悍兔
法官罕見不承認配偶權 判駁回妻子向小三求償 | 社會 | 中央社 CNA

這件案子很值得關注
等有空我想去找找判決書
但我覺得下面這一段原告陳述以及法官見解都很值得深思

「陳女提告主張,洪女於民國108年4月至6月間,經常深夜與丈夫通電話,超出一般交友範疇及界限;洪女並於108年8月間,與丈夫在外牽手而有婚外情的情形,侵害她的配偶權,求償新台幣80萬元。」

「法官指出,法院既然不應承認「配偶權」概念,原告以被告侵害其「配偶權」為由,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均屬無據,應予駁回。全案可上訴。」
悍兔
白話文翻譯

結婚不代表你可以控制對方應該可以獨立自主的選擇權利,在對方的行為沒有對你造成實質的財產損失之下,你用配偶權來懲罰小三叫小三付錢賠償你,法官覺得不合理。

這個概念很前衛,我目前看到法界人士多認為只是個案而已,並不是通則。
悍兔
這個案子很挑戰婚姻的基本核心價值。

法律之前賦予我們婚姻的保障——這個配偶是我的法定關係,夫妻應該建構共同美滿的生活原則下,來破壞婚姻的人都該被罰。

所以文末有這一段
「法界人士說,多數承審侵害配偶權案件的法官認為,與有配偶之人通姦,是干擾或妨害他人夫妻維持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的權利,若婚外情事實明確,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法官通常會判賠相當金額的慰撫金。本案判決實屬罕見。」
悍兔
新聞看不出更具體的脈絡,等判決書出來再來看看。
悍兔
這件是正宮告小三,實務上大多都是這種類型的案子,應該負責與正宮共築美滿家庭的另一半反而很少被告。

分心太久了,先寫稿去
時起雲 ( >д<)⎠閉關魔芋
好奇法官眼中"侵害"的定義。
似乎電話聊天傳訊牽手都不算侵害?
法律無法確保人心不變,即使知道如此,還是對這判例有點訝異。
悍兔
時起雲 ( >д<)⎠閉關魔芋 : 我看到網友在討論她搞錯方向,不是要主張侵害配偶權,而是主張配偶權益(例如財產因此受損)被侵害等等
不過我覺得新聞滿片段的,前因後果不是很完整
所以還是要看到判決書比較準
悍兔
另外有看到一說法是
應該負責維護婚姻關係的是結婚雙方
會造成損害是當事人才有辦法
悍兔
呂秋遠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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悍兔
看到很多網友主張,沒有配偶權那結婚幹嘛?
我覺得這個問題很有意思
感性一點的
讓我想到之前周品均有一個談介紹男朋友給親友跟介紹老公給親友是完全不同的感覺的影片
時起雲 ( >д<)⎠閉關魔芋
悍兔 : 網友主張也挺有意思,明知難以用法律規束對方,還是仰賴外力去維繫一份不太容易永久不變且抽象的關係。
私以為婚姻這關係所保障的應該不是"不變心",而是相關民法上因身為配偶的權益,包含簽屬相關手術文件等、財產轉移、繼承、贈與等等,也牽涉到稅務。
真的跟配偶吵到要離婚,第一件事情想的不是對方變心,而是財產如何分割最有利自己。(笑)大概性格太務實了點。orz
悍兔
時起雲 ( >д<)⎠閉關魔芋 : 其實我覺得婚姻這份契約的效力不是為了要拿來懲罰破壞感情的第三者,因為會讓婚姻破碎的,還是和自己結婚的那個人。
悍兔
婚姻是從此和這個人彼此扶持幫助,所以會有相關的權力產生,我是這樣認為。

所以確實,要分開的時候,至少要保護好自己該得的,免得人(?)財兩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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