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末睡整天的MG
: 我看了一下德州的法條,基本上就是一定要先測心跳才能判定給不給墮吧 a physician may not knowingly perform or induce an abortion on a pregnant woman unless the physician has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section, whether the woman's unborn child has a detectable fetal heartbeat.
今天起床發現到處都在報導大法官釋憲推翻原本墮胎規定,但是都沒說到底是什麼規定。於是我終於去查了,答案是:
Roe v. Wade - Wikipedia
原本規定:
1。懷孕前期三個月:州政府不准規定任何規範,除了規定墮胎必須找有執照的醫師。
2。懷孕中期三個月:州政府只能立法保護母親生命,不能立法保護胎兒生命。
3。懷孕晚期三個月:州政府可以禁止墮胎,但是必須要把「保護母親生命」列在例外。
過去幾十年來大家吵不停的主要是2啊,因為2真的有點鬆吧。結果現在大法官就把整套規定都推翻了。
但是就是因為原本法律是一直到二十四週都隨便人墮,所以密西西比的法案就被推翻了。
所以現在才會搬出原本法律大吵,然後整個被推翻。
然後2真的有很大的爭議吧。胎兒異常當然要立法准許墮胎,但是如果是健康胎兒,拖那麼晚墮也不妥吧,畢竟健康胎兒養那麼大再墮對母體也不好,有什麼事是不能前三個月就趕快決定的嗎,為什麼要拖到懷孕六個月才墮胎呢。
結論是我自己是覺得對2的爭吵不值得浪費我的時間,各州愛怎樣就怎樣吧。我只要1跟3跟准許墮異常胎兒的法律就夠了。
S 真的睿智啊
之前說到他去以色列因為一直無法下定決心,結果直飛機票都賣光了,他只好轉機兩次,然後就在轉機的時候弄丟了行李
結果現在我們要一起去以色列,他居然還在那猶豫不決,因為去之前的週末是他兒子生日,說不定要辦慶生會。他兒子生日這件事,在十年前兒子出生的那一天,他就已經知道日期了吧,有什麼好猶豫不決的。
然後我說「不然就錯開那個週末好了」但是他又不要!就是要挑個可以猶豫不決的日期,才能猶豫不決啊。
所以吵第二期能不能墮胎的墮胎法案,完全是為了他這種人設計的。。。orz
然後我就把最忙的兩件事分出來,讓他去指定新組長。結果!!這週都過完了,他到現在都無法決定要分哪個工作給誰!因為在兩人間選真的是太難了! 這世界上真的有這麼猶豫不決的人啊。
有些檢查例如高層次、我記得要22週才能照
有時候胎兒就是要一定週數才能知道有沒有發展異常、健康與否啊(不好意思我用了刪除線可能比較不好讀
這邊做一下補充說明~
我說的拖是針對健康胎兒,不包括異常胎兒。
雖然被不想要的媽媽生下來很慘,但是在肚裡就被殺了,感覺也是很慘的。各州就是為了這個含糊不清的部分吵了幾十年啊。
這完全是站在「胎兒健康」的假設前提,胎兒異常是不算的,沒檢測出來的異常胎兒,還是異常啊,不能算是健康胎兒的。
其實德州法律最大的問題是不准墮異常胎兒,因為法律是規定「測到心跳」才不能墮,如果沒去聽心跳就不包括在規定內,而且不知道懷孕的人就不會去聽胎兒心跳,所以這法律感覺是刻意寫了個漏洞,讓各種想墮胎的人墮 唯一禁止的是產檢發現的異常胎兒。
其實我很好奇如果大家都把有問題新生兒丟棄在教堂門口逼教會養會怎麼樣,會不會解決墮胎法案爭議可是這樣還要匿名生,才不用去解釋小孩為什麼不見了a physician may not knowingly perform or induce an abortion on a pregnant woman unless the physician has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section, whether the woman's unborn child has a detectable fetal heartbe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