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
[翻譯][倡議團體]
最近看到推特上在有人在簽署這個
Women's Sex-Based Rights
全球婦女基於性別的權利宣言

摘錄翻譯一下官網內容

其宣言,主要重申跨性別運動及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fity)不能破壞婦女的權利。

各國網友或企業都可線上簽屬,其宣言提供多國語言,還有中文繁體翻譯,適合要寫連署信給立委的、留待下次集氣用的各位參考引用。

英國通過跨性別免術換證十幾年後現在在幹嘛
跨性別
[K].
支援多種語言
Declaration on Women's Sex-Based Rights - Women's Hu...
以下google機翻+手動修正
sex=性別/生理性別
gender=性別氣質/社會性別
[K].
關於我們

婦女人權運動(WHRC)是一群來自世界各地的志願女性,致力於保護女姓基於性別的權利(sex-based rights)。我們的志願者包括學者,作家,召集人,活動家和健康從業者,旨在代表人類女性經歷的全部廣度。

《Declaration on Women's Sex Based Rights 婦女基於性別的權利宣言》是由WHRC的創始人創建的,旨在遊說各國保持基於生理性別(sex)而不是"性別氣質(gender)"或"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ty)"來保護婦女和女孩的語言。
[K].
宣言起草人為三位女性
官網上有個人簡歷
[K].
宣言摘要
我們重申婦女和女童基於性別的權利(sex-based rights)

我們重申,母性是女性獨有的。
我們重申婦女和女孩的身體和生殖完整權,並反對通過代孕和相關做法剝削她們。
我們重申婦女享有見解和言論自由、和平集會和結社以及政治參與的權利。
我們重申婦女在體育運動中公平競爭的權利。
我們重申必須結束對婦女和女童的暴力,並保護兒童權利。

我們反對在法律、政策和社會實踐中用「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ty)」取代「生理性別(sex)」而對婦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的歧視。
[K].
本宣言重申聯合國大會1979年12月18日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中規定的基於性別的婦女權利。

-----
註:
台灣2010年也有將CEDAW公約納入國內法,每四年開會檢討,行政院性平會有不少開會資料
[K].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要求簽署國頒布政策,摒棄基於性別(sex)的陳規定型觀念,以及基於性別比另一種性別更好或更壞的觀念的偏見和習俗。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確認「性別氣質(gender)」是指社會認為適合任何性別(sex)的角色、行為、活動和屬性。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申明,「性別氣質(gender )」是社會建構、學習和表現的,而不是與生俱來的或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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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第一項確定
第二三項存疑,但我還未查證完畢,因為CEDAW是1979年通過的,那時候可能還沒流行跨性別話題?而且台灣明文國內法,全篇明文都用「男女」二詞並未提到跨性別。
[K].
然而,聯合國最近在其文件、戰略和行動中將“性別(sex)”改為“性別氣質(gender)”。 “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ty)”的概念已被納入許多有影響力的國際人權文件。這損害了婦女基於性別的權利和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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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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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言全文有各大語種翻譯,看到有中文翻譯(繁體)真的太感動了
PDF檔案下載連結
https://www.womensdeclaration.com/...
[K].
以下直接轉貼pdf中文版本內容,有些不通順處並未修正。
另外宣言針對外國跨運破壞社會狀況起草,對台灣不一定適用,很多情況台灣還沒開始上演
[K].
pdf內容註明是2019年寫的宣言
摘錄

“婦女”在法律和政策的定義

“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ty)”的概念被⽤來挑戰個⼈根據性別界定⾃⼰,以及根據性別⽽不是"性別認同"界定性取向的權利。

⼀些⾃稱有⼥性‘性別認同’的男⼈希望
被法律和政策承認為⺟親。他們希望歸于⺟親的類別和⼥同性戀的類別。
將⾃稱有⼥性‘性別認同’的男⼈歸于這些類別將會嚴重威脅所有這些類別
的意義。

因為這將否認⼥性、⼥同性戀和⺟親的⽣理基礎。若婦⼥無法准確描述⾃⼰的性別,他們無法挑戰基于性別(sex)的歧視。
[K].
摘錄
第⼆條

重申⺟親的本質是⼥性專有的。

各國應確保“⺟親”⼀詞,以及其他傳統上⽤以指代婦⼥基于性別的懷孕和⽣育能⼒的詞,提及⺟親、⺟性時,繼續被⽤在憲法、⽴法、提供孕産服務和政策⽂件。“⺟親”⼀詞的含義不得更改為包括男⼈。
[K].
第三條

重申婦⼥和⼥孩對身體與⽣育的⾃主權
各國應認識到,諸如強迫懷孕以及由于“代孕”⺟性⽽做的婦⼥⽣育能⼒的商業性或利他的剝削等有害做法,是侵犯⼥孩和婦⼥的身體和⽣育⾃主權的,是基于性別的歧視的形式,應被消除。
[K].
第四條

重申婦⼥的⾒解⾃由和表達⾃由的權利
各國應維護婦⼥有權在不受幹涉的情況下表達意⾒,以及婦⼥的表達⾃由的權利。

這應包括⾃由交流有關“性別認同”的想法,⽽不受到騷擾、起訴或懲罰。
[K].
第五條

重申婦⼥的和平集會和結社⾃由的權利
各國應維護婦⼥的和平集會和⾃由與他⼈結社的權利。這應包括婦⼥和⼥孩的權利根據其性別結社或組織,以及⼥同性戀者的權利根據其共同的性取向結社和組織,並且不包括「⾃稱有⼥性‘性別認同’的男⼈」。
[K].
第五條

