ಠ_ಠ
lynx1842
https://images.plurk.com/63Q438gzjDaWj4JfsMia1G.jpg 刑法無罪不代表民事賠償不能起訴
pizza2539
「吳佳樺認為,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的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的特定權利,因此,在前述憲法典範變遷的脈絡下,自然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的「配偶權」概念。」
newt861
也可能吿錯項目,換律師吧。
prawn7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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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
mole907
阿就離婚就好了,離婚有財產爭議再和配偶爭,不懂干外遇第三人什麼事。直接拿配偶權出來說要賠償,擺明就只是要錢吧?何況確實不知道是要賠什麼,精神損失嗎
hotdog3116
讚耶,再也不會被台男的大男人主義綁架了
pizza2539
目前可以告的是妨礙家庭。
但是要告妨礙家庭通常是因為要離婚吧?
prawn7534
看完覺得是主張錯誤被打回
換個律師吧
prawn7534
mint351: 你根本沒看完或看懂吧
wolf8654
雖然不知道詳細情況,但就目前來看對方真的該換個律師了
prawn7534
不過實務上互打已經不是新聞就是
pizza2539
mint351: 看起來提告方主張配偶不該在自己不同意的情況下「半夜通電話」、「牽手」
這是主張配偶為己所有物,應經我同意才可以進行某些行為。
法官表示,雙方為獨立個體,不能限制配偶的交友。
ಠ_ಠ
prawn7534: 看了還是沒解釋為什麼不認為這樣是侵犯權利呀?

新聞稿提到的:「刑法通姦罪規定,經司法院大法官以釋字第791號解釋闡明限制人民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性自主權,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從去年5月29日公布日起失去效力,代表我國憲法對於以婚姻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也不再強調婚姻的制度性保障。」

吳佳樺認為,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的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的特定權利,因此,在前述憲法典範變遷的脈絡下,自然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的「配偶權」概念。

這論點需要更多解釋吧?
那結婚的意義只剩生小孩?
pizza2539
ಠ_ಠ: 結婚的意義不包含生小孩。
pizza2539
如果主張第三方「侵害兩人家庭」,那提告成立的機率會比較大。
pizza2539
簡單來說:
性忠貞仍然存在,但是違反性忠貞你也是告違反義務的配偶。
第三方妨礙破壞兩人家庭,才能提告妨礙家庭,但是那不好舉證。
pizza2539
mint351: 你不擁有某人,不代表某人對你沒有義務
pizza2539
某人違反義務,是告違反義務的某人,不是告造成某人違反義務的第三者。

