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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報】舊金山和約與台灣主權歸屬問題
還好好的時候的民報。
「舊金山和約」固然在二十六條規定了日後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雙邊和約的依據,但是同時也排除了中華民國在與日本簽訂的和約中,取得任何「舊金山和約」規定之外之外權利的可能性,也無法取得台灣、澎湖的主權。如此,根據「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六條,也建構了此後「台灣地位未定論」重要的法理依據。
剛剛被提醒了今年是七十周年,找個當年看的文來紀念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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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日本可不可以在1952年簽訂「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中日和約或台北和約)時,將台灣、澎湖放棄給中華民國,不僅因為日本在「舊金山和約」已經放棄了台灣、澎湖,除非準備不履行和約規定,否則便無法再處理,因此在「台北和約」第二條就承襲了「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的規定。而且回歸「舊金山和約」,對此也有所規定。
就是說後來才簽的中日和約,日本不可能給出原本就已經放棄的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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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理很簡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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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簽訂舊金山和約前,在1947年中國兵仔就對盟軍託管的台灣自由地區出兵,換言之就是對戰敗國使用軍事侵略行動,而且其行動殺害的包含大量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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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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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中國難民無冤無仇,有問題的向來都是整個黨的恩庇侍從。 這個黨還有500萬人支持,真希望500萬人看清楚,他們就是在你屍體上啃食的蛆,你在支持黨的當下就已經拋棄生為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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