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arthur
原 告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朱家崎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德榮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393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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