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arthur
裁定理由摘要一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第5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之「1年」期間並非公法上請求權之行使期限,與時效規定無關。二將系爭規定解釋為時效規定,與文義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及立法目的顯然相悖。三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第7條係在排除現行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與該條例第4條、第5條之定性無涉,無從據以作為認定系爭規定之「1年」為消滅時效之依據。四系爭規定未在條文中明定逾期辦理追繳、違反期程之法律效果,亦未於立法說明中針對返還期限之定性提出任何具體理由,且我國現行法規中亦查無公法上請求權無論有無發生,其時效一律自法律施行後1年完成而消滅之立法體例可循。甚至導致支給機關無法依系爭規定行使追繳,致生「權利尚不能行使,即已罹於消滅時效」的不合理情形。應解為係就促請作成處分之作業時間之訓示規定,始屬允當。大字第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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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考試院副院長關中及前僑委會委員長焦仁和退職後,遭銓敘部追討溢領退休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年5月間判處關中、焦仁和勝訴。法界人士表示,如果案件正在最高行審理中,依據大法庭今天裁定內容,案件能翻盤。
溢領退休金案件逾1年 大法庭:政府仍有權追繳 | 社會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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