:
(1) 某些著作應視為同一件(例如研討會論文或計畫成果報告於日後在期刊發表),不應視為抄襲。計畫、成果報告通常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用注釋之需要。研討會報告如於該領域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用注釋之必要。
[阿堅已提出加重毀謗之告訴]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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