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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別/哲學/社會運動]
拜讀完想要來做摘錄寫心得
但因為我立場的緣故我覺得一定會有斷章取義的問題,實在是很想先跟作者道歉
就我的理解,作者主張的並不是立場的二分法,並不想提供一種標準答案,而是不同切入點的思考面向。最終每個人的選擇不同都有不同的選項可以去執行。
為什麼我拒絕訴諸權利的跨性別運動(上) | 陳薇真 - voc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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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別運動與其他性少數運動共同的第一個面向:
黨外人權運動、菁英國家女性主義的婦女運動、同志運動機構化、反對國家路徑的左派性別運動
不同勢力角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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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另一個面向為世代與社群面向。大部份主事者本身並非跨性別者,而是採取蹲點、協同、代言等各種形式;因此,尚需理解社群主體和主流組織者之間的落差。跨性別主體人數少,並且面臨多重社會弱勢,更加難以取得主流認可的社會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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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若當某人跨越衣著行為或進用性別區分公共空間,並非基於其性別認同,而是其它理由時,它就不具有權利及保障嗎?台灣一個實例(我也部份參與),是2017年長髮男警葉繼元的例子。說「長髮男警」並非性別錯稱(misgendering)。事主任職於保安,因蓄留長髮不斷被記過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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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勢力角力的不同影響:
1、伴侶盟的訴訟策略單單正當化gender identity可能邊緣化其他類型的權利

2、引用原文:在內國法化背景下,人權陣營為壯大人權體系的效力與有用,不斷鼓勵律師或法官在判決書中引用人權公約。台灣第一例引用兩公約條文,是一個變裝丈夫的離婚判決案。......但變裝議題(cross-dressin)卻始終不在LGBT社會運動的視野與章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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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說依照目前的法規,只要不是遇到極少數進步派法官,丈夫上網約炮不管對象是男是女都有侵害配偶權的可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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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部分呼應原文前面的這段「現今當我們要提交一份「跨性別報告」,想當然爾前往維基條目定義,跨性別者是「自身歸屬性別認同與出生時被指派的性別不一致」(someone who Gender Identity different from gender assigned at birth;一個由美國圈子發明回翻成怪異中文的玩意),而性慾變裝者一般不被包括在內(實務中很難分辨),並且以DSM-V於2013年的條目名稱變更(性別不安,gender dysphoria)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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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侶盟的小雯案中,法官甚至引用律師提供的資料表示「變裝」一詞即為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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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試圖撇開身分認同政治,由性徵自主權切入論述,觸及自主節育與被節育的不同族群,但這些身分團體早有其他人經營,具有不同的政治身分與福利分配,無法形成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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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總地來說,台灣有關性別劃份的法律、行政及判例史,是相當意義反映社會文化,仍待進一步探究,而非僅聚焦於換證及反歧視判例。
(作者舉例社會新聞略)
這些事情的多造互動情境、多造個人既遇及文化因素尚待我們真正去探討的一大片談論空間——全被支持換證=友跨、反對換證=反跨的二分法所消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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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兩公約舉辦二次審查的程序
原文:為了凝聚人權審查「更大的效力」,該次改採取由聯盟整合各團體,使在各弱勢群體籅議題上都有被交待到,合併寫成一份總報告,也減輕審查委員負擔。
這裡涉及幾個問題。其一,政府籌辦窗口、國內委員、民間籌辦窗口之間,內/外界線愈加模糊。其二,民間窗口的整合,也使在特定議題上採取不同立場時,愈低聲勢或不具政策利益的聲音,更容易被相對邊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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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性別議題,即在於對促成「免手術換證」(change legal gender without surgery)上的不同方向。一方主張,先取消以手術作為條件,但暫時”可以”以其它條件作為替代,如荷爾蒙證明、人為審查等;另一方主張,證件問題應僅基於表格填寫的行政程序,不應附加額外且同樣侵害人權(如強制諮詢)作為例件。結果,公約聯盟版的報告,只納入了前者聲音。每段議題也無註記主筆者及團體,形同所有團體共同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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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的主張:為此,我額外撰寫了簡短的2頁英文陳述,主張其它條件也同樣是不符合人權的項目作為條件。最終,結論意見從前一次的「取消手術條件」,更改為「避免無正當理由的條件」。意即,設置條件必須符合合理性、必要性、最小程度限制等檢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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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人權這塊再度成為一塊香噴噴的大餅
