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the term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shall mean any distinction, exclusion or restriction made on the basis of sex which has the effect or purpose of impairing or nullifying the recognition, enjoyment or exercise by women, .....
....,irrespective of their marital status, on a basis of equality of men and wome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in the political, economic, social, cultural, civil or any other field.
為本公約的目的,「對婦女的歧視(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一詞系指基於性別( basis of sex )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其婚姻狀況如何,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得到承認、享有或行使這種區別、排斥或限制, 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領域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平等議程在以後的十四條中具體規定。《公約》在其方法中涵蓋了婦女狀況的三個方面。對婦女的公民權利和法律地位作了非常詳細的論述。此外,與其他人權條約不同,《公約》還關注人類生殖的層面( dimension of human reproduction)以及文化因素對兩性關係(cultural factors on gender relations.)的影響。
除民權問題外,《公約》還主要關注婦女最關心的一個問題,即她們的生殖權利(reproductive rights)。序言定下了基調,指出「婦女在生育中的作用不應成為歧視的基礎」(the role of women in procreation should not be a basis for discrimination)。
歧視與婦女生殖作用之間的聯繫是《公約》中一再關注的問題。 The link between discrimination and women's reproductive role is a matter of recurrent concern in the Convention.
5. Although the Convention only refers to sex-based discrimination, interpreting article 1 together with articles 2 (f) and 5 (a) indicates that the Convention covers gender-based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The term “sex” here refers to biological differences between men and women.
The term “gender(社會性別)” refers to socially constructed identities, attributes and roles for women and men and society’s social and cultural meaning for these biological differences resulting in hierarchic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women and men and in the distribution of power and rights favouring men and disadvantaging women.
This would mean that identical or neutral treatment of women and men might constitute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if such reatment resulted in or had the effect of women being denied the exercise of a right because there was no recognition of the pre-existing gender-based disadvantage and inequality that women face
跨性別 免術換證
倡議、起草聯署信可引用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來源:行政院性平會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法規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the term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shall mean any distinction, exclusion or restriction made on the basis of sex which has the effect or purpose of impairing or nullifying the recognition, enjoyment or exercise by women, .....
為本公約的目的,「對婦女的歧視(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一詞系指基於性別( basis of sex )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其婚姻狀況如何,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得到承認、享有或行使這種區別、排斥或限制, 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領域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只看第一條明確定義,CEDAW作出的婦女權利,都是基於生理性別( basis of sex )
歧視與婦女生殖作用之間的聯繫是《公約》中一再關注的問題。
The link between discrimination and women's reproductive role is a matter of recurrent concern in the Convention.
《公約》序言指出了這種相互關係,強調"為了實現男女的充分平等,需要改變男子的傳統作用以及婦女在社會和家庭中的作用"。因此,締約國有義務努力改變個人行為的社會和文化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定型任務的偏見、習俗和所有其他做法"(第5條)
序言大概說明了公約起草的背景跟思路,不只公民權還有生殖與歧視方面的連結
全文可以看台灣的國內中文版法案(2010通過)
締約各國應承擔在所有領域,特別是在政治、社會、經濟、文化領域,採
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證婦女得到充分發展和進步,以確保
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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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與「自我認同為女子的男子」在法律上應有相同的人權與基本自由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婦女在教育方
