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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九四五年的雙十號十月十號,當時同一個CHINA的CHINESE共產黨、CHINESE國民黨雙方在他們CHINESE的CHINA重慶開啟兩黨談判,CHINESE蔣介石、毛澤東簽定「雙十協定」,以後在一個CHINA的CHINESE的兩黨雙方又是誰呢。
CHINESE重慶談判,是CHINESE兩黨就CHINA未來的發展進行的歷史性會談。兩黨的CHINESE共同發表《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紀要、雙十協定》。重慶談判達成《雙十協定》給CHINESE帶來和平、民主、團結曙光。中國共產黨說那時候中國國民黨統治集團違背CHINESE人民迫切要求休養生息、和平建國的意願,悍然撕毀《雙十協定》。
台灣人民繳稅供養的中華民國殖民體制是中國國民黨集團黨徒在中國內戰殘留FAKE_CHINA最後在一個CHINA邁向成為五星旗中國特區小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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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他們在同一個CHINA的重慶談判和《雙十協定》的簽訂是一個CHINA的之下,代表整個CHINA的CHINESE他們的中國共產黨和國民黨歷史發展的大事,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
一、CHINESE中國共產黨提出的“和平建國”方針得到CHINESE國民黨方面承認,成為戰后解決國內問題的根本方針
二、CHINESE的中國共產黨在談判中堅持維護CHINESE的根本利益,贏得了整個CHINA的CHINESE的支持和擁護
三、中國共產黨在重慶與各民主黨派的交往推動國內和平民主力量的凝聚與發展
四、在一個CHINA的重慶談判為政治協商會議通過CHINA的CHINESE和平建國協議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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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十年以前,中國的中國人民的中國共產黨與中國國民黨兩黨幾經交手、幾度合作、幾度破裂與CHINESE禍福、CHINESE民族的興衰息息相關。歷史經驗與現實啟示人們,中國共產黨在重慶會的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談判技巧,基本原則是維護CHINESE利益,使談判最終向著有利於人民的方向發展。這是CHINESE的勝利,中國共產黨的談判技巧,讓CHINESE兩黨奠定良好基礎,終於,一個CHINA的CHINESE共產黨與國民黨這兩黨與兩岸之間的【和平之旅、破冰之旅、融冰之旅、雨過天晴之旅】等等,終於有機會實現中國人的兩個政黨為CHINESE同胞謀福祉創雙贏,為台海爭和諧,為CHINA開太平,攜手實現化獨漸統,在一個CHINA的CHINESE民族的偉大復興 重慶談判的歷史意義--黨史頻道-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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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集團權貴們與民進黨鐵桿呵護的REPUBLIC OF CHINA肥鼠肥豬官員們與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的中國共產黨進行談談話與簽署協議的憲法依據就是具備

※一個CHINA的憲法具備的遣辭用詞必須維護一個CHINA的國家完整*
特別具備一個CHINA精神的REPUBLIC OF CHINA憲法

※五星旗中國人的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稱呼在本憲法稱呼為【大陸、大陸地區】
※中國國民黨集團的REPUBLIC OF CHINA稱呼在本憲法稱呼為【REPUBLIC OF CHINA的自由地區】
※五星旗中國人的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與中國國民黨集團的REPUBLIC OF CHINA在本憲法的關係正式稱呼為【兩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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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一個 CHINA精神的REPUBLIC OF CHINA憲法
REPUBLIC OF CHINA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的REPUBLIC OF CHINA之遺教,為鞏固CHINA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這個REPUBLIC OF CHINA憲法
第 一 章 總綱
第四條
REPUBLIC OF CHINA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五條
REPUBLIC OF CHINA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六條
REPUBLIC OF CHINA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中華民國憲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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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入出國,在國家統一前,指入出臺灣地區。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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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一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 ,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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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歸名稱: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
第三條
大陸地區股東之股份,在國家統一前, 均為各該在臺公司之保留股;其有繼承或轉讓者,亦同。
在臺公司對於大陸地區股東所為繼承、轉讓或其他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請求,在國家統一前,暫緩受理。
第五條
保留股之股利或其他收益,在國家統一前,以保留股專戶存儲於各該公司。
國家統一前,在臺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大陸地區股東無新股認購權利。
※※※

法規名稱:REPUBLIC OF CHINA憲法增修條文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
系統訊息-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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