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ChunYi0328
[Special Topic - Sexual Assault in Bathroom]
Case Study in Recent 5 years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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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廁所的妨害性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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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缺乏案發地點在廁所的妨礙性自主案件的相關資料,我們很難掌握在廁所裡發生這類案件的型態、機轉以及可能的防範方式。因此,我們決定蒐集近年發生在廁所內妨礙性自主案件的法院判決,試圖來一窺這類事件的樣貌。這個研究僅是個人興趣層面,並非專業的學術研究,若有疏漏之處,請多包涵。

要先注意的是妨害性自主或相關案件的發生數量可能遠比實際進入司法審判的數量來得多,這部分從歷年的性侵通報案件數與實際司法判決數的巨大落差可以得知。然而,即使通報與實際進入司法的落差很大,發生在公共廁所的案件數其實不多。以現有資料來看,發生在公廁的案件約占全部通報案件的1%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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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數據請參考
台灣性侵害事件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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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對於發生機會相對非常低的廁所性侵事件有興趣,乃是因為近年來網路社群與媒體對廁所性侵的關注力道持續提升,甚至在某些網路平台這種關注已經遠遠多於其他種類的性侵事件,並成為某些特定議題的爭論導火線。(例如跨性別議題。)而許多針對廁所性侵的意見評論,著重在加強對廁所以及使用人的「性別管制」上,也就是說,要求使用人依據某種標準(通常是法律註記的生理性別)來使用相對應的廁所種類。這類訴求往往以「要求立法規範依照生理性別進入廁所,否則受罰」的形式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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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們對於廁所性侵事件的樣貌仍然不太清楚,甚至可能充滿各種迷思,如果不了解這類案件的機轉,那麼會很難知道如何防範未來的新案件。在這種情況下馬上就要跳到立法進行所謂「性別管制」,是否真的有防範未來案件的效果?抑或只是勞師動眾、勞民傷財之後,換來一個沒有效果,只讓眾人阿Q心安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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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蒐集了台灣各級法院的判決書,以妨害性自主刑事案件為主,蒐集判決時間發生在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案發地點在廁所的所有公開案件。由於我們想要了解的是對廁所做性別管制之立法的效果,因此蒐集案件的廁所以「具有公眾性」的廁所為主,其他諸如私人住宅內、私人工作室內、旅館房間內這些不會對公眾開放,或法規無法影響到的廁所案件將不納入研究。(註:住宅大樓或旅館公用空間的廁所,由於可受建築法規影響,因此納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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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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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台灣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的判決書查詢功能當中,判決形成時間為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內,蒐集到共229個案件符合研究目的。無論是已經定讞,或者仍在上訴中,或者是否發起非常上訴、再審,皆納入研究範圍,而研究所蒐集的案件各項資訊,以該案件最新審理的判決書結果為準。

