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arthur
都市計畫法對建物使用之管制如何,本應由權利人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自行查詢都市計畫法令,與建物所在區域之都市計畫。另被上訴人前代表人許志堅於97年5月6日在臺北市議會備詢時,稱大彎北段於都市計畫規劃為商業、娛樂區部分,歷經臺北市政府多次開會討論結果,將在公告後有條件放寬作住宅使用等語(見原審卷第95頁),僅係市府對該區域將來都市計畫變更之初步規劃方案,並非業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發布而對外生效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要無足使上訴人對於系爭建物得作住宅使用產生信賴;且被上訴人係因查得上訴人向稅捐處申報系爭建物作住宅使用,經核定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嗣通知其等將前往現場會勘,惟未獲配合,復通知提出系爭建物未作住宅使用其等仍無回應
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663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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