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領回抵價地後第1次移轉減徵40%土地增值稅

土地經辦理區段徵收,未以現金補償地價,改按抵價地抵付補償地價,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取抵價地後,第1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的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並可減徵土地增值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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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回抵價地後第1次移轉減徵40%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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