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皆娑婆 鴉殺三千浮屠之影
@surname_chikamui
Fri, Nov 12, 2021 5:40 AM
Fri, Nov 12, 2021 5:5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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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尊重人權的美國有這樣的黑暗過去.....150 年前「醜陋法」規定長太醜上街要罰錢 | CitiO...
司法院
你知道嗎?19世紀末的美國,曾經出現與人們外表有關的法律,被稱為「醜陋法」。
因為美國內戰的緣故,導致許多人們身體不全。當他們日後進入大城市生活時,當地居民因此而排斥他們,甚至施壓政府想出解決「辦法」。
從今天的角度來看,這樣赤裸裸的歧視當然違反了「平等」的原則,但在1867年,舊金山還是立法禁止他們出現在公共場所。
想知道更多醜陋法的內容嗎?現代又有什麼樣的法律能保障所有國民的人格及合法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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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說,我只想到那群說要跨性別又不切的。
吾皆娑婆 鴉殺三千浮屠之影
@surname_chikamui
Fri, Nov 12, 2021 6:04 AM
這個系列,阿司要帶大家一起回顧歷史,看看各國有趣的審判制度與法律📚
1948年的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提到:「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
你知道嗎,在
19 世紀末,甚至持續到 20 世紀中的美國,曾經出現一條與人們外表有關的法律,被稱為
醜陋法(Ugly
Law)。
吾皆娑婆 鴉殺三千浮屠之影
@surname_chikamui
Fri, Nov 12, 2021 6:05 AM
👹醜陋法的歷史背景
美國在 19 世紀中期,由於南北內戰的關係,出現許多貧窮以及因為戰爭,導致身體有損傷或失去身體不同部分的人們。這些人後來進入大城市中生活,但城市居民卻認為這是種「困擾」,他們認為這些人干擾了他們原本美好的生活,所以施壓政府想出「解決」的辦法。
於是在1867年,美國舊金山就制定法案,「禁止任何生病、殘廢、殘缺不全或以任何方式變形,以致成為難看或令人厭惡的人,出現在公眾的視野。」違反的人甚至會被處以罰鍰,如果繳不出罰款就會監禁直到送到救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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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rname_chikamui
Fri, Nov 12, 2021 6:05 AM
類似的規定,在美國其他地方也陸續出現,像是 1881 年的芝加哥、奧瑞岡州的波特蘭、路易斯安納州的紐奧蘭等等。這樣的規定,將窮人、身心障礙者視為不受歡迎的對象,並藉由「法律」把他們掃到陰暗處,甚至從社會上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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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rname_chikamui
Fri, Nov 12, 2021 6:05 AM
👹醜陋法難道沒有問題嗎?
違反「主流社會」價值觀的那些人,法律將他們定義為「醜陋」,限制他們許多的權利,從我們今天的眼光來看,這樣赤裸裸的歧視,明顯違反「平等」的原則。
直到 1970 年代,這種規定才慢慢被廢除、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保障身心障礙者權利的法律,例如 1990 年美國國會通過的《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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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rname_chikamui
Fri, Nov 12, 2021 6:05 AM
回到台灣,除了憲法第 7 條規定的「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外,我們也一直致力於法律不該為偏見服務,例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規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如果違反這樣的規定,依照同法第 86 條規定,可以處新臺幣 10 到 50 萬元的罰鍰。目的也是希望所有國民的人格及合法權益,都能受到尊重與保障。
吾皆娑婆 鴉殺三千浮屠之影
@surname_chikamui
Fri, Nov 12, 2021 6:05 AM
當然,光是有法律並不能完全消除社會上的歧視眼光。最重要的還是我們能不能接受別人和我們的「不一樣」,社會能不能用健全的心態,去面對所謂的「少數」族群。阿司相信粉司們都可以做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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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嗎?19世紀末的美國,曾經出現與人們外表有關的法律,被稱為「醜陋法」。
因為美國內戰的緣故,導致許多人們身體不全。當他們日後進入大城市生活時,當地居民因此而排斥他們,甚至施壓政府想出解決「辦法」。
從今天的角度來看,這樣赤裸裸的歧視當然違反了「平等」的原則,但在1867年,舊金山還是立法禁止他們出現在公共場所。
想知道更多醜陋法的內容嗎?現代又有什麼樣的法律能保障所有國民的人格及合法權益呢?
1948年的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提到:「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 你知道嗎,在 19 世紀末,甚至持續到 20 世紀中的美國,曾經出現一條與人們外表有關的法律,被稱為 醜陋法(Ugly Law)。
美國在 19 世紀中期,由於南北內戰的關係,出現許多貧窮以及因為戰爭,導致身體有損傷或失去身體不同部分的人們。這些人後來進入大城市中生活,但城市居民卻認為這是種「困擾」,他們認為這些人干擾了他們原本美好的生活,所以施壓政府想出「解決」的辦法。
於是在1867年,美國舊金山就制定法案,「禁止任何生病、殘廢、殘缺不全或以任何方式變形,以致成為難看或令人厭惡的人,出現在公眾的視野。」違反的人甚至會被處以罰鍰,如果繳不出罰款就會監禁直到送到救濟院。
違反「主流社會」價值觀的那些人,法律將他們定義為「醜陋」,限制他們許多的權利,從我們今天的眼光來看,這樣赤裸裸的歧視,明顯違反「平等」的原則。
直到 1970 年代,這種規定才慢慢被廢除、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保障身心障礙者權利的法律,例如 1990 年美國國會通過的《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