這229個案件的各項資訊與統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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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 告訴人性別案件數及比例
告訴人性別為女性有196件(占總數85.6%),男性則有33件(14.4%)。女性明顯多於男性,這與我們以往的印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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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 案件罪名之案例數及比例
在案件的罪名部分,可以發現最多的是強制性交(50件,占21.8%),其次是對未滿十四歲為性交(47件,占20.5%)、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為性交(45件,占19.7%)以及強制猥褻(36件,占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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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 年齡與案件種類
依照罪名來區分的話,涉及到與未滿十六歲的兒少的性交案件是最多的(92件,占40.2%),雖然滿十六歲與未滿十六歲的總案件數相當(116 vs 113),然而未滿十六歲案件性交案件的比例遠遠比滿十六歲性交案件的比例來的高,這代表涉及兒少的案件往往直接涉及性交,是非常需要關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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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四) 雙方合意案件數
在229個案件當中,判決書有註明「雙方合意」、「未違反告訴人意願」、「告訴人同意」的案件有68件(占總數29.7%),這些案件皆是告訴人未滿十六歲的案件。(因為告訴人滿十六歲的話,雙方的合意性交是不違法的,只有違反告訴人意願的性交或猥褻才會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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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五) 案件審判結果
在案件的審判結果部分,被告有罪207件(90.4%),無罪22件(9.6%)。需要注意的是,某些案件仍然在進行上訴審理的流程,所以案件最終的結果可能會有變化,雖然如此,統計上的趨勢應該不會影響太大。性侵相關案件進入到司法審判的量遠比通報案件少,然而一旦進入司法審判,被告能獲判無罪的比例其實比想像中還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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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六) 案發廁所之場所
案發廁所的場所,最多的為學校(53件,23.1%),其次依序為公園(40件,17.5%)、KTV(19件,8.3%)、宮廟(16件,7%)、工作場地(14件,6.1%)、公共場館(12件,5.2%)。這樣的場合分布,可能與過往認知中一般性侵的分布相當不同,不過由於大多數性侵案件是發生在私人住宅以及旅館,在我們研究當中發生在私人住宅與旅館房間的廁所案件是被排除的,因此樣貌看起來會與一般性的性侵案件不同。

註:公共場館包括例如里民活動中心、公共圖書館、文化中心、藝文展覽場館、博物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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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七) 案發廁所之種類
(圖八) 案發廁所之種類-扣除未寫明
有將近一半的案件並未寫明案發的廁所種類(114件,占總數49.8%),僅寫「廁所」、「公廁」。然而判決書未寫明廁所性別,也有可能該案件廁所是男女共用,不過在無法區分的情況下,除非判決書有特別寫明「男女共用、無性別」,否則皆歸類為「未寫明」。

在判決書有寫明廁所種類的115件當中,女廁占40件(34.8%)、男廁占33件(28.7%)、無障礙/親子廁所占27件(23.5%)、男女共用/無性別廁所占4件(3.5%)。

另外有9件(7.8%)是發生在廁所外,例如洗手台區域或廁所門口、周邊牆角等。而有2個案件是發生不止一次性交,分別在男廁與女廁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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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統計結果讓我們相當警惕,以往我們錯誤的迷思認為案件都發生在女廁,然而發生在男廁與無障礙/親子廁所的數量其實相當多,如果我們只一味的關注女廁安全,那麼將會忽略反而占多數的非女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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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九) 被告與告訴人之關係
被告與告訴人的關係中,最多為朋友占46件(20.1%),其次是男女朋友45件(19.7%)、網友41件(17.9%)、同事14件(6.1%)、老師對學生13件(5.7%)。

由這部分統計我們可以發現,九成的案件雙方原本就認識,和不與廁所相關的各種性侵樣貌雷同,都是以熟人性侵為主。在犯罪機轉上,雙方若原本就互相認識,那往往就不是隨機犯案,而是在之前的人際互動當中被告可能就已經萌生犯案動機。

值得注意的是,有一成的案件(25件)雙方並無任何關係,這些案件就必須特別關注,因為他們可能是隨機犯案,機轉會不太相同,這部分在後面會有更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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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十) 案件進入廁所之機制
關於案件如何進入到廁所,我們的研究將他們分成四大類。第一類是雙方在廁所外就已經有接觸、互動,經被告強迫、威脅、誘騙等違反告訴人意願的方式,雙方一同進入廁所。第二類是雙方在廁所外並未接觸或互動,被告看到告訴人進入廁所後,才跟著進去。第三類則是被告事先就已經進入廁所當中躲藏,等到告訴人進入廁所後犯案。至於那些原本雙方就合意要發生性交或親密接觸的案件(未滿十六歲)則歸在第四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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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類案件即是雙方合意案件,共68件,這些案件的機制和前三類非常不同,是未滿十六歲的兒少與成年人發生性交或猥褻的案件,由於過程不涉及強迫或跟蹤尾隨,所以防範方式應該從加強性教育做起,讓大眾與兒少認知到發生性行為可能涉及法律問題,以及加強身體認識與身體自主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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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扣除掉第四類案件,前三類案件有八成是第一類(129件,80.1%),第二類則只有不到兩成(30件,18.6%),第三類非常少,只有2件(1.2%)。

