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arthur
宋女曾被通報未成年懷孕,但在被警方尋獲詢問小孩下落時,兩人即能據實告知棄嬰犯罪行為並接受裁判,符合自首減刑規定;且因男嬰遭丟棄時仍有呼吸心跳,但至今下落不明,無法證明已死亡。基於罪疑惟輕原則,即應認為是殺人未遂。高雄高分院法官審理後,依共同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改判黃男7年6月徒刑;宋女則因在心智與經濟各方面較為弱勢,且懷孕後因害怕、無助才以消極不作為方式參與犯行,所以從輕量刑改依共同犯產後殺子未遂罪,判處1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至於兩人涉遺棄屍體罪部分一審已判無罪。
剛出生男嬰丟棄工地 父母二審改判7年半及1年 | 社會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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