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
@ironyaria2
Sat, Nov 27, 2021 5:41 PM
Sat, Nov 27, 2021 5: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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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侶盟/跨國跛行婚/新加坡]
跨國同婚小C、美蘋爭在台登記 法院准了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2人委任律師、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創會理事長許秀雯也說,2人在澳洲結婚,婚姻「形式要件」應依舉行地法即澳洲法為準,「實質要件」則應依住所地法也就是台灣法律為準,既然2個要件都已成立,台灣應准許2人登記結婚。
〖丁】
@ironyaria2
Sat, Nov 27, 2021 5:43 PM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1號原告李欣欣等被告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間戶政事件新聞稿-司法院全...
〖丁】
@ironyaria2
Sat, Nov 27, 2021 5:44 PM
Sat, Nov 27, 2021 5:44 PM
北高行認為
結婚登記只是一種戶籍行政行為,乃一國統治權之展現,僅須遵循本國法令,不受外國法拘束。所以,戶政機關對於當事人結婚登記之申請,原則上僅有形式審查權,亦即戶政機關僅須審查申請者是否符合戶籍法及施行細則所定結婚登記申請要件,以及申請者依據法令所提出之文件形式為真正即可,不用實質審查婚姻之成立及生效要件,在涉外婚姻事件更不必審查當事人準據法,只要當事人依據法令所提出之文件形式為真正,且符合戶籍法及施行細則所定結婚登記申請要件,戶政機關即有為結婚登記之義務。
〖丁】
@ironyaria2
Sat, Nov 27, 2021 5:54 PM
←照這說法,以後重婚的也不能實質審查了耶
LandS·FEniX
@littleandsmall
Sat, Nov 27, 2021 6:09 PM
法院在濫用司法權⋯⋯
涉外民事法根本被無視😶
如果戶政機關不審查
難不成還要等到出問題了全部去法院吵?
(原來法院覺得業績太差想衝業績嗎)
『太清』☯肆龍子.負屭
@wiber9155
Sat, Nov 27, 2021 6:14 PM
太司法能動了吧
解小司☂
@photoshop2009
Sun, Nov 28, 2021 12:15 AM
我覺得這太微妙了 就算我支持同婚但我不支持這種形式....
X Lɪɴʟᴜᴏ
@xiya
Sun, Nov 28, 2021 1:25 AM
Sun, Nov 28, 2021 1:27 AM
〖丁】
: 糾正一下下
重婚本來就不是戶政機關必須審查的
就算戶政機關做了登記,重婚就是無效當事人之情也是可能犯罪
(但也有前婚本來就有離婚意思的例外等等條件)
覺得也不是司法機關做的判決有問題,而是台灣現在的法規確實就是長這樣喔
只是可能有的人現在才看到而已
〖丁】
@ironyaria2
Sun, Nov 28, 2021 2:47 AM
X Lɪɴʟᴜᴏ
: 但跨國婚姻以前是要提供證明沒有重婚的吧
風兒與翅膀( ´ ▽ ` )
@isaacwinston
Sun, Nov 28, 2021 3:47 AM
法律寫的不同意,找幾個律師繼續打官司,不然就提公投啊
エオルゼアの冒険者
@kagawarei
Sun, Nov 28, 2021 6:04 AM
那個澳門的紅甲先闖關成功,這次是新加坡的,北高在衝三小???跨國同婚有爭議也沒達成共識一直偷渡搞生米煮成熟飯,還有這兩國都是共產國際陣線的,除了輕放通共的匪諜還搞這些,國安法首先司法界該清理這群黨國進步共諜
X Lɪɴʟᴜᴏ
@xiya
Sun, Nov 28, 2021 8:57 AM
Sun, Nov 28, 2021 9:02 AM
aleonayagami
: 當然怪政府啊,法規都是政府跟立法院弄出來的
法官這個判決就是根據他們搞出來的法規走啊,然後對啊,不同意就是繼續上訴,弄到最後公投或是給政府機關和民代壓力去修正法規啊
這樣懂?
〖丁】
: 還有你說的提供證明,對啊,還是要啊,就是那些規定內的必要文件啊
以前到現在除非戶政機關一眼就能辨識那是假文件或是沒有的程度,人員本來就是只能檢查看到文件齊全而已。並沒有改變。
文件是否有哪裡不對,主要責任在遞交這些文件的人。而政府機關沒有其他你期望的驗證SOP等等的,就是怪政府沒錯啊
我要講的本來就只有北高這樣判,是因為法規現在就一直都長這樣。
〖丁】
@ironyaria2
Sun, Nov 28, 2021 9:00 AM
台灣無論是異性婚姻還是同性婚姻,一直都是不允許跛行婚的。這跟同婚專法不應該有什麼關係。
暱稱@刷噗要喝水
@loki410018
Sun, Nov 28, 2021 9:45 AM
法律在制定的時候通常是考慮當下的時空背景,後面碰到當年沒想到的問題才會更改修法立法或廢除
只能說就是讓伴盟堅強的法律團隊找到空子鑽,後面就是立委跟立法院的工作了(修法或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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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只是一種戶籍行政行為,乃一國統治權之展現,僅須遵循本國法令,不受外國法拘束。所以,戶政機關對於當事人結婚登記之申請,原則上僅有形式審查權,亦即戶政機關僅須審查申請者是否符合戶籍法及施行細則所定結婚登記申請要件,以及申請者依據法令所提出之文件形式為真正即可,不用實質審查婚姻之成立及生效要件,在涉外婚姻事件更不必審查當事人準據法,只要當事人依據法令所提出之文件形式為真正,且符合戶籍法及施行細則所定結婚登記申請要件,戶政機關即有為結婚登記之義務。
涉外民事法根本被無視😶
如果戶政機關不審查
難不成還要等到出問題了全部去法院吵?
(原來法院覺得業績太差想衝業績嗎)
重婚本來就不是戶政機關必須審查的
就算戶政機關做了登記,重婚就是無效當事人之情也是可能犯罪
(但也有前婚本來就有離婚意思的例外等等條件)
覺得也不是司法機關做的判決有問題,而是台灣現在的法規確實就是長這樣喔
只是可能有的人現在才看到而已
法官這個判決就是根據他們搞出來的法規走啊,然後對啊,不同意就是繼續上訴,弄到最後公投或是給政府機關和民代壓力去修正法規啊
這樣懂?
〖丁】 : 還有你說的提供證明,對啊,還是要啊,就是那些規定內的必要文件啊
以前到現在除非戶政機關一眼就能辨識那是假文件或是沒有的程度,人員本來就是只能檢查看到文件齊全而已。並沒有改變。
文件是否有哪裡不對,主要責任在遞交這些文件的人。而政府機關沒有其他你期望的驗證SOP等等的,就是怪政府沒錯啊
我要講的本來就只有北高這樣判,是因為法規現在就一直都長這樣。
只能說就是讓伴盟堅強的法律團隊找到空子鑽,後面就是立委跟立法院的工作了(修法或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