這代表其實絕大多數的案件在廁所外就已經形成了,只有第三類的2件是告訴人進到廁所內才遭遇到被告。這與我們長久以來「歹徒都是躲在廁所裡伺機犯案」的廁所性侵迷思非常不同,如果我們把防治的目標都放在「禁止可疑人士進入廁所埋伏」,那麼防治廁所性侵的成效將會非常的差。相反的,我們反而應該更積極去想辦法防範在廁所外就碰到歹徒的情境,或者在廁所外碰到歹徒後如何不被強迫、威脅、利誘而進入廁所,如何提供快要成為被害者的人一個逃脫此機轉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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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分析】

接著,我們將上面的各項資訊做交叉分析,看看是否可以提供我們更多對廁所性侵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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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十一) 告訴人性別與案件罪名交叉分析
(圖十二) 告訴人性別與案件類型交叉分析
(圖十三) 告訴人性別與年齡交叉分析
從告訴人性別與案件罪名交叉分析來看,案件最多的是告訴人為女性的強制性交案件(47件,占20.5%)。以案件類型來看,告訴人為女性的性交案件遠多於猥褻案件(147件 vs 49件),與告訴人為男性的樣貌(16件 vs 17件)相當不同。而在告訴人性別與是否滿十六歲的交叉分析上,可以發現女性的案件中滿十六歲略多於未滿(102件 vs 94件),男性案件則相反(14件 vs 1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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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十四) 告訴人性別與雙方意願
在告訴人為女性的案件中,雙方合意與非合意分別為61件與135件,男性案件中則為7件與26件。由此可知,女性案件中雙方合意的比例較男性案件高,也顯示了這類合意案件往往是成年男性對上未成年女性。如何在性教育當中加強重視身體自主,並了解未成年性交可能牽涉的法律,學習如何在親密關係之中不被剝削,會是這類型案件的防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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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十五) 告訴人性別與案件審判結果
性別與案件審判結果的交叉分析顯示,告訴人為女性的案件,最終判決被告為有罪的比例較高。不過這部分可能還需要更仔細分析,因為法官做出無罪的判決也有可能是因為檢方提供的證據不足,是否告訴人為男性的案件較不容易形成有效有力的證據,這不容易從判決書當中直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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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十六) 告訴人性別與案發場所交叉分析
以告訴人性別與案發場所的交叉分析來說,整體上仍然是以學校和公園為案件發生的大宗,無論告訴人性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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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十七) 告訴人性別與案發廁所種類交叉分析
(圖十九) 告訴人性別與案件進入廁所機制交叉分析
在告訴人性別與廁所種類的交叉分析當中,我們發現告訴人為女性,案件發生在女廁有38件,然而案件不發生在女廁(男廁、無性別、無障礙、廁所外面)的件數竟高達62件,是發生在女廁的1.63倍。這完全打破了我們以往的性侵迷思,以往我們會以為女性在女廁容易被埋伏的歹徒侵犯,然而事實是不僅歹徒極少事先埋伏在廁所(見圖十),而且多數女性被害人反而不是在女廁中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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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案件進入廁所的機轉(見圖十九)絕大多數是加害人從廁所外強迫、誘騙被害人進入廁所來看,即使我們立法對廁所性別進行管制(要求依照生理性別進入相對應廁所),也無法預防大多數的廁所性侵案件。就算男性歹徒真的會在乎這種性別管制的法律,不再進入女廁好了,那麼他們犯案也是變成從廁所外把女性受害人拖進男廁或無障礙廁所,性侵案件不會因此而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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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十八) 雙方關係與告訴人性別之交叉分析