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特別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保證:
(d)領受獎學金和其他研究補助金的機會相同;
(g)積極參加運動和體育的機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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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與「自我認同為女子的男子」在領獎學金和體育部分應享有平等的權利
1.締約各國為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而採取的暫行特別措施,不得視
為本公約所指的歧視,亦不得因此導致維持不平等的標準或另立標準;
這些措施應在男女機會和待遇平等的目的達到之後,停止採用。
2.締約各國為保護母性而採取的特別措施,包括本公約所列各項措施,不
得視為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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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視男女於生理機能不相同、生育能力連帶的歧視性政策,為了婦女平等機會與權利而衍生的補償措施、區別措施,乃是為了實質上平等,非齊頭式平等
對捐款各團體有疑義的也可以看完他們的書面回覆是否認真,來考量是否持續性捐款。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4次國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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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6頁
16.24為保障雙性人及跨性別者權益,行政院2017年由政務委員召開「性別變更認定要件法制化政策方向之建議報告」會議,請行政院性別平等處督導各部會檢視各式文件表單、盤點法令規範。2018年召開研商「盤點現行法令及身分證等文件增列第三種性別選項」會議。2020年召開「研商性別變更認定要件法制化政策方向會議」,決議略以性別變更登記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規劃委託研究,提出法制化建議及草案,內容包含性別認定及性別變
更認定要件、認定程序、變更性別者權利義務及身分關係等,並比照反歧
視法草案委託研究模式,朝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方向規劃,預計將於
2022年1月完成。【性平處】
為促進公務人員及社會大眾認識多元性別者的處境,「CEDAW 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2010年-2023年)」納入多元性別權益保障課程,並建置「多元性別權益保障」教材5門(多元性別相關人權公約及一般性建議、認識同性戀、雙性戀及其處境、認識跨性別及其處境、認識陰陽人/雙性人及其處境、多元性別法律權益及反歧視等教材全文電子檔登載於網頁供瀏覽下載,並印製成冊寄送各政府機關)及數位課程1門,供各機關訓練運用。拍攝
「多元性別宣導影片-XX 的房間」,並將各部會及地方政府相關宣導納入
性平考核指標,鼓勵推動。【性平處】
>CEDAW 第3次國家報告國外專家建議事項回應情形對照表
實際上的不當運用。在 CEDAW 法理中,公約提及基於性的歧
視,但亦涵蓋對女性基於性別的歧視。「性」意指男女生理上
的差異;「性別」意指社會建構的男女身分、歸屬和角色,以
及社會賦予這些生理差異的社會文化意義,導致男女之間的階
層關係以及權力和權利的分配有利於男性而不利於女性。
號一般性建議統一所有法律和政策文件用詞,並促進對「性」與「性別」正確、一致之認知。
摘錄:
第四十七屆會議(2010)第 28 號一般性建議: 號一般性建議:締約國在《公約》第 2 條之下的核心義務
CEDAW第1號至第37號一般性建議(中文繁體版)
這裏的「性(sex)」指的是男性與婦女的生理差異。
而「性別(gender)」指的是社會意義上的身分、歸屬和婦女與男性的作用,以及社會對生理差異所賦予的社會和文化含義,正導致男性與婦女之間的等級關係,亦造成男性在權力分配和行使權利時處於有利地位,婦女則處於不利地位。
WHRC官網上,CEDAW中有關gender的敘述應該是來自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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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看聯合國官網英文版
Treaty bodies Download
The term “sex” here refers to biological differences between men and women.
結束轉錄第28號一般性建議
「性」與「性別」的意義與運用
1.1 2020年經邀集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及專家學者召開會議討論確認,中文「性別」包含生理及社會性別之意涵,無須修正相關中文法規用語,僅需檢視法規英譯之正確性。此外,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已依 CEDAW 及第28號一般性建議之意旨,製作相關法規英譯原則,並上網公開涉及「性」與
「性別」之中英文名詞對照表,請各部會就所主管法規進行檢視,並將檢
視結果提供各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委員確認。2021年邀集有不同意見之
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委員及專家學者討論各部會檢視結果,並進行英譯
原則之確認。未來涉及「性」與「性別」之法規英譯將參照上述英譯原則
及對照表辦理1。【性平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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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明定性別平等之原則與消除性別歧視之國家義務,並透過《性騷
擾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相關法規之訂修,強化禁止歧視措施與相關裁罰,落實性騷擾、性霸凌、家庭暴力、性侵害、性剝削及新興數位/網路性別暴力等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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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自己說中文法律定義「性別」=sex+gender阿
申請釋憲就等於從定義上竄改文字定義了
ㄇㄇㄇ不是說第四次會議上就在吵架了
也被包含再婦女權利CEDAW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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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女性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法律