看起來提告對象也錯了
corn4717
pizza2539: 了解 簡單來說 把人妻人夫有事的是人妻人夫
當小三小王純交往 可以不用賠
lemon4660
刑法通姦罪除罪化是不想民事的東西一直來占刑事的資源
阿配偶權不能無限上綱到禁止異性通話、交友這樣吧
corn4717
lemon4660: 結了婚還可以像單身一樣交可以牽手的朋友齁CP值真高,結婚原來這麼棒
各位不交起來的都太浪費了
giant3863
固然配偶權是不能無限上綱到禁止與異性通話、交友,這透過對配偶權進行權利內涵的限縮解釋就夠了。不需如這個109原訴41是直接把配偶權,用「憲法典範變遷」這個說法直接否定掉。
何況這個「憲法典範變遷」(制度性保障➡️自主決定保障),是不是有否定掉婚姻關係中的忠誠義務,乃至否定掉「基於合法之配偶身分所衍生的權利義務關係」?這本身就是一個很需要討論的問題。
再者,該判決指出的所謂「憲法典範變遷」,即婚姻制度性保障轉為婚姻關係中之自主決定保障,這在邏輯上是否為析取(disjunction)關係,本身就是一個值得深入討論到地方。
至少,初步來看,制度性保障的目的與維護自主決定權並無本質上的不相容或是衝突,這在憲法中對於地方制度的討論其實就很明顯。而何以判決會認為這兩者存在否定性的範式變遷?其論理並未充分,讓人難以信服。
pizza8938
我是覺得這法官很恐龍啦
基本上到牽手就已經逾越正常的交友範疇了
但說真得原告該換律師了,這律師爛的可以
pizza8938
覺得最大得癥結點應該是用錯法條
那律師是用184前段,但翻了一些文章提到的判決都是用後段
pizza2539
pizza8938: ???
giant3863
pizza8938: 侵害「配偶權」可以用§184I前段+§195I&III,實務上也有判決。
184I前後段怎麼用,這個釋義學問題是可以討論的。不過現在的問題是法院直接認定沒有配偶權這回事,所以原告根本沒有權利被侵害。可說是完全跟現行實務與學說衝突,大部分法院判決在這個方面都是從存在配偶權去著手的。
若按照這判決操作,就出現了另一伴跟人發生超友誼關係,到底是「侵犯權利」,還是「受到損害」的問題。「侵犯權利」相對比較容易解決,也比較合乎整體法秩序,因為只要是具有合法配偶的身分,就會出現基於這個身分而來的權利與法律關係,這在民法當中很普遍。
若是「受到損害」則必須具體去審酌原告的「哪個利益」被小三的故意行為所損。在這類案件上就變成完全不同的舉證方式…
這樣原告元配有沒有機會贏?我看更難說…
ಠ_ಠ
giant3863: 請問侵犯權利和受到損害的區別該怎麼區分呢?
有點不懂這兩個的差別在哪裡
pizza8938
giant3863: 原來如此,這樣看來也不是律師的錯
而是法官本身的心證問題
giant3863
ಠ_ಠ: 這裡的權利可以簡單理解為受法律保護或承認的利益、資格或關係,而在前述範圍之外、具有法律上意義的好處就是利益(也可以說是一般法益)。
在這個案子來說,可能利益就是「婚姻和諧美滿」,而這在訴訟就會是一個眉角。所以把這個問題放到利益去談的這種處理方式是不是比較能夠保障「配偶」(無論男女),坦白說我很懷疑。
giant3863
不過換個角度來看,從之前墮胎需不需要配偶同意這件事情的討論來看,很多人其實都覺得配偶權這種東西不怎麼重要而且是父權支配的產物。
所以法院裡頭有人開始一步步解構配偶權,搞不好不是壞事呢。XD
ಠ_ಠ
giant3863: 哈哈抱歉我資質駑鈍還是無法理解
我應該問若是照這個新聞的法官解釋的,婚姻受法律保障的權利有哪些?這些權利受到侵犯跟受到損害不是一樣意思嗎
ಠ_ಠ
fairy2527: 主要是承giant旅人的脈絡喔
我疑惑的重點其實是
侵犯權利跟受到損害 到底有什麼差別
特別先問有哪些權利,可以讓我比較好想情境來理解這兩者的區別
pizza8938
我倒是比較傾向維持配偶權就是
畢竟婚姻在法律上是契約關係
既然是契約,那會帶來權利與從權利衍生的義務
配偶權就是自婚姻契約而得到的權利
破壞在婚姻契約所享受到的權利
那自然要付出相對應的違約金
當然不一定是單單在財產上的
不過倒是要降低離婚的門檻
有一方要離婚硬要留對方也對彼此不會比較好
giant3863
ಠ_ಠ: 那個法官其實沒有解釋婚姻受保障的權利。但通常就是你在法律上看到的那些。在這些權利之外,雖然沒有明文,但與婚姻關係、婚姻生活相關連的,基本上就可以被配偶權這個概念吸納,比如說這個案件涉及的忠誠義務。
所以如果當配偶權這個框架不存在,用184I後段處理,就變成法院要考量系爭案件中的行為是損害了什麼利益?利益內容具體來說是什麼?尤其184I後段來說,還要檢討侵權行為人的故意,以及行為是否違反善良風俗等等。
為什麼說法院考量?因為所謂的法院考量就是法院如何形成心證,這也就是訴訟上律師要去爭取、說服法院的地方,是舉證的地方。民訴的關鍵概念就在舉證。
所以不要看新聞覺得反過來舉證利益受損很容易,放到具體案件上要通盤考慮的因素其實也沒比較少。也因為沒有如此單純,才會累積出某些人上節目、受採訪時的談資。
pizza8938
其實也不是只有民訴,應該說任何訴訟的關鍵都在舉證環節
畢竟[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pizza8938
giant3863: 不過那個某些人的談資,我不太清楚是指?
giant3863
pizza8938: 沒有指什麼,只是想說這東西並不單純,所以產生的結果也就形形色色,甚至光怪陸離。而這些結果就會變成人家在節目上、受訪時會拿出來說的資料。也可能變成二十一世紀侏羅紀公園的劇本題材。
pizza8938
原來是這樣,
一時想不到對應的例子就不了解是指甚麼東西
就像是當年強姦罪不能罰女生強姦男生一樣蝦的案子
導致後來的修法改性交一樣離奇的真實的情節嗎
pizza8938
然後就被傳能女生強姦男生無罪這樣子詭異的情節之類的(X
比較知名的應該是[法院認證]這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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