鳴海空FF44六日
【香港】【照顧傷者被告】【無即時危險及無醫護人員下不隨便移動傷者是常識】【要求港官有常識是不是太過份?】
法官今指,考慮裁決理由的上文下理,裁‍判‍官僅否定協助傷者,是上‍訴‍人當時在場的唯‍一目的,且裁判官有權作出相關觀察,他拒絕辯方說法亦非不合理,故上訴理由不成立。

法官又指,上訴人不可能沒察覺涉案地點附近出現堵路, 雖然她當時正照顧傷者,但現場並非沒有其他可安頓傷者的地方,她卻登上一‍部明顯正在堵路的汽車。法官又指,上訴人逗留時間不算短,雖然她並非司機,也沒證據證明她對車輛有任何控制權,但車輛沒有離開,她選擇逗留亦是事實。
【大三罷】女學生堵路罪成申上訴 遭高院駁回 | 立場報道 | 立場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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