3.1 2019年完成「我國是否應制定綜合性反歧視法及立法建議」委託研究案,行政院評估制定一部統整之《反歧視法》或《平等法》,並規劃後續將納入「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及於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持續研議。行政院刻正規劃增設人權處,研擬《平等法》將納入該處之任務職掌,預訂於2024年完成該法草案。於《平等法》完成前仍持續督促各部會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性別影響評估、性別統計、性別預算等,並以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申訴信箱受理民眾申訴,民眾可藉由網路或紙本進行申訴。
再第3次國家報告中,外部審查專家就已經自動把「跨性別女」納入女人的群體範疇作敘述,並沒有符合女性性別(sex+gender都符合)狀況
(考量到在外國self ID情形,不使用跨女(已完成手術)而是用「有女人性別認同的男人」描述比較準確)
46. 審查委員會擔心校園中會繼續發生性騷擾、性侵害和性霸凌,尤其是針對女孩、身心障礙、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雙性人及外國籍學生等。
47. 審查委員會敦促政府強化政策措施和教育計畫,以防止校園性騷擾、性侵害和性霸凌。審查委員會建議定期調查與分析,並採取聚焦且客製化的積極政策措施解決問題,特別著重防治對女孩、聽覺和聲語功能缺損者及智能障礙者,以及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雙性人和外國籍學生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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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節錄聯合國原始原件的重點就在第一條,婦女權利(basis of sex)
因為行政院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英文版)》施行法內,翻譯內容時全篇用字都使用「gender」而未提到sex,而「sex的不同」造成的不平等歧視,是(CEDAW)原始文本的重要立論基礎
1.同婚與姻親關係、家暴法關係
2.訴求同婚收養無血緣子女
3.訴求代理孕母法案。無道德疑慮女同應先適用。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
>校園內遭受到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調查屬實件數及被害人統計,其
中的女性是否包含跨性別女性?若無請明確列出,若有包含請列出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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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性別sex是秘密的人統計不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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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確列出多元性別者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總通報人數,並且未見針對多元性
別者遭受到親密暴力有實際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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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想請他定義多元性別,跟紐約一樣問卷的性別欄位有十幾種嗎? -----
沒有提到跨性別,書面報告相當正式,主要在未成年懷孕及性侵害防治救援人力檢討這一塊
針對國防部並未報告LGBT族群受性騷擾性侵害這塊,認為應是環境不友善,造成統計上零數據,認為不應強行讓當事人出櫃,還建議刪除此項目,。
比起要求國防部統計出LGBT受害人數的同志諮詢熱線,表現的更為當事人著想
發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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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國內部分人士自創之「多元性別」一詞已造成政策混淆。
在消歧公約(CEDAW)第三次國家報告之國際審查會議中,多個民間團體提案,要求政府在概念上和用法上採取消歧公約(CEDAW)對於「生理性別(sex)及「社會性別」(gender)之定義,勿以意義不明確的「多元性別」取代消歧公約中的「女」、「男」,得到國際審查委員會充分的理解和認可。
……
只是將認知和定義問題簡化為名詞中翻英有誤差,決議由性平處做出一份名詞中翻英的對照表,(但未同時提供英翻中對照表,)
結果將國際委員所稱的"sex and gender"中的”sex”完全消除了,統一將所有法規和公文中的性別都翻譯為gender”,也就是消去生理性別,只有社會性別。
前,廣納民間團體及國際審查委員會的意見及時做出修正,真正落實民主與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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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顧教授拍手拍手拍手
也是在抗議性平處混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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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各項文件之[性別]一詞一向皆指生理性別,[性別]一詞在中文的意涵,即以生理的[性]來分類的類別。所以,在我國「性別」一詞原來就是指[生理性別]。
Gender 為新的概念,依據 CEDAW 是指社會基於生理性別所賦予的意義,所以正確翻譯應為[社會性別]。
……
性別一詞定義清楚,並「不表示」在性別平等中排除 LGBT 族群,而是讓政策執行時,各能確保各族群不被忽略,確保 CEDAW 所重視的婦女權益有充分被保障。將概念區分清楚,不論在政策執行上或是教育推動上才不會造成各自解讀的亂象。
……
請行政院停止使用「多元性別」一詞。
「多元性別」一詞從未於我國法令中明確定義,行政院提供的翻譯對照表也沒有此名詞。身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應該使用法令有名確定義之用詞。
……
法規時最重要的就是「定義」,不管什麼法規,定義不清會為整部法規帶來漏洞
意見書看到目前寫最認真最多最詳細的一位,還有驗算數據
抗議sex與gender混淆,認為不應使用定義不清的「多元性別」而是更明確的「LGBT」族群
行政院文書不應使用定義不清的「多元性別」而是更明確的「LGBT」族群
(1)CEDAW 是消除對婦女與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此點卻完全沒有提
及如何消除媒體中對「婦女」之錯誤刻板印象。請補充並具體說
明「平面媒體兒少新聞識讀推廣」與「兒少新聞妙捕手」網站性
別新聞專區,對於「促進『女性』之平等及尊嚴」與「導正對
『女性』的負面標籤與形容」所採取的媒體行動為何?
(2)請具體說明「導正對少數性別族群的負面標籤與形容」
這也是滿多人反應的現象,開頭是CEDAW消除婦女一切歧視,然後後面具體政策在講性少數推廣,婦女歧視的消除在其過程中消失了,已經很平等不需要推動政策?
主要關注色情影像報復犯罪跟數位職場天花板
全部團體書面意見都看完了
沒有伴侶盟(大聲)
轉錄完畢
座談會是今年十月多的時候
會議記錄還沒放上網路
今年五月公布初稿,七月截止書面意見,十月座談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