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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育德領有醫師證書,為開業診所之醫師,並具有第四級管制藥品「普洛福靜脈注射液」(學名:propofol,即丙泊酚,俗稱「牛奶針」)之合法購買及處方資格。林育德明知其身為醫師,於其醫療業務之施行,應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而「普洛福靜脈注射液」係公告管制之第四級管制藥品,雖基於正當醫療目的得以使用,仍應注意該藥物為靜脈注射麻醉劑,需於醫院或其他有足夠設備之治療單位,由受過麻醉或加護照顧訓練之醫師給藥;且施打此類藥物之前需作多項評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340、2341號林育德醫師過失致人於死等(施打牛奶針)判決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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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病人生命徵象即血壓、心跳、呼吸及體溫;是否對藥劑或其成分過敏;是否對該藥劑有禁忌症;過去病人之疾病史,以利評估是否為使用該藥之高風險族群;病人之用藥史,以利評估藥物交互作用;病人的肝、腎功能,以利評估藥物之代謝,及病人的體重,以利計算給麻醉類藥物普洛福之劑量)等;又施打該藥時,須持續監測病患之生命徵象(心臟及呼吸功能),並設置維持呼吸道暢通、人工換氣及其他復甦之必要設備,而林育德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其竟疏未注意及此。緣林○盛、廖○福、邱○光為濫用海洛因成癮者,其3人因海洛因成癮,致有嚴重睡眠障礙及煩躁不安等症狀,遂分別於民國104年6月27日、9月11日、105年4月8日前往育德診所就診。林育德為其等看診後,均未經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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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應評估項目,亦均未詳細檢查林○盛等3人是否適宜施打「普洛福靜脈注射液」,復未由受有麻醉或加護照顧訓練之醫師診斷,即輕率開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340、2341號林育德醫師過失致人於死等(施打牛奶針)判決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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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設置監測生命徵象設備、保持呼吸道暢通、人工換氣及其他復甦設備之休息室床上。嗣林○盛、廖○福乃因普洛福靜脈注射液藥物之作用,停止呼吸心跳,邱○光則於施打第二劑後立即頭部朝下倒地雖經林育德發現,緊急送醫救治林○盛等3人仍因中毒性休克等原因搶救無效不治死亡。林育德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上午10時,在第23法庭宣判。一審臺中地院判處林育德過失致人於死罪3罪分別宣告有期徒刑2年2月、2年6月 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另被訴販賣第四級毒品部分則判決無罪。檢察官、林育德均上訴,本院審理後,撤銷原判決關於林育德過失致廖○福於死部分,仍改判林育德有期徒刑1年10月,連同維持第一審判處2個罪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並駁回檢察官、林育德其他部分之上訴。本案仍得上訴最高法院,全案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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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洛福靜脈注射液」搭配抗組織胺類藥「亞烈明注射液」(Allermin,學名:chlorpheniramine)及抗膽鹼類藥「壓凡必拉注射液」(Avapyra ,學名:camylofine)混合而成之注射液,為林○盛等3人施打,並任由林○盛等3人在施打後進入麻醉狀態時,躺在診所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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