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豔陽
蘇聯便主張「來自台灣的『中國奧委會』管轄範圍事實上無法及於大陸,進而造成來自大陸的運動員被不當歧視」,而1959年的國際奧委會也接受這樣的論述,進而決議暫停我方「中國奧委會」的相關權益,並要求「中國奧委會」必須更改名稱才能恢復權益。
台北豔陽
國際奧委會1980年的《名古屋決議》,該決議內容為:

承認北京的奧會名稱為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與國歌。
中華民國奧會將在「中華台北奧會(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的名稱下繼續參加奧運會,但須提出不同以往使用的國旗、國歌,並由執委會批准。
台北豔陽
我國奧會與國際奧委會最終在瑞士洛桑簽署《洛桑協議》,確認了以下事項:

台灣奧會名稱變更為「中華台北奧林匹克委員會」。
中華台北奧林匹克委員會的代表旗幟及標誌,就是梅花內含五環標誌。
國際奧會確保,中華台北奧林匹克委員會今後參加奧運會及其他國際奧會所舉辦的活動,享有與其他國家奧會完全相同的權利與地位。
國際奧會協助中華台北奧林匹克委員會,申請加入或恢復所有國際奧會相關的國際運動總會之會籍。
載入新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