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arthur
87年2月16日複丈原圖記載,本案建築基地南側面臨條狀未登記地為「道」;87年11月24日實施建物第一次測量的測量原圖,基地前未登記地仍註記為「道」,且無越界建築的記載,足證測量人員在87年2月16日鑑界測量時,就測定現況道路非屬本案基地。雖國土測繪中心在96年8月17日經法院囑託檢測後,認定本案建築物有越界建築的情形,但越界建築的責任,顯難歸屬於陳訴人及後續購屋的善意第三人。雖國土測繪中心在96年8月17日經法院囑託檢測後,認定本案建築物有越界建築的情形,但越界建築的責任,顯難歸屬於陳訴人及後續購屋的善意第三人。
合法建物遭判越界建築 監院糾正中壢地政事務所 | 政治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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