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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炳忠、侯漢廷、林明正、王進步均表示,檢方上訴無理由,請求法官維持無罪判決;王炳忠說,他沒有檢方指控「發展危害國家組織」,他做的是從事新黨政治工作(倡議兩岸和平統一),所謂的手札是他2013年向神明(王爺)請示寫下的內容,當時不認識周泓旭,他與周泓旭後來在2014年認識。辯護人則說,依兩岸現況,不可能實現傳喚這2人,更不用談論2人在庭上會去證稱有金援及要發展組織,且一審時有辯護人要求傳喚這2人,但最後一審未採納。王炳忠提及,上海巿對外辦公室其實是前任黨主席郁慕明透過友人在上海巿設立、服務台商的單位,不知為何被連結成中共解放軍旗下組織。
對此,法官表示,檢方聲請證人部分,待周泓旭12月6日開庭結束後,合議庭會就本件所有聲請調查證據進行評議
侯漢廷等涉犯國安法二審 檢聲請傳喚國台辦官員 | 社會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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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在使處罰機關不得就已逾3個月之舉發違規事件進行裁罰,要求行政機關應儘速行使其職權,而以舉發機關遲誤即不得處罰人民之效果(不得舉發)。再者,舉發機關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依處理細則第28條規定,將該事件必要之相關資料移送處罰機關,處罰機關依處理細則第31條規定於收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等物件後,應設簿或輸入電腦登記,因而啟動處罰裁決程序,由處罰機關依相關資料進行裁決處罰,該移送及受理程序具有公示性及明確性。因此處罰機關受理舉發機關所移送之事件,自應依處理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審核查明舉發要件有無欠缺,舉發機關是否在受舉發人違規行為成立時起3個月內完成舉發效果之程序,倘逾3個月舉發,即因舉發逾期而不合法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之110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新聞稿-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新聞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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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機關之舉發行為乃是構成處罰機關裁決之前提,交通違規之舉發,主要在開啟公路主管機關的裁決處罰程序。交通違規事件具質輕量多之特性,基於大量行政而具有行政效能考量,行為時道交處罰條例第90條前段規定,乃係對於舉發機關之「舉發時程」進行規範,以防止舉發機關怠惰,促使舉發機關對已發生或已發現之交通違規案件儘速處理。足見舉發時程之限制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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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22日開庭,檢方於庭上聲請傳喚國台辦等2名人員,證明有金援被告。圖為王炳忠、林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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