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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察「執法唔識法例」|要求13歲攜鮮花悼念小朋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小朋友被罰款$1500亂拋(鮮花...
//1月15日為梁凌杰逝世兩年零七個月悼念日子,一名年僅13歲的小朋友,手持白色鮮花到場,隨即引來大批便衣警員上前截查,現場警員作為執法者,竟然不熟識香港法例,要求13歲小朋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小朋友最後被帶上警車,並被罰款$1500亂拋(鮮花)垃圾。

根據香港法例第115章 《入境條例》 第17C(1)(a)條,只有「年滿15歲」的人有責任「時刻隨身攜帶其身分證明文件」

換言之15歲以下人士無法按警務人員的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不構成違反第17C(3)條下的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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