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的部分呼應原文前面的這段「現今當我們要提交一份「跨性別報告」,想當然爾前往維基條目定義,跨性別者是「自身歸屬性別認同與出生時被指派的性別不一致」(someone who Gender Identity different from gender assigned at birth;一個由美國圈子發明回翻成怪異中文的玩意),而性慾變裝者一般不被包括在內(實務中很難分辨),並且以DSM-V於2013年的條目名稱變更(性別不安,gender dysphoria)云云」
在跨性別議題,即在於對促成「免手術換證」(change legal gender without surgery)上的不同方向。一方主張,先取消以手術作為條件,但暫時”可以”以其它條件作為替代,如荷爾蒙證明、人為審查等;另一方主張,證件問題應僅基於表格填寫的行政程序,不應附加額外且同樣侵害人權(如強制諮詢)作為例件。結果,公約聯盟版的報告,只納入了前者聲音。每段議題也無註記主筆者及團體,形同所有團體共同背書。
拜讀完想要來做摘錄寫心得
但因為我立場的緣故我覺得一定會有斷章取義的問題,實在是很想先跟作者道歉
就我的理解,作者主張的並不是立場的二分法,並不想提供一種標準答案,而是不同切入點的思考面向。最終每個人的選擇不同都有不同的選項可以去執行。
為什麼我拒絕訴諸權利的跨性別運動(上) | 陳薇真 - vocus
黨外人權運動、菁英國家女性主義的婦女運動、同志運動機構化、反對國家路徑的左派性別運動
不同勢力角逐
1、伴侶盟的訴訟策略單單正當化gender identity可能邊緣化其他類型的權利
2、引用原文:在內國法化背景下,人權陣營為壯大人權體系的效力與有用,不斷鼓勵律師或法官在判決書中引用人權公約。台灣第一例引用兩公約條文,是一個變裝丈夫的離婚判決案。......但變裝議題(cross-dressin)卻始終不在LGBT社會運動的視野與章程上。
(作者舉例社會新聞略)
這些事情的多造互動情境、多造個人既遇及文化因素尚待我們真正去探討的一大片談論空間——全被支持換證=友跨、反對換證=反跨的二分法所消除了。
原文:為了凝聚人權審查「更大的效力」,該次改採取由聯盟整合各團體,使在各弱勢群體籅議題上都有被交待到,合併寫成一份總報告,也減輕審查委員負擔。
這裡涉及幾個問題。其一,政府籌辦窗口、國內委員、民間籌辦窗口之間,內/外界線愈加模糊。其二,民間窗口的整合,也使在特定議題上採取不同立場時,愈低聲勢或不具政策利益的聲音,更容易被相對邊緣化。
有人分得到,有人分不到
生活在人際真空的人是很少的,就算是直接對立的議題,也很少人不用考慮到家人朋友,跳脫性別議題來講,比如我家一堆老藍藍路,要是開戰共匪同路人要吊路燈我還得想辦法把愛我的家人藏起來,畢竟反過來他們也會為我做一樣的事情。
都市化地區對「普世價值觀」與社運論述的接受程度較高
鄉村地區對的前現代模式,不以「先進」為典範
但是潛在的疑慮是,當手段變為目的,強制力可能成為不正義。
今天跨運把已術換證者通通綁上運動列車這件事,的確促使我反省了。1124的同婚公投之前,曾經有一種聲音,是同性戀說他們從安穩的生活被扯到聚光燈下,被攻擊得遍體麟傷,那時候我擅自認為,既然同婚是對他們有好處的,是肯定他們的權益,他們怎麼可以不支持呢?但我的確忽視了他們願不願意為了這個「好處」犧牲。「我(們)是為你好欸!」多麼可怕的心態。
而且團體的代表正當性存疑。
作者對酷兒理論移植到台灣的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