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1號釋憲案 歷史建築土地為第三人未補償違憲 | 社會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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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莊慈祐宮是土城普安堂所坐落土地的所有權人,普安堂於民國100年及105年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將寺廟指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經新北市文化局審議後決議將普安堂登錄為歷史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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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規定一及三關於歷史建築登錄部分規定,其中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情形,未以經土地所有人同意為歷史建築登錄要件,尚難即認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惟上開情形之土地所有人,如因定著於其土地上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被登錄為歷史建築,致其就該土地原得行使之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受到限制,究其性質,屬國家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財產權遭受逾越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之損失,而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國家應予相當補償。系爭規定一及三構成對上開情形之土地所有人之特別犧牲者,系爭規定二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上開土地所有人相當之補償,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文資法妥為規定 釋字第81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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