有人分得到,有人分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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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總地來看,人權審查程序看似給了民間多一管道的參與政治機會,缺乏資源與曝光度的更少數群體也看似在這波熱潮中取得關注;實際上,仍需回到傳統管道,即個別團體協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實質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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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這就是現代民主政治啊,我們這輩剛好從新政治口號醒來的人最後體悟到的還是為什麼傳統政治長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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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若你親身參與爭取權利的程序(如投書,記者會,說服官員,找立委,參與程序等),手上有十個同等重要的議程(agenda),最終只能有一個能前進。那一個有成果的,往往並非對社群中最弱勢者有直接幫助,而是基於議程的象徵利益大小,那往往僅利於原先已生活資源較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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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許多關切參與台灣行政決策的前行研究已發現(王孟甯,1998;李文英,2021),深具台灣特色的華人和諧反映了婦女運動進入體制的特徵與限制。婦女運動依賴男性首長對兩性和協的「尊重」,使不具衝突性的議題相當容易獲得結果;但利害衝突較大議題(如工作權積極保障)較難以在行政上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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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的看法是,先從阻力小的開始推其實就是「先尋求共識」,這就是現代政治。與越多人有關係的議題就越容易得到認同。
生活在人際真空的人是很少的,就算是直接對立的議題,也很少人不用考慮到家人朋友,跳脫性別議題來講,比如我家一堆老藍藍路,要是開戰共匪同路人要吊路燈我還得想辦法把愛我的家人藏起來,畢竟反過來他們也會為我做一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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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在地的地理不均衡分佈
都市化地區對「普世價值觀」與社運論述的接受程度較高
鄉村地區對的前現代模式,不以「先進」為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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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這不僅是先進國家/落後國家之間,而是各自國家內部分化的更激烈化,如美國大都會v.s.中南部鄉村白人、台灣的台北市v.s.南部。然而,當來自跨國的、普世進步的強制力,卻將這些差異的衝突更加激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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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大部份主流的訴求法制化組織,只會報導他地(不假思索地)推動法制化的意見,並形成一個僅由法制情況判斷當地處境落後—居間—進步的線性邏輯。反過來,左翼反對法制化(如加拿大有組織表明反對訴諸反歧視法),也只會被左翼團體所報導,你不會在伴侶盟臉書粉專看到這個”先進國家超先進團體”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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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讀這篇跟朋友討論的時候,他說太感動了吧,像教主巴特勒都背叛酷兒理論的原則時,作者還能堅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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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這段是我比較沒有聽聞的亞洲現況,讀這篇文頗有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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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經常被提及斯里蘭卡、巴基斯坦已通過免術換成的”亞洲進步象徵”;實際情況是,2018年12月底巴基斯坦舉行了跨性別遊行(所以台灣不是"亞洲第一"),抗議徒有保障法但缺乏配套與落實(有點類似剛有《原住民基本法》但全精神立法沒細則沒預算沒罰責沒申訴管道);而國內整體社會狀況並非高度都市化國家,只一個證件根本沒用,性工作、遭謀殺達數十百、愛滋感染、缺乏醫療,並未多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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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化運動相較於文化運動更容易凝聚關注與利益。
但是潛在的疑慮是,當手段變為目的,強制力可能成為不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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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在美國歐巴馬時期的跨性別保障措施(廁所法案)及其反撲力量中,也有人反省道:如果一個環境它本來就友善開放了,並不需要法律強制;若在不友善的環境施加法律強制,不僅不一定有助於邊緣群體,反倒更遭到保守反撲,更不利於在已經不利的更弱勢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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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扣連於前述全球國際都市化/鄉村激化的空間分析。並且,基於《立法技術原則》的法律思維,法律的過程必須考慮立法與社會現實的距離。若過近或幾乎完全一致,這法條本身像廢話;若過於遙遠,在實施時會有一系列社會效果(如施行資源不足、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去減損或取消了該法條當初所原先設想的良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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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大你不是左派嗎你為什麼這麼寫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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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隨著時間發展,社會運動也走向了專業化的方向。在以前左翼性別「TG蝶園」介入時,是所有人一起參與討論,並且經常沒有具體行動的結論,而是本身討論過程的擴大即是目的(所以”沒有成果”);現在,是律師、醫師、社工、教師等證照化壟斷階層替我們做決定,並且通常不是跨性別者。如果你不是證照專家,你無法參與現在的社會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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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處境的人,終究會形成不同的應對,「誰」能代言?誰最「真實」?又是一個話語權與利益分配的問題。
今天跨運把已術換證者通通綁上運動列車這件事,的確促使我反省了。1124的同婚公投之前,曾經有一種聲音,是同性戀說他們從安穩的生活被扯到聚光燈下,被攻擊得遍體麟傷,那時候我擅自認為,既然同婚是對他們有好處的,是肯定他們的權益,他們怎麼可以不支持呢?但我的確忽視了他們願不願意為了這個「好處」犧牲。「我(們)是為你好欸!」多麼可怕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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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在此我也無法(或拒絕)給出跨性別社群的”真實經驗”,即使多方立場併置也無法有效解決這困境。是的,(1)有些人全面支持、參與由法律倡導團體的議程及行動;(2)有些人全面反對社會運動,認為變性議題是融入正常社會的個人問題;(3)有些人部份支持議程,但認為應有適當審查配套,以避免社會對立;(4)有些人支持法制議程及其附加的社會關注效果,但對主事團體之長久做風未必全然贊同,諸如此類。個人立場也部份來自其所處位置,包括世代、原生家庭、教育程度、職場類型等,以及性別經歷的階段或樣態而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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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明顯地,許多社群內部保守意見,皆和因應社會汙名(stigma)所採取生存策略有關(strategy),而來自個人與社群的政治討論自當和當下社會壓力、形成相互循環關係,並非超越真空。然而,僅以法制為唯一目的的行動模式,將政策改變過程所引起的震盪、衝突予以外部化(externalities),由各個性別位置的人相互激烈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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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的主張由個體來承受衝突的結果。