如果從告訴人性別來看雙方關係,告訴人為女性的案件中,雙方關係是男女朋友的案件數最多(45件,占19.7%),其次是朋友(39件占17%)和網友(34件,占14.8%)。告訴人為男性的雙方關係則是朋友、網友、師生(皆為7件,各占3.1%)為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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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十) 雙方合意案件種類分析
在雙方合意的案件當中,告訴人未滿14歲的案件,合意的比例都比滿14歲的案件高,是否年齡會影響告訴人同意被告的行為,這部分可能要更深入針對各個案件告訴人的訪談才有辦法得知,不是我們這個研究所能達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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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十一) 雙方合意案件與案發場所分析
(圖二十二) 非合意案件與案發場所分析
若拿雙方合意案件出來看,會發現這些人最常選擇學校和公園(24件占35.5%、20件占29.4%)來當作合意性交的場所,其他場所相對少見。而在非合意案件當中,雖然學校和公園仍然是發生率最高的(29件占18%,20件占12.4%),但相對其他各式各樣的場所也不少。因此,在防範合意案件(未滿十六歲兒少)的部分,或許加強學校和公園廁所的巡邏,增加眾人對未成年兒少與成年人士親密舉動的警覺性,可以對這類案件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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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十三) 女性告訴人合意案件之廁所種類分析
(圖二十四) 男性告訴人合意案件之廁所種類分析
若進一步將這些合意案件的告訴人性別與廁所種類做交叉分析,會發現告訴人為女性的案件中,發生在女廁有12件,不在女廁(男廁、無障礙、廁所外面)則有17件,依然是多於女廁。因此,對於女性發生廁所性侵案件的防範,絕對不能只著眼在女廁。告訴人為男性的案件當中,則都是發生在男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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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十五) 合意案件之雙方關係
在合意案件當中,雙方的關係以男女朋友(37件,占54,4%)為最多,其次是網友(19件,占27.9%)與朋友(9件,占13.2%)。這說明了雙方合意案件的大宗來源是雙方原本就在交往的關係,以及在網路上認識(或有的案例是約炮)而出來見面時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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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十六) 廁所種類未明與案發場所交叉分析
關於廁所種類屬於「未寫明」的案件,再去針對案發場所做分析,可以比較了解有那些案件可能廁所其實是「不分性別/男女共用」。例如KTV包廂、便利商店、酒店包廂、小型補習班、醫院病房、住宅大樓公用區域等等,一般是「不分性別/男女共用廁所」較容易出現的場所,的確在分析的表格當中也可以看到這些場所的案件常常在判決書上沒有寫明廁所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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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十七) 案發場所與雙方關係之交叉分析
以雙方關係和案發場所做交叉分析,可以發現雙方關係為朋友的案件,最常發生在KTV,其他常見的連結包括「男女朋友-學校」、「網友-學校及公園」,這稍微可以讓我們藉由雙方關係來思考不同的發展機轉以及可能的阻斷案件發生方式。其他較少的雙方關係所發生的場所就滿容易想像的,例如「同學-學校」、「同事-工作場所」、「病友-醫院病房」、「師生-課輔班和學校」、「上司下屬-工作場地」、「酒客陪客-酒店舞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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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十八) 雙方關係與案件進入廁所之機制交叉分析
以如何進入廁所的機制來看,雙方關係除了是病友以外,其他全數都是「雙方於廁所外已接觸,經被告強迫、誘騙一同進入廁所」占多數。其中「雙方於廁所外未接觸,被告跟隨告訴人進入廁所」機制較多的是朋友關係,以及雙方無關係。

由圖二十七我們已經知道,雙方為朋友關係的案件多發生在KTV,而這些案件有許多是告訴人前去包廂廁所時,被告尾隨跟進去,然後發生侵犯的,這可能是因為KTV這類場所相對較為吵雜混亂,大家忙著在玩樂時,較不容易發現有「尾隨進廁所」這種事情發生,因此尾隨類的案件多半具「朋友-KTV」這樣的相關性。