重申婦⼥的和平集會和結社⾃由的權利
各國應維護婦⼥的和平集會和⾃由與他⼈結社的權利。這應包括婦⼥和⼥孩的權利根據其性別結社或組織,以及⼥同性戀者的權利根據其共同的性取向結社和組織,並且不包括「⾃稱有⼥性‘性別認同’的男⼈」。
[K].
第六條

重申婦⼥基于性別的政治參與的權利

為改善婦⼥取得選舉權、參加選舉的資格、參與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執⾏、擔任公職,履⾏任何因公任務以及參⾮政府組織和與公共和政治⽣活有關的協會⽽特別采取的措施,應以性別為基礎,不應包括⾃稱有⼥性‘性別認同’的男⼈,從⽽歧視婦⼥。
[K].
第七條

重申婦⼥積極參加運動和體育的機會與男⼦相同的權利。

各國應確保為⼥孩和婦⼥提供參加單⼀性運動和體育的機會。為確保婦⼥和⼥孩的公平與安全,由于是性別歧視的形式,應禁⽌⾃稱為⼥性‘性別認同’的男⼈和男孩進⼊為婦⼥和⼥孩安排的團隊、⽐賽、設施或更⾐室。
[K].
第⼋條
重申有必要消除對婦⼥的暴⼒⾏為

【各國有義務】采取促進遭受暴⼒的婦⼥以及其⼦⼥的安全和身⼼康複的適當措施。為婦⼥和⼥孩提供安全、隱私和尊嚴,這些措施應包括給他們提供單⼀性服務和實際空間。

單⼀性服務不僅應包括為遭受暴⼒的婦⼥和⼥孩提供的專⾨服務,例如強奸⽀持服務、專⾨的保健設施、專⾨的警察調查設施以及為逃離家庭暴⼒或其他暴⼒⾏為的婦⼥和兒童提供的避難所,單⼀性服務還應包括所在其中促進婦⼥和⼥孩的⼈身安全、隱私和尊嚴的其他服務。其中包括監獄、衛⽣服務、醫院病房、戒毒康複中⼼、無家可歸者的住處、廁所、淋浴間和更⾐室以及個⼈居住或可能處于脫⾐狀態的任何其他封閉空間…

這些設施不應包括「⾃稱有⼥性‘性別認同’的男⼈」。
[K].
【各國應承認】針對對婦⼥的暴⼒⾏為的准確研究和數據收集要求,認別暴⼒犯罪者和受害者必須以性別為基礎⽽不⽤“性別認同”。

【各國應承認】婦⼥和⼥孩有權准確描述對她們實施暴⼒的⼈的性別。

警察、國家檢察官和法院等公共機構不應將以‘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fity)’⽽不⽤性別(sex)來描述暴⼒犯罪者的義務強加給暴⼒受害者。
[K].
第九條
重申有必要保護兒童的權利

各國應認識到,針對兒童進⾏“性別重置治療”的醫學干預措施,亦即使⽤
⻘春期抑制激素、跨性別激素和⼿術,不利于兒童的最的⼤利益。兒童的發育能⼒不⾜對此類醫療干預措施給予充分、⾃由和知情的同意。

此類醫療幹預措施對兒童的身體或⼼理健康具有⻑期不利影響的⾼⾵險,並且可能導致永久性不利後果,例如不育。

各國應禁⽌對兒童使⽤此類醫療干預措施。
[K].
…………
PDF轉載完畢
官網上有更多A4一頁宣言之類的樣板信版本(英文版)
還有更多資源有空再來翻
[K].
有些常見的FAQ摘錄
FAQs - Women's Human Rights Campaign
>宣言抹去了跨性別者
Ans:以生理性別為基礎,肯定女性的人權不能消除(erase)任何人

>WHRC及宣言認為跨性別不應存在
Ans:該宣言確實認為,在討論婦女人權的背景下,具有女性性別認同的男人不應被包含在女性類別,說這會導致任何人不存在是不合理的滑坡。
[K].
>女人權利跟跨性別者權利之間沒有任何衝突
Ans:該宣言非常清楚指出二者之間的衝突。
例如將暴力性犯罪者安置在女子監獄中,將具有女性性別認同的男人納入女子組體育比賽
[K].
>WHRC宣言是反跨(anti-trans)恐跨(transphobic)
Ans:本宣言沒有對具有女性性別認同的男人作出任何侮辱。只是在不威脅婦女人權權利情況下,他們不能被包括在與婦女人類別中,這可能讓他們感到不舒服,但這不是恐跨症。
[K].
>WHRC是怪物/法西斯/仇恨團體
Ans:對於尋求基於性別權利的女性來說,這並沒有什麼可恨的。這可能讓一些男人覺得不舒服,但稱呼女性權主義者為怪物/法西斯是一種過度反應
[K].
[K].
1979(民國6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並在1981(民國70)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
[K].
我國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行政院爰於2006(民國95)年7月8日函送公約由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於2007(民國96)年1月5日議決,2月9日 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為明定CEDAW具國內法效力,行政院於2010(民國99)年5月18日函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經立法院2011(民國100)年5月20日三讀通過, 總統6月8日公布,自2012(民國101)年1月1日起施行。
有國內法效力
[K].
補充WHRC官網第二三條: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確認「性別氣質(gender)」是指社會認為適合任何性別(sex)的角色、行為、活動和屬性。
的來源應該是第四十七屆會議(2010)第 28 號一般性建議
CEDAW第1號至第37號一般性建議(中文繁體版)
@K301 - [搬運中] #跨性別 #免術換證 倡議、起草聯署信可引用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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