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arthur
執行人員會同債權人抵達現場後,債務人不在,原木藝品等物並未放置於原預定執行處所,債權人當場表示在該民宅前方房屋,才是原木藝品存放處所,請求追加執行該屋內動產。司法事務官參考執行現場狀況兩棟房屋位於同一鐵柵門管制出入範圍內,債權人表示曾與債務人在該追加執行場所內商談,當時債務人向債權人聲稱追加執行場所內擺放原木藝品,屬於債務人所有且母親於執行中到場,也沒表示,司法事務官依現場房屋坐落狀況、債權人所提照片及雙方對話資料,形式上判斷認定該追加執行場所內物品為債務人所有,予以查封,故並無報導所稱「兒債找母還」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48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居住所」及「其他藏置物品之處所」執行法院可以檢查、啟視,查封時;如債務人或第三人認為本件執行程序有不當之處,可以依相關規定提起訴訟或聲明異議,尋求法律上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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