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2w2w2
個人偏見,台積電為了自己公司利益,搞出對台灣財經、商法兩個大麻煩,且禍患無窮,三不五時得補洞:
1.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台灣的公司、證交法是大陸法體系,源自德法商法,董事會原本設有董事跟監察人兩個對立的體系,監察人甚至在某些狀況下是可以對外代表公司,召開股東會,平日有查閱公司帳冊的權力,在公司治理上其實是比一般董事權力還大。

台積電鼓吹引進獨立董事(英美法體系才有),廢掉監察人,獨立董事號稱獨立,其實一點都不獨立(公司當權派不配票給你,要當選門都沒有),表面上有比一般董事有較多的權力,比方是審計委員會的必要成員(問題一般董事也可以是成員),那個獨立董事敢對著公司當權派不法行為提出糾舉,董事會議案遊戲規則還是過半表決,重大議案是過2/3,獨董一般只有董事會1/3席次,有那家公司獨董敢一夫當關,直接跟公司派開幹?
w2w2w2
原本監察人有單獨召開股東會權力,結果在廢掉後,獨董沒有這個召集權,故當公司董事會擺爛不召開股東會時,獨董是沒權另外召開,變成只有持有一定%的大股東才有權,問題是有%數的大股東往往就是公司當權派,他們不想開,獨董依法每年要開股東會,獨董那來的合法權力?這問題就變成法院傷腦筋了。
w2w2w2
2.股利發放制度:過去台灣公司法為了一般公司長遠發展,設計一個制度,當公司有賺錢時,要先提撥盈餘10%當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在未累積到跟公司資本額相同前,公司不可以把這筆錢當股息發給股東。台積電股本大,照舊法就得存另一個股本資金在手上,台積電就不爽,逼政府修法,只要提存過半就可以不要再提存,超過一半的部分就可以拿來發股利。且過往股利不管是配股票或現金,都是一年一次,在股東會決議後擇日配發給股東。台積電逼政府修法,搞成公司可以自由選擇每季或半年配發。當公司每季都穩定賺錢,這個問題不大,但當公司不是每季穩定賺錢時,就變成很有挑戰性的問題了。姑且沒考慮過一年發一次跟一年發四次的行政費用成本,小公司股東少,成本算低,但像台積電這種股東人數7位數,行政成本其實很可觀(不過人家覺得蛋糕一小片)。
w2w2w2
對股東來講,羊毛出在羊身上,成本增加,就是獲利減少,股東可以領的股息也跟著減少。總和同樣的數字,一年領一次跟一年切成四份領四次,有何好處?帳面填息速度比較快的爽感,說真的真正爽的是國稅局啦~
w2w2w2
法定公積金所提存的資金,對公司而言並非凍結不能動用在公司營運上,事實上根本用得很凶,買地、機器、原物料、股票、應收帳款,都是可以用到這筆錢,只要對公司有益,本來就是在動用,只是在資產負債表科目上是兩邊對等平衡數字。提前當股息發給股東,就是意味著減縮公司營運資金,大公司資金多,可能無感,小公司資金少,要購地蓋廠買設備,就得存錢,法定公積金其實就是類似逼公司賺了錢要存錢的設計。
載入新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