另外,雙方無關係的尾隨案件也稍微較多,這部分後面會有專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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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從這二十八個表格統計與分析來看,大概可以歸納出幾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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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絕大多數案件雙方是認識的,人際關係中可能有跡可循的。這與我們以往的廁所性侵迷思不同,隨機犯案反而非常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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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絕大多數案件的形成,是在廁所外就開始,經被告強迫、誘騙告訴人進入廁所,才進一步發生性交或猥褻。這與我們以往的廁所性侵迷思不同,歹徒事先埋伏在廁所這種事情其實極端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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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雙方合意的兒少案件比例不少,這部分需藉由加強兒少性教育與法律教育來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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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性受害者多數被害地點是男廁,然而女性受害者不在女廁受害的數量卻大於在女廁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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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四點,我們可以知道,以往不斷以加強女廁安全為由,希望立法對廁所進行性別管制(未依生理性別進入相對應廁所者須受罰)的訴求,對於絕大部分發生在廁所的妨害性自主案件並無阻斷效果,對於廁所內妨害性自主案件的防範,應放棄此種「廁所性別管制」觀點,另尋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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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為無的討論】

當妨害性自主案件的告訴人與被告原先沒有身分上的關係時,這些案件就要小心是否為「隨機犯案」,當然也有可能是歹徒長期盯上某個受害人(例如常走同一條路下班回家)的鎖定犯罪,而非隨機犯案。不過由於判決書與起訴書當中往往沒有將此部分交代得非常清楚,所以在研究上難以用推測的方式去說明案件到底屬於哪一種。在這裡我們拉出這25件雙方關係為「無」的案件,依照我們現有的資料來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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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十九) 雙方無關係之告訴人性別
這類案件的女性告訴人比例為76%,與全部廁所案件的女性告訴人比例(85.6%)相比明顯較低。因此,雙方無關係的案件似乎稍微往男性被害傾斜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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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十) 雙方無關係之案件罪名
在罪名的分析部分,雙方無關係的案件反而以猥褻居多,與其他廁所案件的性交居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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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十一) 雙方無關係之案件審判結果
這類案件審判結果皆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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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十二) 雙方無關係之案發廁所場所
雙方無關係的案件,發生場所最常見仍是公園(5件),然而學校不再是最常見的場所,取而代之的是宮廟和車站(各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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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十三) 雙方無關係之案發廁所種類
發生的廁所種類相當平均,與所有廁所案件的分布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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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十四) 雙方無關係之案件進入廁所機制
在如何發生的機制上,仍然以被告強迫、誘騙後進入廁所居多。值得注意的是,所有229個案件唯二的「先行於廁所埋伏」就是發生在雙方關係為「無」的案件。也就是說,隨機且先埋伏的案件僅占總數的0.8%,非常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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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十五為25件雙方關係為「無」的案件概述,編號只是研究收案時碰到的順序,並非依照時間或其他參數的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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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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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之中我們可以發現,被告或告訴人有某些特殊狀態(例如智能障礙、精神疾病、酒醉、毒品濫用)的案例不少。或許因為這些個人狀態,使得加害人對自己的衝動控制變差,或者使受害人對於哄騙的分辨能力與抗拒能力變差。例如編號第4例,加害人有中度智能障礙,且為累犯,受害人則為84歲的老太太,可能也沒想到自己這把年紀還有人想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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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為紅色的兩例(第14與18例)是歹徒事先躲藏於廁所的案例,第14例中判決書寫得似乎被告預謀已久,甚至準備利刃,但並未寫明是否早已長期鎖定受害人為犯案目標,或者僅只是隨機犯案。第18例則看起來真的是隨機犯案。這兩件案子,我們認為即使立法對廁所性別做管制,也未必能避免,像第14例這種連利刃都準備的兇殘案件,歹徒已經不在乎性侵、傷害這類刑責較重的法律了,又怎會在乎刑責通常較輕的「進入非生理性別相對應的廁所」這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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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為綠色的案例(第2、3、5、6、8、10、11、15、17、24、25例)是我們認為相對容易藉由事前的努力而減少發生機會的。這幾個案件許多是被哄騙而進入廁所,或者告訴人因為喝醉而讓人有機可趁(第3例與第10例,恰好一男一女,所以不是只有女生才會被撿屍),若能事前做好教育,例如教育兒童不要隨便跟著陌生人進入廁所,往往有機會避免這些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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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為黃色的案例(第7、20、21、22例)則是歹徒在廁所外等待受害人出來,受害人離開廁所的時候,再強行推/拉進入廁所侵犯。這類案例比較奇怪,不曉得為什麼這些歹徒既然要犯案,不直接就闖進廁所,而要在廁所外等待,再將受害人強拉進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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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為白色的案例,則是歹徒從廁所外直接以肢體物理性的強迫受害人進入廁所。白色和黃色這兩類案例實際上相當不容易預防,不過即使立法對廁所做性別管制,我想頂多也只是讓歹徒的作案地點從女廁改成男廁或無障礙廁所,改把受害人拉進男廁/無障礙廁所照樣侵犯,對廁所做性別管制的立法仍然是效果不彰的。因此,阻斷的方式可能必須考慮在所有廁所內都要設置隨手可按、可拉的求救鈴,或多或少在案件發生的當下可以讓外援提早到來,或者鈴聲嚇阻歹徒繼續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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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為藍色的兩例(第12與13例)是發生在廁所外的案件,這兩件就更難了,即使在廁所當中設置求救鈴,可能也救不到這兩個案例的受害者。當然,發生地點在廁所外,對廁所做性別管制的立法是一點用處也沒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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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討論】
這邊附帶收集更衣間與淋浴間的妨害性自主案件,同樣是收集具有公眾性的更衣間與淋浴間,排除私有住宅、旅館房間等等不具公眾性的地點,收集由台灣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的判決書查詢功能當中,判決形成時間為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內的案件。
LeeChunYi0328
(圖S1) 更衣室內的妨害性自主案件
在五年多的時間範圍內只有發現4個發生在符合條件的更衣室的妨害性自主案件。告訴人有2人是女性,2人是男性。有3件發生在游泳池,1件發生在工作場所。

