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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方法院24日開庭審理翁茂鍾未實質易服社會勞動案,完成辯論終結後,宣布9月7日下午5時宣判全案,且准予翁茂鍾以新台幣50萬元交保,但限制住居於台南市官田區工業路11號,限制出境出海6個月,宣判前每天上午9時至下午5時間到台南市警局麻豆分局報到1次。翁茂鍾則當庭認罪.筆記本詳述涉及司法圈醜聞的佳和集團前董事長龍馬高爾夫球隊翁茂鍾,因案被判1年,在警方包庇下未實質易服勞動而被起訴,台南地院准予50萬元交保,南檢25日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今天駁回,不得再抗告。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交保 南檢提抗告遭駁回 | 社會 | 重點新聞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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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意旨略以:㈠被告雖於偵查時未表示認罪,而被告現今已表示「全部認罪」,且不爭執證據能力也不聲請傳喚證人,並無串證之虞,同時檢察官於偵查中已訊問證人。又同案被告楊博賢已認罪並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交保,顯見 鈞院認為楊博賢認罪後並無湮滅、偽造變造或勾串證人之虞,而被告已全部認罪,亦無勾串證人之虞,羈押理由不復存在。㈡次查,被告為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營佳和公司多年,公司股東人數達24,000餘人,前因Covid-19疫情打擊,事業經營日趨困難,今復因案遭裁定羈押,導致恐臨銀行抽銀根之窘境,非僅股東投資大受影響,旗下近千名員工生計亦飽受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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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懲會前委員長石木欽自86年至106年間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不當接觸並購買其所經營控制之怡安公司、聯亞公司股票獲取利益,違反法官法,嚴重損害司法公正性,監察院彈劾石木欽公懲會前委員長石木欽自86年至106年間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不當接觸並購買其所經營控制之怡安公司、聯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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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永成律師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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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41號
聲 請 人 楊永成律師
即選任辯護人
被 告 翁茂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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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0 年抗字第 54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110抗543】經程式自動判定為依法不得公開之案件,如非屬此類案件,請至本院[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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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訴理由:一監察院彈劾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之彈劾文,揭露洪佳濱法官有與翁茂鍾飲宴情事,涉嫌違反法官法第13條及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規定。基於維護司法信賴理由,洪佳濱法官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規定,迴避參與上訴人懲戒案件再審之裁判,而其參與第1次再審判決及原再審判決,有依法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之情形。二前監察委員高鳳仙對於本案之調查,漠視停止執行制度係屬暫時性之權利保護措施,其引用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67號裁定,遽對上訴人提出彈劾及移送公懲會審理,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項,即監察委員須客觀公正之規定,並牴觸司法院釋字第325、613號解釋,即應保障獨立機關之自主判斷原則,以及禁止事前介入法院審判事項等意旨。原確定判決、第1次再審判決、第2次再審判決及原再審判決未糾正,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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