而且團體的代表正當性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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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白話地說,法制行動僅需聚焦於宣傳(媒體記者會、意思意思的民氣連署、臉書發文集氣)及司法戰場的搭配;其它至於你們外面在吵什麼、對生活造什麼實際影響,跟主事團體全然無關。David Harvey(2000)早已指出非政府組織(NGO)的弔詭:經常無法代表所宣稱受服務者的利益,並且也無法/不用替其建立的政策結果付擔政治責任(accountability;若造成重大爭議事故,是法官、立法人員及行政事務官要承擔下台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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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年前就有人在困惑NGO到底有承擔甚麼責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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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在於《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與23條之間,即個人權利與”社會秩序”之調節。雖然模糊而缺乏法律明確性,但卻是確實的社會現實。其和平均狀態的日常社會狀況有相互循環的動態關係。儘管它需要一種性/性別人類學解釋才能充份說明,但我們能常識性地理解那所指涉為何,特別有關於原生男性與原生女性的衝突,在人際交往、公共空間、親密關係與再生產。儘管倡導者單方面主張來自普通男性對女性的性暴力與跨性別女性無關,但這問題仍然被包括在更大範圍的一般男女的性暴力與不平等社會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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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這段的理解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權利總是有可能產生衝突的,國家與個人之間亦同,也就是義務與權利的衝突。衝突是需要折衝跟妥協以達成一個能夠勉強接受的可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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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再則,其結果導致了,法律改變仍然需要相應的促進社會改變來配合,但後者通常低利益於組織經費取得。在缺乏社會改變情況下,訴求法律的實際結果通常是得到妥協的修正主義(compromise revisionism),其通常對於跨性別者的權益近用設下某些措施或條件(例如,心理醫師證明,法院經由主觀調查你是否適應所宣稱之性別生活),以維繫一般人想像上的安全感。難以實證證明跨性別女性和公共空間暴力之間的相關性,但也難以取消一般人所設想的未知恐懼。許多人贊同「有條件限制配套的同意」,但仔細深想,難以有任何措施能真正解決目的與手段、以及各方衡量(性別少數方人權、審查"誰是真的跨性別"、隔絕濫用與犯罪)的具體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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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妥協的方案可能是建立在無事實根據的慰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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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一段可以用作者新的噗來補足對法制化影響的看法
@romacapri - (03/25新增:更直白地說,我的觀點是,當到了法制研擬層次,其實換證等任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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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僅管立場反動,但這張圖擊中了認同身份的內在自我矛盾:究竟誰是立法運動要改善的人(畢竟”真正的變性人”通常已外觀良好、完成手術並融入社會)?若社會融入不良,僅憑一張身份證,對它的社會融入或避免衝突有何幫助(或是引起更大衝突)?如何區分未術者、一般男性犯罪者與性變態?騎劫身份範疇的矛盾難以說明,使”改善性少數”的目的手段相互不匹配。「跨性別」成為Spivak稱作的詞語誤用(catachresis),一個實際上並無明確所指的意符、卻引導了"正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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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去年開始我就感覺到許多資訊傳播上的不便。比如說我真的不認為拒術自稱跨性別就是原罪,但自稱跨性別跟要求法律上的區別對待是不一樣的。我很喜歡的美國跨女youtuber Blaire White就自承沒有動性腺手術,我還翻譯過他的影片說明原因,他的認同是TS,因為他整形追求的不是單純美麗,而是生理上的女性特徵。也有人是礙於健康而無法藉由變性的療法來治GD。我也說過我不認為跨女應該被關在男子監獄,我支持Debbie Hayton主張的:接受不同階段變性醫療的跨性別需要自己的設施,因為這是生死存亡的事情,就算多花錢也僅是基本保障。不過這延伸的問題是,相對柔弱的男性在監獄中也飽受性侵跟暴力,只保障特定身分的人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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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我拒絕回應將”跨性別”僅僅視作一個既定的(given)對象,一個尚待拯救的對象,一個受到醫療、社會報導、倡導者與學術研究者相互利益追逐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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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地,本文給出的社會運動經驗及反思,希望作為一個台灣性少少數案例,反映出台灣場域在歷史地緣、國際關係、國內政黨政治、社運部署、經社文狀況等多重交織的背景,是這些因素決定了台灣跨性別運動的呈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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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例如當解決衝突的手段日益往反歧視訴訟靠攏,在衝突仍然存在下,多方皆會以相應方式來”因應”。議程與措施需更複雜化思考,並同時思考非具體措施的文化方面。有時,我們需反思性地意識到自身出於「改善處境」或「拯救別人」的單純慾望(desire),那往往出自於自己本身,卻導向不一定良善的結果、或再製了不對稱再現結構的共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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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歧視訴訟帶來的後果。比如人資看到可能會告人的「弱勢」還要不要發面試邀請。畢竟人資的職業道德不是執行心中的社會正義,是替公司找可以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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