告訴人為男性的2案,判決書並未寫明更衣室性別,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告訴人為女性的2案,都是被強拉進男性的更衣室侵犯。沒有案件是歹徒預先躲藏在更衣室當中,都是在更衣室外就已經盯上受害人,並以強迫或哄騙方式帶進更衣室當中。由此可知,一味地強調女性更衣室的安全並對其增加管制,對於發生在更衣室的性侵案件並無預防之效果。
LeeChunYi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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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S2) 淋浴間內的妨害性自主案件
在五年多的時間範圍內只有發現4個發生在符合條件的淋浴間的妨害性自主案件。告訴人有3人是男性,1人是女性。告訴人為男性的3案當中,其中2案發生在男性淋浴間,1案判決書未寫明。

編號第3案告訴人為女性,被告為男性。這個案件稍微特殊,告訴人與被告為同一歌仔戲團的同事,出國至新加坡某宮廟演出,案件即發生在該處。據判決書描述,當時兩人一同進入宮廟提供的公共浴室,各使用一間單人隔間,後來被告向告訴人商借沐浴乳,趁告訴人打開隔間門時強行闖入並侵犯。雖然判決書並未寫明淋浴間的性別,不過依此描述,該浴室應為不分性別浴室。

由此可知,一味地強調女性淋浴間的安全並對其增加管制,對於發生在淋浴間的性侵案件並無預防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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