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arthur
本院依職權向承辦之龜山分局調取被告被扣之作案工具,並經本院於109 年8 月10日調出勘驗,勘驗結果以「⑴鐵棒1 支之材質為堅硬之鐵質,經丈量約為51.5公分(如勘驗照片1 、2 ),經法官自行以該鐵棒敲擊己之頭頂乙下,雖敲擊力道未很重,然仍發現該鐵棒確屬堅硬,頭頂很痛。⑵彈簧則類似一般自動步槍之複進簧,然未如複進簧之結實,扣案彈簧之圈與圈之間之距離亦較大。⑶綜上,上開鐵棒1 支顯然對人之生命、身體法益構成危害,而屬兇器,然扣案彈簧1 支則未對人之生命、身體法益構成危害,而非屬兇器。」有本院勘驗筆錄及勘驗照片附卷可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壢簡字第 1229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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