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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最近的跨性別議題,伴侶盟主張「小E案的法院判決明確指出,內政部要求人民變更性別登記時,須先摘除性器官的相關規定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且強迫人民手術已嚴重侵害當事人的身體健康權、人格權與人性尊嚴,相關規定也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因此法院不需要依循違憲的行政命令規定。」
但我看了判決法律人對於變更性別所提出的相關問答討論,我想提出一些看法

免術換證
性別變更
伴侶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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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內提出:
原處分所依據之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行政規則(下稱「系爭命令」)第2款規定,未經法律授權即要求男變女之變性者,必須先自費進行精神鑑定並施行變性手術,取得精神鑑定證明及變性手術證明,才得申請辦理變性登記,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關於先施行變性手術之要求,也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而嚴重侵害當事人身體、健康之完整及人性尊嚴與人格權,本院不受此違憲行政規則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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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上方法律百科中與變更性別登記相關問答討論中,該法律人提到:

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規定,應有法律的依據,為憲法第23條明定︰我國依照戶籍法第52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亦即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應以法規命令的形式制定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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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內容的方式與要件,例如變更性別,亦當屬該法授權的範圍,自應由內政部以法規命令定之。也就是說,在立法院看來,變更國民身分證內容的規定,應該要有法律的授權
然而,本案中,內政部發布函釋(行政規則的一種,僅對內部行政機關生效,對人民不生拘束力),以行政規則(未經立法授權的法規範)決定人民在戶政資料中的性別,且在日後變更可能性上,亦以行政規則加以限制之。此作為(以行政規則限制人民權利)未經法律授權,乃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應有違憲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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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E案判決結論中所提到的論述:
性別變更登記事務,究竟涉及人民重要基本權利之保障,本院在本件雖必須直接依據憲法誡命的意旨,在個案事實中原告已具備請求權要件的情形下,必須給予相應的權利保護;但法律適用仍應有明確的統一標準,此宜由立法機關發動職權立法,賦予人民應有的權利樣貌,以廣泛落實與此相關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末以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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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法律百科中的問答
提問者的問題為:
現行身分證之性別判定標準以個人的第一性徵為準,並且規定除非完成性別重置手術(俗稱變性手術),才可以變更身分證上的性別。
然而跨性別者的性別表達與其身分證上並不相同,目前台灣在各方面(工作,甚至是法律規定)等的性別判定以身分證性別為主,會讓人家根據證件一眼看出你是跨性別從而受到嚴重的歧視。行政院的行政命令,是否有侵害人民基本人權(性別表達的自由)?如是,於法庭具體如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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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律人的回應包含這些論述:
1. 有問題的是,跨性別者遭受歧視,有的是因為性別認同(因為性別認同本身而遭受歧視,而與證件男/女無關),有的是因為跨性別者的打扮(例如,男裝)與其身分證性別(女性)不相符,或基於其他種種因素。在此,如何能夠確定跨性別者遭受歧視,和內政部限制人民變更性別欄位有直接關係呢?
2. 本提問者認為,人民的性別表達自由遭受侵害,是為錯誤的見解。首先,任一表達自由,都可被包括進言論自由的範疇。言論自由(應稱為表現自由)指得是以言語、文字、圖像或符號等形式,表達、傳述自己思想與意見的自由,當然還有消極不表示的自由。然而,內政部的函釋僅在限制人民變更性別登記的權利,而非在強制人民表達其性別認同,因此,並未如提問者所言,內政部侵害人民表達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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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法律人,但綜合判決及相關討論,關於性別更換這件事情,除了所謂伴侶盟所提出的違反人權、法官也證實先施行變性手術之要求,也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而嚴重侵害當事人身體、健康之完整及人性尊嚴與人格權,另一個事實是,台灣目前還沒有正式的法律規範性別更換,只有內政部的函釋,因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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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個人角度來說,是否免術換證終究是要走向由法律規範。我會認為反對方提出未來如果走向免術換證需有合適配套措施是合乎常理的,因為如果要訂定法律,必須衡量其執行後所需付出的社會成本,而非伴侶盟他們口中的”反對歧視”、”漫無邊際的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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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於判決及相關法律有所誤解,再請各方指正🙏
cashew4205
要提就透過正當管道去參與公共政策
gemini3266
我是生理女,基本上我認同噗主的說法,自己也是一直以來都在推行多元性別和相關的權益問題,但對於這次我真的也是站反對多一些。
簡單來說就是“我贊成無術換證但應該要好好立案明確公正的標準程序,並且證上應當要註明換證者等資訊避免部分職業的負擔及職業疏失。私密場所應當保持以生理性別為主的區分方式”
*職業負擔&疏失問題可以參照醫療方面男女性用藥不同,疏失可能導致病患死亡,還有保險相關業務因為男女性生理因素而有不同保險不同費用的狀況

前幾噗關於免術換證會造成的困擾挺多的,特別是醫療上我覺得影響最大,如果造成用藥疏失或是佔用醫療資源(如:跨性別去泌尿科、婦產科就醫的問題)

不反跨也不反免術換證,但反的是伴侶盟和它所提出的言論。
gemini3266
看了很多噗,我知道在私密場所是沒有法律限制何種性別應該去何種場所(如:男生應該去男廁,女生應該去女廁)
但如果通過這部分是一定會影響的,也可能會連帶影響到有心人士,所以我認為這部分要實行法律應當在實施前先配套好相關的法規條例,在我的觀點上我是認為法律是避免事情發生的,而不是發生後再去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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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接觸統計相關的人員,看到伴侶盟曾提出"國家只能收集你的法定性別,不能收集你的生理性別,所以當我們的法定性別改了就是改,也沒有任何人應該要去曝光,或者是揭露,甚至探究我們的生理長什麼樣,那個生理就是隱私性"(詳可見其10/16之言論 ),我也是備感困擾。
以醫療層面收集數據來分析疾病盛行率、死亡率,必然會將生理女性及生理男性分類來進行趨勢分析。
我也認同法律是避免事情發生的,而不是發生後再去避免。
我想多數人對這個議題感到驚慌,並非否認跨性別族群,而是擔憂犯罪者可能濫用而形成更多犯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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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學S01E08】不犯罪的多數:是「不會」還是「還沒」?——談犯罪學中的環境影響
這篇也提及犯罪心理:
所謂的「破窗理論」是指,如果有一棟建築物它被打破了一扇窗戶,會讓路過的人覺得:「欸,這個地方怎麼窗戶破掉了?這是沒人管的。」這時候大家可能就會再拿起石頭敲破另一扇窗戶,或者窗戶既然破了,我就再往裡面丟一些垃圾,丟了垃圾反正裡面髒兮兮的;搞不好菸蒂往裡面丟不小心引燃垃圾,這棟樓可能就發生火警,火警之後,整個樓被燻地烏漆抹黑的,更沒有人進入了以後,這個地方就變成我們經常聽到的地方上的治安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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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破窗理論」很重要的論點就是:當一個地方出現髒亂或缺乏管理時,它就給予犯罪人一個想法,什麼想法呢?嗯,這個地方沒有人管、這個地方似乎是沒有管事的人,那我是不是可以溜到裡面去做一些不好的勾當或做一些不好的事情
當犯罪成本越拉越高(成本包含使用的工具、被檢舉查獲),高過犯罪收益的時候,很多犯罪現象就會變得不划算,就會讓人決定還是乖乖地奉公守法吧。奉公守法的成本比較低一點的情況下,雖然收益可能不見得那麼快速,但是相對來講所付出的成本比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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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做了相關的圖片,大家可自由使用。我想在討論這些議題時應該會遇到相關的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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