ಠ_ಠ
@anonymous
偷偷說
Sat, Jun 25, 2022 5:40 AM
25
可能逆風
就算不是轉蛋,單純的委託糾紛
為自己辯解拿設定出來當證據還在合理使用範圍吧
gin1096
Sat, Jun 25, 2022 5:43 AM
台主當然不行啊,那不是你的東西是蛋主的
cow5357
Sat, Jun 25, 2022 5:43 AM
只能文字描述不能截圖阿
burger4239
Sat, Jun 25, 2022 5:44 AM
哪來的合理使用範圍,誰給的
peanut7807
Sat, Jun 25, 2022 5:44 AM
可是他小房間被刪了,蛋主又拒絕溝通,不這樣做感覺又會被各種質疑
雖然台主做錯事,也是情有可原吧
gin1096
Sat, Jun 25, 2022 5:45 AM
台主只有蛋主授權繪製設定的權利沒有公開權利
pig9088
Sat, Jun 25, 2022 5:45 AM
不合理,設定圖是蛋主授權給台主的,他收回授權台主就不能再使用,如果他真的想公開要先問過畫設定圖的人,截圖加工本來就違法
zebra2854
Sat, Jun 25, 2022 5:46 AM
沒有得到設定的作者/繪者授權,所以不行
giant5041
Sat, Jun 25, 2022 5:46 AM
顏色可以吸色,只放顏色對照出來
magpie9403
Sat, Jun 25, 2022 5:49 AM
你說的是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嗎?
ಠ_ಠ
Sat, Jun 25, 2022 5:51 AM
說加工也只是圈起來這樣而已,不太懂法律
但看一些法庭紀錄也會把證據或資料拿出來才能評斷? 求法律系專家解惑
giant5041
Sat, Jun 25, 2022 5:52 AM
裁切局部跟畫圈都算加工了
gin1096
Sat, Jun 25, 2022 5:53 AM
只要在原作上做任何更改就是加工
pig9088
Sat, Jun 25, 2022 5:54 AM
ಠ_ಠ: 法庭當然要證據啊,但噗浪偷偷說又不是法庭www而且法庭上的證據只有相關人員才能查看,又不是公開在網路上,這不是法律系也應該要知道吧
peanut7807
Sat, Jun 25, 2022 5:55 AM
嗯……看下來也蠻有趣,明明平常很多東西都有牽扯到著作權,現在這個就打死不放
mink2630
Sat, Jun 25, 2022 5:56 AM
peanut7807: 懂
ಠ_ಠ
Sat, Jun 25, 2022 6:04 AM
Sat, Jun 25, 2022 6:04 AM
雖然我的提問範圍不只包含偷偷說
但假設這個設定的網址/網站是公開的,只轉載連結而非加工圖片說明就沒問題了嗎?
另外口氣可以溫和點謝謝,我只是有點疑問
peach1243
Sat, Jun 25, 2022 6:06 AM
覺得公開的東西可以轉載欸,沒有法律問題只有觀感問題吧
pig9088
Sat, Jun 25, 2022 6:07 AM
現代人對兇的標準也太低了吧
我口氣很不溫和嗎
如果設定本身是公開的,轉載連結沒有法律問題,其他方面有沒有問題你可以自己試試看
gin1096
Sat, Jun 25, 2022 6:14 AM
小房間或是實名私噗可能有公開漏洞,但如果蛋主私下提供只有收到連結的人才能打開的設定還公開,那就不用在圈子收到委託了
magpie9403
Sat, Jun 25, 2022 6:15 AM
公開的東西轉載應該是沒有問題
loquat3658
Sat, Jun 25, 2022 6:32 AM
我也想問這個 侵害的法條是哪一條?
目前想到
《著作權法》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跟《民法》民事賠償的部分
但若是指出設定錯誤在哪,會造成著作財產權上的侵害嗎?
或是有實質的民事損失嗎?這邊精神賠償是不可能成立的
而著作權方面,有
合理使用
的規定,若沒有商業上使用再製或是利益,有機會視為合理使用,只是行為不好但沒有觸法
有人有法律案例可以分享嗎,感謝
magpie9403
Sat, Jun 25, 2022 6:38 AM
合理使用包含用於報導以及評論
loquat3658
Sat, Jun 25, 2022 6:42 AM
Sat, Jun 25, 2022 6:46 AM
貼過來一下
《著作權法》第65條第二款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不過確實條文內容都在特里討論公開的作品就是
著作權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另外因為不了解那個設定,有無放在自己可以給不特定多數閱覽的噗文中,所以沒辦法認定是否為公開
而
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所以要看原本繪師或委託人有無相關行為
loquat3658
Sat, Jun 25, 2022 6:43 AM
Sat, Jun 25, 2022 6:45 AM
magpie9403: 所以這個狀況應該算合理使用吧?目前爭議應該是評論可以用
但不確定原本的設定是不是公開的?
看到最類似的法條應該是這個:(剛剛貼錯 更正)
《著作權法》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salt9896
Sun, Jun 26, 2022 7:19 AM
其實就是只有觀感不好而已,法律上我想是沒問題的
zebra2854
Sun, Jun 26, 2022 7:34 AM
要看有沒有公開發表過吧,如果沒有只有私下提供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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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不是轉蛋,單純的委託糾紛
為自己辯解拿設定出來當證據還在合理使用範圍吧
雖然台主做錯事,也是情有可原吧
但看一些法庭紀錄也會把證據或資料拿出來才能評斷? 求法律系專家解惑
但假設這個設定的網址/網站是公開的,只轉載連結而非加工圖片說明就沒問題了嗎?
另外口氣可以溫和點謝謝,我只是有點疑問
如果設定本身是公開的,轉載連結沒有法律問題,其他方面有沒有問題你可以自己試試看
目前想到
《著作權法》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跟《民法》民事賠償的部分
但若是指出設定錯誤在哪,會造成著作財產權上的侵害嗎?
或是有實質的民事損失嗎?這邊精神賠償是不可能成立的
而著作權方面,有合理使用的規定,若沒有商業上使用再製或是利益,有機會視為合理使用,只是行為不好但沒有觸法
有人有法律案例可以分享嗎,感謝
《著作權法》第65條第二款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不過確實條文內容都在特里討論公開的作品就是
另外因為不了解那個設定,有無放在自己可以給不特定多數閱覽的噗文中,所以沒辦法認定是否為公開
而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所以要看原本繪師或委託人有無相關行為
但不確定原本的設定是不是公開的?
看到最類似的法條應該是這個:(剛剛貼錯 更正)
《著作權法》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