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ku_miku_Snow_miku
如果你認為治亂世要用重典,一個人犯罪了就要把他罰到死、把他從社會放逐出去、從此以後不配身為人。那麼你將同時完全否定懲罰有任何積極的意義,而它只是毫無任何積極意義的國家暴力。那麼,就趕快去刪Q吧!當然,如果你反對這樣的論點,也在發生社會案件的時候不要整天喊著殺人者死、唯一死刑,然後不要在投票時,選出一些只會整天無腦加重刑罰的立委,雖然我知道不管哪個顏色,大家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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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是第一次在噗浪發跟政治有關的文,不過我本來就超級政治的,不如說讀法律怎麼可能不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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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為這個政治事件充滿法律性,所以才會想說些甚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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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為我行文有提及任何跟廢死相關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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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是制度限制了你的想像,我們對於懲罰制度過於熟悉,以至於我們根本不會去思考懲罰有甚麼目的、可以具有甚麼樣的功能,以及最重要的:甚麼是懲罰所做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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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受到中華法系的傳統影響,我們的腦袋只有包青天式的司法,把人關起來、把人拖出去斬掉正義就可以獲得實現了。我們對懲罰,尤其是刑罰抱有過多的期待,認為刑罰可以恐嚇、教育人讓他不要去犯罪、可以進行報復。問題是,包青天式的懲罰毫無疑問的是不相信人可以改過、不給予人改過自新的機會的,而這件事是不可能被重視人權的國家所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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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一個人關起來對於再教育、矯正,或者學術一點的變更包裝的符號,說特別預防、社會復歸,毫無疑問的是最差勁的手法之一。重要的是其他的處遇,例如強制治療、勒戒、心理諮商……,不要永遠只把目光放在要把一個人關多久、把他折磨的多悽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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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之所以會犯罪,社會學上觀察高速我們,成因是非常複雜的,除非你要採取沒有堅強科學依據的生來犯罪人理論,主張人之所以會犯罪完全就是因為他天生基因缺陷、他一臉就是會去犯罪的人,那你將必須承認犯罪多多少少有社會成因:尤其是這群犯罪者經常是遭到了社會的排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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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遭到社會排擠,所以不能理解社會、所以報復社會。他們本來就遭到了社會的放逐,進到監獄又要遭受來自社會的折磨、加深自己與社會的隔閡,你覺得這樣的監獄有助於任何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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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當然可以主張一個人做錯了甚麼事就該死、不值得存在,但與此同時,也請你先成為聖者,確保自己不會做錯任何事,而一旦做了甚麼,那就徹底的否定自身的存在,並永遠不可能透過自省、被饒恕而解脫於罪惡的枷鎖;你也可以認為人當然不能去做錯誤的事,而當作錯事,「負起應負的責任」之後,人就可以變回一張白紙,重新開啟他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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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後者的情況,懲罰才是有積極意義,而不是一樁毫無意義的國家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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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帶一提,如果你完全否認刑罰帶有任何的教育意義,如果不相信人可以改過,你相望台灣學習美國判一個人幾百年的刑,把他關在監獄裡關到死,這樣會比較好的話,我必須要告訴你:進到監獄並不是多麼好的選擇,因為人只會想著如何在監獄裡面當大王,在監獄不能把犯人虐待死的前提下,你的納稅金將會被用於長期供養這位你認為他根本不值得活下去的人渣上。如果這就是你的期望的話,那麼你就繼續抱持著這樣的想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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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大家都是法律系研究生了,我講恐龍語應該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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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可以看看這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109年11月18日)-最高法院-大法庭區-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刑事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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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從一個完全不相關,但非常類似的問題下手——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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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鴉片戰爭之後,中國,以及日後被迫接受中國法制的台灣對於毒品管制採取相當過品的態度,把施用毒品當成是在侵蝕國家根本,所以即便得到被害人同意,甚至根本就是個人行使自由權的「毒品吸食」都當成是一種侵害集體法益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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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情根本性的錯置了對於毒品,或者更精確地來說對於「藥物濫用」的管制手段:我們把吸食毒品當成是犯罪,所以抓到人就把他送監獄關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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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正如同大法庭提到的,這樣錯誤的刑事政策只是把人丟到監獄去實現應報、特別預防,問題是監獄除了應報之外,對於積極特別預防(教育犯人)這件事情是幾乎沒辦法達成的,因為裡面根本沒甚麼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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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把「病人」當然「犯人」的刑事政策因此必須要進行調整:對於施用毒品者,真正重要的事情並不是把他關到監獄裡,而是把他送到勒戒所,協助他解決毒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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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這號裁定當中,大法庭明白地承認了:把藥物濫用的成癮者丟到監獄哩,對於他賦歸社會一點幫助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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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且先把大法庭對於這個法律問題採去甚麼樣的見解放一邊,為什麼從毒品這件事情說起?