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ake
ref: 傳統《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被告」為制度設計,而「犯罪被害人」不過是國家給予陳述意見,乃至於取證的客體罷了。

本人便曾承辦一件擄人勒贖的被害人案件,因為犯罪被害人不敢到庭指證被告,法院便依法將被害人拘提到法庭,這何嘗不是讓被害人第二次被妨害自由?只不過這次表面上看起來是合法的。我們司法制度有尊重犯罪被害人是一個「人」(主體)嗎?難怪有學者稱,犯罪被害人為「被遺忘的隱形人」。
瑪莎惡少案 律師點出司法制度問題:嫌犯聚光燈下、被害人卻恍若「隱形人」 | 蘋果新聞網 |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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