因為你的問題正好跟施用毒品牽涉到了相同的問題:我們從一開始就不應該期待要用「刑罰」來對抗不理性的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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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報的刑罰,如果用康德、黑格爾的說法,是對於一個理性的人的應報,夜遊告訴他:你破壞了、否定社會的行為準則,所以要透過對你施加同等痛苦的方式,否定你的否定,並且讓你知道你的行為是不正確的。這種說法,對於不理性的人是無法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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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著重特別預防的刑罰,講白了根本不單純應該用刑罰來達成:你自己都知道所謂的預防是恐嚇、是教育,對於一個不理性的人,都些都是無效的,尤其是台灣的監獄管理就只是把人關起來而已。如果你有造訪過監獄,你會發現裡面的心理諮商人員完全不足以應付整個監獄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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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答案很明顯了,想要用刑罰解解決不管是毒品,還是精神疾患者社會隔離、再社會化問題,或者你要把符號抽換成教育、矯正、社會復歸,重點都不單純只是把人關起來,而是如果我前面所講的,是其他的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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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問題來了,對於刑法19條的情況,刑法有沒有設有相關的處遇、保安措施?有,在第87條 https://images.plurk.com/6h154UuUPTRSm0K8iG3Pns.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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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邊的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期間僅有5年,而且沒有任何的法規依據可以延長,這就是問題的癥結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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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出於對人民的基本權保護義務,毫無疑問的有正當性發動,也有必須要發動一些社會保安手段來避免犯罪的發生,但一切的前提都是遵守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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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這樣的刑後處遇就是用來處理精神疾患者的社會隔離、保安處分,但是法律只有授權到五年,至於剩下的呢?我們只能去求助精神衛生法了,而在那之前,監獄唯一能做的事情就只有把他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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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聽起來似乎非常的絕望,但你會發現一件極端荒謬的事:對精神疾患者五年一定要放人,但是強制工作可以延長、性犯罪者的強制治療可以延長。姑且先不去討論這有沒有違反比例原則的事(畢竟大法官也看性犯罪的強制治療很不爽,做成了相關的違憲宣告),這在刑事政策上,不覺得顯然輕重失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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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出去可能會去亂摸別人,所以把你無限關起來;但是你出去可能會殺人,算了啦,總之先放你出去!
這就是現在的法制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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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回到你最一開始的問題:刑法毫無疑問的在對精神疾患者會面臨規範的極限,發現根本管不動他們、刑罰對他們無意義,有時候甚至會發現刑罰根本沒辦法是用在他們身上;但是在現代的國家裡面,我們還有太多的行政力量、資源可以用來達成更好的犯罪預防目的,正如你所說的,保安處分才是因該被關注的核心內容。只不過,我們要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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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要如何推動修法呢?你也知道立法院是人民直選出來的,所以作為一個法律人,我們能做的或許只是去說服大家要把資源分配給那些真正需要的人身上,畢竟,正是因為他們沒有或足足夠的經濟、非經濟資源,他們才會走上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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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有回應到你的疑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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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等等,敢問你是在哪所學校高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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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提到用李惠宗用重典致亂世的說法,讓我很有讀中興的親切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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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嘶,我們搞不好認識,或者說有可能知道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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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第七年的中興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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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我直接猜,妳姓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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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wwwwwwwwwwwwwwwwww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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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言慘遭抓包wwwww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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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不過我有讓妳叫我學姊過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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